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行文都应当标识包括如下:
1、发文机关标识:上行文的发文机关标识应当清晰、简洁,易于辨认和识别。标识通常包括发文机关的名称、标志、代字等,采用固定的字体和格式,以突出发文机关的形象和权威性。
2、公文份数序号:上行文的公文份数序号应当根据需要标注,一般标注在文件首页的左上角。序号应当连续,并加盖印章或钢印,以防止泄密和丢失。
3、紧急程度:上行文的紧急程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标注,一般分为“特急”、“急件”等不同等级。标注紧急程度的目的是为了使上级领导机关及时了解情况,以便及时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
4、签发人姓名:上行文应当有签发人姓名,以表明该文件是由哪位领导或负责人签发的。签发人姓名一般标注在文件首页的右下角,并加盖印章或钢印。
5、会签单位意见:如果上行文涉及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需要会签的,应当在文件首页的右上角标注会签单位意见,并加盖会签单位印章或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