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隐患整改措施。
一、学校安全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二、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三、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学校安全法律、法规和章程;
2、指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安全工作;
3、依法查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4、负责制订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规划。
5、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6、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依法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并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队伍。
7、发现区域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即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8、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建筑物、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9、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格防范和杜绝火情。发生火灾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10、对教育教学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检查、维护到位。
11、学校实验室以及技能操作、文艺、体育用品和其他设施、设备,在每次使用前都要进行安全检查。
四、制订预案与调查处理
1、学校制定火灾、气象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紧急事件处置预案,预先安排负责人员。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理救助、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并按照规定报告区教育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防范、控制措施。
2、学校设立报警求助、应急处置设备的安全通道,并确保其安全有效。
3、灾害预警信号生效学校停课时,学校按照灾害处置预案安排教职工到校,保证到校学生的安全。除情况允许或者有监护人陪同外,学校不得让到校学生自行离校;可能出现危险情况的,学校应当安排学生到安全场所避险。
4、每学期第二周为学生安全教育周,每周二的晨会是安全教育日。在安全教育周期间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每一学期至少安排一次学生生存自救演习。
5、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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