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和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2、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3、曾在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在我市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为10%。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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