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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九壹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若干规定》)第38条规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由此可见,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政企业将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在详情单上粘贴改退批条批明无法投递原因,加盖经手人员和主管人员名章,仍用特快方式退回原寄局。由原寄局退回寄件人(法院)。从邮件投递过程看,当邮政人员将邮件面交收件的当事人时,当事人通过邮件详情单上记载的诉讼文书的名称和数量明确地知道系法院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其基于恶意逃避送达的目的,予以拒绝签收。据此,可以认定收件当事人知晓其与法院产生了诉讼法律关系,其放弃了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和意思的权利,同时处分了其在邮寄服务合同中享有的请求邮政企业给付邮件的权利。法院可以就此推定已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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