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陈国蓉送达离婚判决书的公告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国蓉:
本院受理原告蔡大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xx)永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你与原告蔡大涛离婚,子女蔡龙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xx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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