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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是按合同价还是结算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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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建筑工程中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会约定质保期(一般是一年),质保金一般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但是,同时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出了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例如,《房屋 建筑工程质量 保修办法》就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法律依据《建筑法》。法律客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合同价,看合同如何约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力的,合同有约定都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没有约定可以按照结算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质保金的返还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达到期限后一次性返还,也可以约定到一定期为时段,分期返还。质量保证金一般是约定在工程款结算时扣留相应的比例与数额。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合同价,看合同如何约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力的,合同有约定都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没有约定可以按照结算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对这个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在5-10%。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不是硬性规定的,一般是5%,也有10%的,没见过10%以上的。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补充:“质保金”是信誉录会员对自己企业信誉的质量保证金。信誉录会员不仅要接受信誉评分、交易评价的监督,同时要接受质量保证金的监督。如果信誉录会员在合作的过程中违反了规则,则需要扣除起相应的质保金作为处罚。“质保金”是证明对自己的服务质量信心之外,更是对外宣传形象的最有力的工具,而且也能让合作伙伴更放心。【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合同价,看合同如何约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力的,合同有约定都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没有约定可以按照结算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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