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方为乙方核定的专项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大写 ,额度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该额度用于甲方基于乙方在 平台上开立的 和付款承诺函向 持有人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供应链融资服务。甲方为乙方核定的专项额度为循环额度,乙方可在专项额度限额及有效期内循环使用。
2.2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情况的变化以及乙方的付款记录等情况,对核定的专项额度进行变更。该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减少额度、缩短额度有效期及取消额度等。甲方应在做出上述变更决定后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和丙方。甲方调减乙方授信额度,导致乙方已开立未到期的 余额超出乙方调减后额度的,额度超限期间乙方不得继续开立 ,直至 存量不高于乙方专项额度,但额度超限不影响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正常为 持有人提供融资或再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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