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影响:用自己身份证帮别人开了税票,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属于倒卖行为。2、但是,只要没人举报,对以后开店是没有影响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专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零 非法购买专用或者购买伪造的专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代开是开票人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而代索票人开具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它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的同时征税。 这就说明了只有税务机关才有“代开”的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各种经济成分、各种形式的组织参与了社会主义市场,特别是一些个体经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异地施工单位等在当地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而无法领购的经济组织,为了在市场经济建设中争取得到一个份额,必须提供合法的;会计和税收法规也明确规定,在财务上非法票据不得列支和在税前扣除,这客观上就要求在市场经济交易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凭据;税务部门对外宣传其“代开”的职能不够,且税务部门开的手续繁杂,要按税法规定征收税款,一般不愿到税务部门申请开具;“代开”的现象刚出现时,监管部门放任不管或者管而不严。由于这些现象的出现,“代开”的行业就应运而生。这行业的产生.通过合法的票据,掩盖非法的交易,“小金库”、个人贪污、挥霍浪费、偷逃国家税收的真实在上根本得不到反映,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助长了贪污腐化现象的滋生蔓延,这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必须给予规范。
第3种观点: 有影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是违法行为,会被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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