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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题库含答案大学期末复习资料

来源:九壹网
刑法题库

第一章 刑法概论

一、单项选择题

1.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的刑法包括( )。

A、刑法典、单行刑法、司法解释

B、刑法典、附属刑法、司法解释

C、刑法典、刑诉法典、司法解释

D、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2.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 )

A、各级人民法院

B、各级人民检察院

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判断题

1.刑法立法解释具有与刑法同等的效力。(

2.我国刑法的整体框架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319973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作为刑法的修订说明,属于宪法解释。(

4.文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5.根据解释的效力进行区分,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宪法解释。(

6.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该条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7.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三、名词解释

1.单行刑法

2.附属刑法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 )相适应。

A、人身危险性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B、社会危害性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C、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D、犯罪态度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2.甲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市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发现该信举报该市某局长乙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甲某与乙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乙某。乙某当即酬谢甲某8000元现金。事后,乙某与行贿者串通,并销毁了有关罪证。( )

A、甲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B、甲某构成包庇罪

C、甲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D、甲某不构成犯罪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 )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D、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甲在新刑法生效以前实施的某一行为,新的刑法规范认为是犯罪,而旧的法律认为不是犯罪,此时法院宣告甲无罪,这在本质上坚持了( )

A、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

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D、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

二、判断题

1.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以下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贯彻和体现。(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就是在形式上坚持绝对的平等。(

三、论述题

1.试述罪刑法定原则。

2.试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立法体现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

一、单项选择题

1.万某于1996122日,因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万某未上诉。1997101日新刑法生效后,万某以新刑法中取消投机倒把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依新刑法改判其无罪,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对万某的申诉法院应支持,因按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万某应无罪。

B、对万某的申诉不能支持,但可以对其减刑。

C、对万某的申诉不能支持,因新刑法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

D、对万某的申诉不能支持,还应撤销其缓刑,改判实刑,因其不服管理

2.韩国公民金某曾在印度、缅甸、泰国等国多次进行国际贩毒犯罪活动,并曾被其所属国韩国通缉。某日,金某到我国境内旅游被拘捕,金某即以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犯罪为由提出抗议。我国依法可以对李某采取下列措施:( )。

A、无权进行刑事追诉,应当立即驱逐出境

B、因其是国际犯罪,应交国际法院制裁

C、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追诉,依据是对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权

D、可以对其进行追诉,但审判要有韩国、印度、缅甸、泰国等国的共同参与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个A国人在一列行驶于我国境内的B国列车上对C国公民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适用( )。

AA国刑法

BB国刑法

CC国刑法

D、我国刑法

4.某国驻日大使馆武官甲在乘坐中国民航北京至美国旧金山的航班上与我国留日学生乙接头,收买我国国家秘密,对甲应当:( )

A、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刑事责任

C、由日本有关方面处理

D、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5.下列哪些行为实施后,可以不适用我国刑法( )

A、中国公民甲在日本故意杀人的

B、某省教育厅厅长在美国收受他人财物的

C、某军人在国外泄漏国家军事秘密

D、某中国公民在美国盗窃300美金

6.张某乘坐我国船舶经过新加坡时与邻座一乘客发生口角,争执中张某掏出一三角刮刀,猛地向该乘客刺去,遂将邻座刺死,张某的行为( )

A、适用新加坡刑法

B、适用中国刑法

C、可适用中国刑法,也可适用新加坡刑法

D、适用第三国刑法

7.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犯罪时,我国有限制地对其行使管辖权,所根据的原则是( )

A、属人原则

B、属地原则

C、普遍管辖原则

D、保护原则

8.我国刑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是指( )

A、受害人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

B、犯罪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

C、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D、受害人与犯罪人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

9.关于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

A、所有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犯罪

B、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

C、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构成犯罪的

D、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犯罪

10.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 )刑法。

A、中国

B、某外国

C、甲国

D、中国或甲国

1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适用我国刑法,必须是( )

A、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B、按照犯罪地法律应受处罚的

C、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按照犯罪地法律应受处罚的

D、犯罪地国家未对其处罚的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里的“特别规定”包括( )

A、我国港澳特别行政区法律作出的特别规定

B、自治区人大针对刑法所作的变通规定

C、自治州人大针对刑法所作的补充规定

D、刑法实施后,新制定的特别刑法、附属刑法所作的特别规定

2.现行刑法对下列哪种情形有溯及力( )

A1997930日以前(现行刑法生效前)发生的犯罪,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对

该犯罪行为的规定是完全相同的

B、犯罪行为由现行刑法生效前继续到生效后,而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但现行刑法处罚较重的

C、犯罪行为由现行刑法生效前连续到现行刑法生效后,而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都认为

是犯罪,但新法处罚较重的

D、行为发生在199716日,法院在199753日判决有罪,处有期徒刑10年。该案件在1997126日提起再审

3.某甲5月到中国旅游。美国方面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通报中国警方,请求中国警方将甲逮捕。经查甲某从未向中国贩卖过毒品,也未在中国贩卖过毒品。我国依法可以对甲采取下列措施:( )

A、实行逮捕

B、立即驱逐出境

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

D、应美国请求实行引渡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 )处罚。

A、从轻

B、从重

C、减轻

D、免除

第四章 犯罪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理解为( )

A、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

B、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

C、不构成犯罪

D、是缩小刑罚打击面的策略

2.甲因与别人勾搭成奸而欲杀夫另嫁。一日,甲听信巫婆教唆,将一张画有人形和写有其夫名字的纸符烧毁,取少许纸灰,拌入白糖中,让丈夫喝下,企图依靠神力将其杀死。奸情败露后,甲交待此事而案发。甲的行为( )

A、属于故意犯罪

B、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C、不构成犯罪

D、属于意外事件

二、判断题

1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罚所处罚之犯罪,为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罚之犯罪,称重罪。以这种形式规定的犯罪概念,学理上称之为形式概念。(

2.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属于犯罪的实质概念。(

3.各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主要有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和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

4.如果一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国家就不能将之作为规定为犯罪而加以惩罚。(

5.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6.刑事违法性既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

7.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体现了刑法的限制和保障机能。(

8.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基础。(

9.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第五章 犯罪构成

一、简答题

1.简述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第六章 犯罪客体

一、判断题

1.刑法理论将犯罪行为按照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三类。(

2.犯罪的一般客体是对同类客体的抽象和概括。(

3.犯罪直接客体又分为一般客体和复杂客体。(

4.犯罪的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或者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整体。(

5.研究犯罪的一般客体,就是把刑法保护的所有社会关系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

6.我国刑法将犯罪的同类客体分为10大类。(

7.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物,一切犯罪行为都会侵害到具体的人或者物,所以一切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二、论述题

试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乙均为成年人,甲会游泳,乙不会。甲提出愿意教乙游泳,并保证乙的安全。在学游泳的过程中,甲因上班原因,提出中止教学,要乙上岸一同回去。乙因游兴正浓,不愿上岸,要甲先回。结果甲离去后,乙溺水身亡。对此,甲的行为( )。

A、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B、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C、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D、不构成犯罪,不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

2.铁路扳岔工不按时扳岔,致使火车相撞,构成犯罪其义务来源于( )

A、法律规定的义务

B、由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C、由于先前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D、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犯罪行为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种形式。即( )

A、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

B、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C、作为与不作为

D、明知行为与不明知行为

4.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是( )

A、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

B、行为具有某种特定职务

C、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职务而不履行该职务

D、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特定义务,以致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5.从一般意义而言,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包括( )

A、犯罪的行为、犯罪的结果

B、犯罪的动机、犯罪的目的

C、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

D、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不作为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行为人因为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构成遗弃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B、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刑法的命令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C、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D、不作为不是什么都没有做,而是没有实施法律要求的行为。因此,行为人在战时驾飞机逃避服兵役,构成逃避兵役罪的,仍然是不作为

2.某乙在黑暗中误入某甲的院内,某甲的猛犬向某乙进行攻击。某甲明知猛犬正在咬人,却不予制止。后来,某乙被咬伤要害死亡。某甲的行为:( )

A、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D、纯正的不作为犯

3.甲某与乙某()结婚多年,甲与丙有外遇,随向乙提出离婚。乙坚决不同意,说如果你要继续和丙来往就自杀。争吵后,乙某感到绝望,走到走廊里,喝下了一瓶农药,又走进了甲某房间。此时,甲某不但没有及时去救人,反而一走了之,临走时怕被人知道还将房门锁上。甲某走后很长时间,乙某才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救治无效死亡。关于本案:( )

A、如果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结论是正确的,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B、如果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结论是正确的,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C、如果甲某构成遗弃罪的结论是正确的,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D、甲某不构成遗弃罪

4.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 )

A、人在睡梦中的举动

B、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C、人在身体完全受到强制下的行为

D、人在精神受到一定强制时实施的行为

5.下列哪些情况可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 )

A、甲希望乙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出资赞助乙乘飞机周游世界,乙果真在途中遇空难而死亡。

B、甲为了替自己被杀害的儿子报仇,在罪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途中,乘人不备将该罪犯砍死。

C、甲遭遇乙某抢劫,在乙某的紧追之下,不慎失足跌入悬崖摔死。

D、甲用刀扎伤乙某,当时地处深山,甲背乙走两天两夜才赶到最近的一家医院,到医院之后,乙才因为失血过多而死亡。

三、判断题

1.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2.刑法中的“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3.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而进行犯罪的是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4.犯罪客观方面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是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或者受到损害的程度来划分的。(

5.人在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人在睡梦中的举动不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6.甲对乙实施抢劫,乙乘其不备逃跑,甲在后紧追,乙在横穿公路过程中被正常驾驶的汽车撞死,甲乙死亡的结果对甲的影响是: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成立偶然的因果关系,导致在对甲的抢劫罪量刑时,考虑这一结果。(

7.从自然意义上讲,犯罪所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也属于一种客观事实特征,因此犯罪客观方面是包括犯罪客体在内的客观事实特征。(

8.不作为之所以与作为一样属于危害行为,同样可以成立犯罪,归根结底在于不作为是应为而不为,它同作为在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这一点上是相同的。(

9.行为人盗窃了某一老太太的全部钱财,该老太太自杀。财物损失和老太太自杀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危害结果。(

10.对于具体案件,只要把它的刑法因果关系搞清楚了,就可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了。(

11.实行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而只会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12.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必须表现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的行为,没有意志或意识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1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四、简答题

1.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及特定义务的来源。

2.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3.如何理解刑法中危害行为?

五、论述题

怎样理解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八章 犯罪主体

一、单项选择题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下列( ),应当负刑事责任。

A、杀人罪、伤害罪、抢劫罪、强奸罪

B、贩卖毒品罪、制造毒品罪、放火罪、投毒罪

C、故意杀人罪、爆炸罪、贩卖毒品罪

D、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强奸罪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刑事责任,( )。

A、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B、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D、视同正常人犯罪,并无特别的刑事责任规定

3.刑事责任能力是指( )

A、辨认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

B、控制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

C、辨认和控制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的能力

D、意识和意志能力

4.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是指( )

A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C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D、不满14周岁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

A、可以从轻处罚

B、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判断题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指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的精神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

2.根据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形成方式,身份可以分为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

3.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有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5.并非有生命的人类个体即每个自然人都能够成为犯罪主体,而只有那些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

6.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人中不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7.虽然不满14周岁,但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已经达到或超过16周岁的人,在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8.病理性醉酒的人犯罪也属于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9.刑法典第291条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法律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因此,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10.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16周岁就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犯罪后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就和成年人没有区别。(

11.我国理论界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划分为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四种。(

三、论述题

1.试述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

2.试述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2.杨某在踢足球时一脚将球踢出场外,打碎足球场旁居民楼上刘家阳台上的玻璃窗,玻璃掉下时又碰上楼下李下的花盆,花盆随之落下,刚好砸到从楼下走过的吴老太的头上,致其重伤,问,杨某的行为在刑法学上认为是(

A、疏忽大意的过失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意外事件

D、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3.吴某因憎恨自己所在学校的领导将自己开除,意欲夜晚潜入学校领导家里将其杀死,后来在情急之中误将张三当作校领导杀死,吴某该行为应属于(

A、行为性质错误

B、工具错误

C、行为对象错误

D、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4.司机某甲,平日酒量为白酒一斤。某日,甲喝了半斤白酒,自认为没事,就驾车出去办事,途中因头晕刹车不及,将一行人撞死。对某甲主观方面认定正确的是( )。

A、某甲明知自己饮酒,还要驾车,其主观上对于交通肇事结果是犯罪故意

B、某甲没有超过他平时的酒量,对于交通肇事在主观上是意外事件

C、某甲明知自己饮酒,但认为没事,在主观方面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D、某甲自认酒量大,应该没事,结果驾车肇事,在主观方面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5.某甲一直想杀死自己的妻子乙,但苦于没有机会。某日,某甲与某丙约定上山打猎。某甲在出发前擦枪时,在与乙交谈的过程中不经意地将枪口朝向了乙,并不慎触动了扳机,枪支走火,击中乙的腿部,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某甲的行为的认定,正确的是( )。

A、某甲在主观上是故意

B、某甲在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C、某甲在主观上过于自信的过失

D、某甲在主观上没有罪过

6.养花专业户李某为 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7.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 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 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

A、幻觉犯,不构成强奸罪

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强奸罪

C、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强奸罪

D、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强奸罪

8.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二、判断题

1.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这说明行为人缺乏认识和意志因素。(

2.行为人动辄行凶,捅人一刀就走,放任伤亡结果发生,被害人未死亡而构成重伤的,行为人应负间接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3.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没有预见危害结果上的区别是前者是根本不可能预见,而没有预见,后者是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

4.刑罚轻重的认识错误不属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5.是否构成犯罪的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6.某甲驾一货车穿行于陡峭山路,某乙想尽快赶到投宿地想搭便车,冒然抓住车厢后部,但却无法攀上,某甲知道这一情况后,为摆脱某乙骤然刹车,致某乙摔入山沟,当场死亡。某甲对某乙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7.甲平时小偷小摸,听说开始严打后到司法机关自首;甲引诱不到14周岁的少女与之发生性关系,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些都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8.在所有故意犯罪中都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9.我国刑法对故意的规定是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认识到其行为及结果的违法性。(

三、简答题

1.简述犯罪故意的基本类型及其内容。

2.简述犯罪过失的基本类型及其内容。

四、论述题

试述犯罪的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五、案例题

案情:民警某甲执行任务将一醉酒人某乙带回派出所。行至一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机处时,乙抓住一女工的手说:“大姐,救救我。”甲认为乙要耍流氓,即喝令乙放开手,乙放开手后踉跄几步,靠在墙上喘息。某甲上前用右手抓住其肩猛拉一把说:“快跟我走!”乙由于醉酒,自控能力减弱,又踉跄几步(约1.48米),摔倒后趴在搅拌机旁一滩水中(水是搅拌机流出的混凝土浆泥沙混合物,水深15公分,面积约10平方米)。甲赶上前去拉住乙衣领喊他起来,这时有人喊水中有电,甲只好将手缩回。当关电闸后将乙从水中拉出时,乙已经停止了呼吸。经医生鉴定:乙是由于水进入呼吸道窒息死亡。

问题:请分析本案中某甲对某乙的死亡是否具有主观罪过,并说明理由。

第十章 刑法中的正当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

1.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偶遇平日与己不和的刘某,黄某即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拣起石块将其头部砸成轻伤,黄某见头上流血,慌忙逃走。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种情况?( )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对象错误

2.乙某为了躲避持刀抢劫犯甲某的追赶,在一胡同拐弯处踹开一住户大门进入躲避,不幸将门后一老太太撞倒在地造成小腿骨折。乙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D、意外事件

3.下列情况属于正当防卫的是(

A、黄某被姚某殴打后扬言要报复,姚某听说就拿出一把菜刀,被许某劝阻在一旁,此时黄某想先发制人,就从姚某手中夺过菜刀,将其砍成重伤。对于黄某行为的认定

B、李某身强力壮,对体弱的张某不满,伺机报复,一日见其和女友在一块,遂调戏侮辱其女友,张某看不过就抡起一根铁棍扑向李某,李某轻而易举的夺下铁棍,并借口防卫将张某手臂打折。对于李某行为的认定

C 一个晚上,一便衣民警夜晚巡逻,在检查三轮车时被远处的司机误认为窃车贼,司机立即找了几个人手持铁棍赶到现场,而民警也以为遭坏人袭击,双方因误会而发生冲突,民警开枪将司机打死。对于民警行为的认定。

D、一日夜晚吴某在一僻静小巷行走,见一陌生人突然袭击他,遂挥拳打去,直至将其打瘫在地。后查明此陌生人为一狂暴性精神病人,经常袭击路人,已造成好几起轻伤事件。结果精神病人被吴某打断一条腿(轻伤害)。对于吴某行为的认定。

二、判断题

1.防卫过当,从其性质上讲,应该是防卫行为,只是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

2.符合限度条件,防卫行为就是正当防卫,反之,就不是正当防卫。(

3.一日深夜, 一男子闯入某校女大学生宿舍,以暴力相威胁意欲强奸独居的某女大学生。该女假装答应,趁该男子不注意,随即从床边抄起一根木棒,朝该男子头部猛击两下,致其死亡。该女生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

4.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要求在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时,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里的不法侵害,是指犯罪行为。(

5.赵某与张某发生口角后,张某声称要把赵某杀死,并前去商店购买匕首。赵某怕张某杀死自己,就在张从商店返回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张某。赵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6.甲乙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撕打在一起。甲因身强力壮,几次将乙摔倒在地上。乙在愤怒之下,掏出匕首将甲刺成重伤。乙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7.甲欲抢劫便衣警察乙的财物,将乙推倒在地,并抽出尖刀对准乙的脸上划了一刀,逼迫其交出钱财。乙遂掏出身上的手枪朝甲的腿部开枪,但由于甲躲闪很快而未受伤。乙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8.紧急避险成立的前提条件是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9.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是指已经为实施侵害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10.甲受人之托运输毒品,遭遇乙的抢劫,甲在反抗过程中,致乙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11.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义务的人及家庭中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12.对于来自于他人的不法侵害,只能进行正当防卫,不能进行紧急避险。(

13.对杀人、暴力取证、绑架等犯罪行为可以行使“特别防卫权”。(

14.只要行为人认为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15.实施正当防卫行为的强度,只要足以制服侵害行为,就不属于防卫过当。(

16.精神病患者某甲手持匕首追杀某乙,某乙在被逼到一房屋的墙角里,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将桌子上的一个花瓶掷向某甲,砸中某甲的眼部,致其左眼失明。某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17.对事后防卫,应一律按故意犯罪来处理。( )

18.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19.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在不法侵害已经终止后,再对侵害人进行的防卫的,属于防卫过当。(

三、论述题

试述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四、案例题

1999412日下午7时许,张某与一位朋友在马路上散步,迎面走来五个素不相识的男青年向张某挑衅,张某据理对答时,五青年仗着人多势众,动手打人。一青年一拳打在张某的鼻梁上,打得鼻子流血不止。在这种情况下,张某还是息事宁人,但五青年仍蛮不讲理,继续对张某拳打脚踢。张某见势拔腿就跑,五青年紧追不舍并用砖头砸向张某,张某忍无可忍,便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进行还击,当场刺伤2人,其中1人动脉血管被刺破,造成终身残废。回答下面问题:

问:(1)张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并说明理由。

2若五青年中的刘某并未对张某实施伤害行为,张某在向加害人还击的同时,将在旁边观看的刘某刺伤,请问张某对刘某的伤害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单项选择题

1.赵某欲毒杀萧某,萧某中毒后,腹痛难忍,赵某见状,顿生悔意,急将解药给萧某服下,并将其送往医院,但萧某因抢救无效仍然死亡,赵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2.张某从邻居男孩小伟手中骗得房门钥匙一把,即作了模压并仿制,后还了钥匙。一日张某拿着仿制的钥匙去小伟家企图开门行窃,因钥匙仿制不准,未能得逞,准备回家加工后继续作案,此时被人抓获。张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3.某日,甲用自制的万能钥匙前往乙家行窃,正当其开锁时,突闻一阵脚步由远而近走来,甲慌忙抽出钥匙,逃离现场。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过程中的中止

4.李某因私仇蓄意杀害杨某。一天,李某在杨某回家途中向其开枪射击,但未击中。这时,李某尚有子弹3颗,却怕罪行败露,遂停止开枪射击。李某的行为是(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一般违法行为

D、意外事件

5.某甲与某乙有仇,意图杀害某乙。某日,某甲携带杀人凶器,前往某乙的住处,意欲杀某乙。途中,某甲忽然肚子疼痛难忍,只得返回家中,躺下休息。某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预备

D、不构成犯罪

6.某甲系A市二中学生,15岁,一日因故与其母发生争吵,遂心生恶念,持刀杀其母,其母受伤尚未死亡,某甲急忙将其母送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

A、意外事件

B、故意杀人未遂

C、故意杀人既遂

D、犯罪中止

7.某甲投毒杀妻,将毒食给其妻吃下,后见其妻中毒疼痛难忍,出于怜悯而自动将其妻送往医院抢救,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结果发生。某甲的行为属于( )。A、预备阶段中的中止

B、实行阶段中的中止

C、行为实行终了而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的中止

D、犯罪未遂

8.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区别的关键是( )。

A、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实行阶段

B、对于中止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则可以从轻或者减处轻罚 C、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犯罪,犯罪未遂是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

D、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未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

9.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未得逞是指(  )。

A、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B、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C、犯罪目的没有达到

D、行为没有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0.关于故意犯罪形态,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A、故意犯罪形态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B、间接故意不可能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

C、对过失犯罪而言,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既遂未遂的问题

D、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形态,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

11.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 )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

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

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种情形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

A、甲正在入户盗窃时,忽闻警车鸣笛而来,以为有人发觉,打电话报警,招来了警车,连东西都没来得及拿就慌忙离去。其实,警车只是路过而已。

B、甲正在入户抢劫乙,忽闻警车鸣笛呼啸而过。警车远去后甲的心情仍然不能平静,感到害怕。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去。

C、甲向乙头部砍数刀后,以为乙必死无疑,恰逢过路的人将乙送到医院。

D、甲正在撬一保险柜时,忽然同伙打来电话,告知该保险柜中没有值钱的东西。甲便放弃撬该保险柜离去。其实,保险柜中有50万元现金。

2.下列哪种情形属于犯罪未遂:( )

A、某甲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正在撬保险柜,忽然听门外有人走动,以为被发现,跳窗逃走

B、甲某在饭店用餐时,乘人不备将该饭店店堂中一个古玩摆设装人衣兜中,意图据为己

有,未出店门却被店员发现,当场将其抓获。

C、某丙在居民楼盗窃时,被群众发觉送到公安机关。

D、甲某与乙某在约定的地点交易毒品时,甲某刚刚将毒品递给乙某,还未来得及收钱,即被埋伏在此的警察抓获。

3.下列哪种情形属于手段不能犯的未遂?)

A、行为人因为在使用犯罪方法上发生认识错误而导致犯罪不可能既遂

B、行为人因为发生常识错误而导致犯罪不可能既遂

C、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与所认识(或本欲实施)的行为,完全不同

D、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与所认识(或本欲实施)的行为,完全相同

4.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

B、犯罪告一段落,归于未遂之后,不可能出现犯罪既遂

C、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D、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结果构成犯罪既遂的,应当减轻处罚

5.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

A、调查被害人的行踪

C、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

B、明确的犯意表示

D、积极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6.构成犯罪预备的预备犯具有以下特征( )

A、必须具有犯罪预备行为

B、必须是刚着手实施犯罪

C、必须具有犯罪预备的目的

D、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7.下列有关犯罪预备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

B、实施预备行为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属于犯罪预备

C、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D、对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除了适用中止犯的规定减免刑罚之外,还应同时适用预备犯的减免规定

8.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9.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犯罪的既遂形态具体包括( )

A、结果犯

B、危险犯

C、行为犯

D、举动犯

三、简答题

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

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

一、判断题

1.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天龙”,要李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李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2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1次。孙某应对其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按照共同犯罪是否有组织形式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3.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接受唆使后于深夜潜入王家,适逢王某外出未归,李某便将熟睡中的王某的妻子强奸后逃离。本案中,对赵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罗某被人强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收入很高,罗某便积极参与,在贩毒集团中起了重要作用。罗某从胁从犯转化为主犯,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罚。(

5.某甲指使未满16周岁但已满14周岁的刘某使用麻醉方法绑架某私营企业主10岁的儿子,以勒索该私营企业主的钱财。某甲与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6.某乙在一隐蔽处向丙开枪,丁同时也向丙开了枪,但据查,乙、丁并无通谋。乙、丁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7.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

8.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害行为,就是共同犯罪。(  )

9.只要实施的是帮助行为,就是从犯。( 

10.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

1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12.对于教唆犯,应当作为主犯从重处罚。( 

13.甲打击乙,乙奋力还击,丙路过,甲请丙帮忙,共同对乙实施打击,致乙重伤。甲、丙的行为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 

14.任意共同犯罪的特点有:对其定罪量刑时不仅要引用刑法分则条文,还要引用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  )

二、论述题

试述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十三章 罪数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警察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

A、结果加重犯

B、结合犯

C、吸收犯

D、想象竞合犯

2.甲某劫持客机,打死一名机组人员重伤一人的,应( )

A、按牵连犯处断

B、进行数罪并罚

C、将故意杀人、致人重伤作为劫持航空器罪的加重情节

D、按想象竞合犯处断

3.甲某为某教育委员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民办教师名册,从19982月贪污2300元,19995月贪污1800元,2000113400元。对于甲某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属于连续犯构成贪污罪

C、属于继续犯构成贪污罪

D、属于牵连犯构成贪污罪

4.甲某于2000年多次盗割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致使数辆列车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甲的行为构成:( )

A、破坏交通设备罪

B、破坏通讯设备罪

C、盗窃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甲为杀死乙,放火把乙家的房屋点着,造成乙的一家三口死亡,房屋烧毁,甲的行为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实质数罪

C、牵连犯

D、吸收犯

6.甲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印章,甲的行为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数罪

C、牵连犯

D、吸收犯

7.甲窃得内有一张信用卡的皮包,甲用此信用卡去银行取款,其行为类型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连续犯

C、吸收犯

D、结合犯

8.某工厂仓库工作人员甲利用晚上值班的机会,在一周内三次窃取通信电缆,甲的行为属于( )

A、继续犯

B、吸收犯

C、牵连犯

D、连续犯

9.甲向乙讨债不成,遂将乙劫持并关押月余。甲的行为是( )

A、牵连犯

B、结合犯

C、连续犯

D、继续犯

10.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叫( )

A、牵连犯

B、吸收犯

C、想象意合犯

D、异种数罪

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牵连犯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牵连犯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择一重罪处罚或者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

B、对于牵连犯都是择一重罪处罚

C、刑法分则也有规定对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择一重罪处罚或者择一重罪从重处

罚的

D、分则条文也有对牵连犯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的

2.关于吸收犯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 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存在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所经的发展阶段,后

行为是前行为的当然结果。

B、吸收犯必须是数个独立的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行为

C、入室抢劫罪的非法侵入住宅与抢劫行为存在吸收关系

D、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属于吸收犯

3.实质的一罪有( )

A、想象竞合犯

B、结果加重犯

C、继续犯

D、连续犯

4.在以下犯罪形态中,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的有( )

A、结果加重犯

B、继续犯

C、连续犯

D、吸收犯

5.数行为在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有( )

A、连续犯

B、牵连犯

C、吸收犯

D、惯犯

三、案例题

甲素知乙家有钱,且每天白天只有一老妇看家,遂起抢劫意念。为使抢劫顺利,甲先盗窃军用手枪一支,子弹十发。一切准备就绪后,将枪弹藏于身上,来到乙家。时逢老妇偶然外出,甲撬门入室,发现室内无人,于是窃得现金及其他财物总价值一万余元。正准备逃离时,老妇回来。甲遂开枪致老妇重伤后,逃离现场。

(1)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何种犯罪形态?

(2)该犯罪形态的处断原则是什么?

(3)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第十五章 刑罚概述

一、简答题

1.简述我国刑罚的目的。

2.简述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第十六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种情形是没收财产刑( )

A、甲某贩卖毒品1000克被当场查获,对其1000克毒品予以没收

B、甲某是用自己的渔船组织偷越国()境,被法院予以没收

C、甲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利益400万元,法院予以没收

D、甲某犯贪污罪,法院没收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

2.某甲因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有期徒刑从198971日起执行,对甲实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 )

A198971日至1992630

B199971日至2002630

C198971日至1999630

D198971日至2002630

3.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的刑种是( )

A、剥夺政治权利

B、拘役

C、管制

D、有期徒刑

4.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是( )

A、罚金

B、管制

C、拘役

D、有期徒刑

5.管制的期限一般是( )

A3个月以上2年以下

B15日以上6个月以下

C2个月以上3年以下

D3年以上15年以下

6.管制的执行机关是( )

A、监狱

B、检察机关

C、基层单位

D、公安机关

7.拘役的期限为( )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A15

B1个月

C2个月

D3个月

8.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 )之日起计算。

A、判决确定

B、判决执行

C、死刑缓期执行期满

D、判决公布

9.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下列( )情况,2年期满后,经合法程序批准后减为无期徒刑( )

A、有悔罪表现

B、没有故意犯罪

C、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

D、有立功表现

10.吴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于1988727日考验期满,其所在服刑的监狱于当日上报了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材料。两天后即729日,吴某因同监舍的郑某无故辱骂他而将郑某打聋了一只耳朵。对吴某应当如何处理?( )

A、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B、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C、以无期徒刑和伤害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D、撤回减刑材料,延长考验期限

二、判断题

1.李某因犯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时,应当只偿还其犯罪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

2.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方法共有8种。(

3.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5.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6.罚金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5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

7.对于故意杀人、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可以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8.被管制的罪犯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9.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一个月内可以回家一次。(

10.死缓,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

11.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执行。(

12.判处主刑(管制除外)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

1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4.对罪犯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拥有的一切财产全部没收。(

15.犯罪分子王某在管制执行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化名与他人合作出版《股市参与技巧》。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管制刑监督管理规定。( )。

16.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应当强制参加劳动,但可以酌量发给劳动报酬。(

17.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国家机关中担任非领导职务( )。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

一、单项选择题

1.甲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应不少于( )

A4

B6年半

C10

D7

2.以下属于减刑的有( )

A、甲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减为有期徒刑20

B、乙被判处罚金5000元,因其经济困难,法院将其罚金减为2000

C、因丙的主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法院将剥夺其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10

D、丁死刑缓期执行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3.在下列情况中,不能适用减刑的有( )

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B、累犯

C、被单处罚金的犯罪分子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4.下列情况中,可适用假释的有( )

A、甲因抢夺被判处有期徒刑,2000年刑满释放后,2002年又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过程中有悔改表现

B、乙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

C、丙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

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

5.吕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入狱后,吕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吕某应如何处理?( )

A、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

B、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

C、可以假释

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6.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哪一机关有权决定对罪犯实行假释?( )

A、监狱的上一级主管机关

B、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

C、监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二、判断题

1.劳改队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负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

2.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3.对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2年)。(

4.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继续执行。(

5.所谓减轻原判刑罚,既可以是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也可以是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6.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7.对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假释。(

8.为了使适用假释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有关执行刑期的一般规定。(

9.赵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入狱后,赵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赵某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10.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适用假释。(

11.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

一、单项选择题

1.某甲与某乙在19985月诈骗他人轿车一辆,价值12万元,销赃后得款4万元,二人平分。另据某甲交代,他曾经单独在19883月诈骗他人现金4000元,19932月诈骗他人现金4500元。在追究某甲的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

A1285万元

B1245万元

C12万元

D4万元

2.甲犯某罪,应处3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为7年,对甲的追诉时效是( )

A5

B10

C15

D、终身

3.甲于199235A罪,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19961121日张某又犯B罪,B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那么A罪的追诉期限的结束时间应为( )

A200734

B20111120

C20061120

D200234

4.甲犯某罪,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甲的追诉时效是( )

A5

B10

C15

D、终身

5.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 )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

A、实施犯罪

B、准备犯罪

C、犯罪行为中止

D、犯罪行为终了

6.赵某歧视前妻的女儿,在1973年将12岁的女儿掐死并沉尸水库中,致使其母在寻找孙女时被车撞死,其妻因恋女变成间歇性神经病人。1997年,赵某酒后向其妻说出实情,被邻居听到告发,现要对赵成龙追诉,须报请( )核准。

A、当地人民法院

B、当地人民检察院

C、最高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7.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

A、追诉期限延长1

B、追诉期限延长2

C、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D、追诉时效中断

8.下列哪种情形应当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 )

A、在人民法院受理了齐某自诉汤某伤害案件以后,汤某离家杳无音信

B、丛某因出国而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钟某侮辱案提出控告

C、薛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自己被抢劫,因薛某说话颠三倒四,接案人员对其报案有怀疑而未立案

D、秦某得知与其共同诈骗的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逃离居住地藏匿

刑法题库答案

第一章

一、单项选择题

1D2D

二、判断题

1.对;2.对;3.错;4.错;5.错;6.对;7.对;

三、名词解释

1.单行刑法: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为补充、修改刑法典,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形式公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某几种相关犯罪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规范。

2.附属刑法: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民法等非刑事法律中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第二章

一、单项选择题

1C2D3B4B

二、判断题

1.对;2.对;3.对;4.错;

三、论述题

1.答: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其基本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其二是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其三是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可含糊其辞或摸棱两可。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以下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对罪刑法定原则加以表述,并在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中全面、系统地体现了该原则:第一,如同1979年刑法典一样,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和各种刑罚制度;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第二,新刑法典取消了1979年刑法典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第三,新刑法典重申了1979年刑法典第9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第四,在罪名的规定方面,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已相当完备。分则条文由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罪名数由1979年的130个增加到400多个。第五,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或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的设置方面,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也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对于大量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

2.答: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该原则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加以理解。就刑事立法而言,刑法对各种犯罪的处罚原则规定,对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制度以及对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设置,不仅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在刑事司法层面上,法官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既要看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而且要看整个犯罪事实包括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要讲求刑罚个别化。

现行刑法全面贯彻和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首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确立刑法分则中每一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准则;罪重,法定刑也重;罪轻,法定刑也轻。其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确定刑法总则中某些规范的依据,第三,刑法设立的主刑附加刑结合、轻重有序、上下衔接、可以灵活运用的刑罚体系,各类具体犯罪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为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适用奠定了基础

第三章

一、单项选择题

1C2C3D4B5D6B7D8C9B10A11C

二、多项选择题

1ABD2BC3ACD4CD

第四章

一、单项选择题

1C2C

二、判断题

1.对;2.错;3.对;4.对;5.对;6.错;7.错;8.错;9.对;

第五章

1.答: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的问题,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构成则是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其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其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是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

第六章

一、判断题

1.对;2.错;3.错;4.对;5.对;6.对;7.错;

二、论述题

答: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分析某一案件,单从犯罪对象去看,是分不清犯罪性质的,只有通过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由于犯罪客体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的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所以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正是主要以犯罪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进行分类。犯罪对象不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在同一犯罪中它也可以是不同的正因为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具有不确定性质,加之少数犯罪甚至没有犯罪对象,所以它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

5)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

第七章

一、单项选择题

1D2D3C4D5D

二、多项选择题

1AD2AC3ACD4ABC5BCD

三、判断题

1.对;2.对;3.错;4.错;5.对;6.对;7.错;8.对;9.错;10.错;11.错;12.对;13.对;

四、简答题

1.答: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是指: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3)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不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一般有四个方面:一是来自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只有当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成为刑法规范所要求履行的义务时,才是不作为法律义务的根据;二是来自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三是来自法律行为的义务;四是来自行为人的有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危险的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2.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原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广义的危害结果有两种分类:(1)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中介。(2)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成立某种具体犯罪既遂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非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引起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的危害结果。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从司法实践中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狭义的危害结果可以被进一步分为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变化的危害结果。

3.答: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和意志的产物,因此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刑法中的危害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将繁多的危害行为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五、论述题

答:对于刑法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现象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不能以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而否定它的存在,也不能因为其假设存在而存在。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锁链”,一现象是某一现象的结果,其本身又可以是另一现象的原因。因此,要确定哪个是原因哪个是结果,必须把其中的一对现象从普遍联系中抽出来,孤立的考察它们。至于哪一对现象需要抽出被研究,则要取决于研究的目的和对象。因为刑法中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要解决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所以此处所研究的因果关系,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此,合法行为、自然力作用等及其所引起的某种结果并不属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范畴。

3)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是指从发生的时间上看,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存在。因此,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的实施,必定先于作为结果的危害结果的出现。这告诉我们,只能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找原因。如果某人的行为是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后实施的,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显然没有因果关系。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人的行为不可能超时空而孤立存在和发展;人的行为引起某种危害结果,总是同当时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各种条件相结合、相互作用的过程。一种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可能不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在具体的环境中、特定条件下,就可能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因此,考察某人的行为同某种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决不可能脱离案件的各种具体条件孤立的看行为本身,而应全面考虑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否则,难以正确判明因果关系。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都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这种复杂性和多样性主要表现为一因多果和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指得是一个危害行为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况。多因一果,指得是多个原因导致某一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

6)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问题。在现实中,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一对现象之间存在着内在 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联系称为必然因果关系,它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但是自然和社会现象十分复杂,因果关系的表现也不例外,从因果性和规律性的相互关系的观点来看,因果关系可能是一般的和必然的,也就是可能具有规律的意义,但也可能既不是一般的联系,也不是必然的联系,而只是单一的和偶然的联系。这种单一的和偶然的联系,又被称为偶然因果联系,指得是某种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的情况。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偶然因果关系有时对定罪与否也有一定的影响。

7)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法律拟制的。在不作为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以防止或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特定义务,但却没有实施该种行为,以致危害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履行特定的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因此,行为人的不作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8)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研究和确定某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对于解决这一行为人对于该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当然,这并不是说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须对此负刑事责任。要使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否则,即使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

第八章

一、单项选择题

1C2D3C5C4D

二、判断题

1.错;2.错;3.对;4.对;5.对;6.错;7.错;8.错;9.错;10.错;11.对。

三、论述题

1.答: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明确这两种能力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是正确把握刑事责任能力概念的需要。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刑事责任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只有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认识能力,才谈得上凭借这种认识能力而自觉有效地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的控制能力。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不具备辨认能力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幼年和患严重精神病人,自然也就没刑法意义上的控制能力。因而只要确认某人没有辨认能力,他便不具备控制能力,不存在刑事责任能力。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这表现为,在具有辨认能力,但也可能不具有控制能力而并无刑事责任能力。控制能力的存在又须以具备辨认能力的情况。总之,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2.答: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的核心要素,影响它的因素很多,主要有:

1)刑事责任年龄。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因为犯罪是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者在其主观意志和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而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决定于行为人的智力和社会知识的发展程度,因而它必然受到行为人年龄的制约。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够适应刑罚的惩罚和教育的人,才能够要求他们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依法负刑事责任。刑事立法根据人的年龄因素和责任能力的这种关系,确立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现行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段(不满14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满16周岁的)。

2)精神障碍。自然人达到一定的年龄,但如果他的精神发育不正常,存在精神障碍尤其是存在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就可能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而使得责任能力减弱甚至不具备,从而使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对精神障碍人的分类有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人。

3)生理功能丧失。对于聋哑人以及盲人,由于他们生理的缺陷造成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不完备,因而对其应该予以从宽处罚。

第九章

一、单项选择题

1C2C3C4D5B6B7B8C

二、判断题

1.对;2.对;3.对;4.错;5.错;6.对;7.对;8.错;9.错

三、简答题

1.答: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的不同,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答: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心理态度的不同,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四、论述题

答: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比较容易混淆。两者均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首先,在认识因素方面,两者认识的程度不同。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是这种认识一般比较模糊,特别是对这种危害结果的现实性,行为人往往认识不足。

其次,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也有着重要区别。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完全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不会依靠任何条件去防止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此听之任之,采取无所谓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熟练的技术、丰富的经验、他人的行为以及自然力方面等有利的因素,并且行为人往往会基于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案例题

答:我国刑法第15条将犯罪过失规定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对于本案的某甲,其对自己行为导致某乙死亡结果的发生显然是没有预见。而要成立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要求行为人既负有预见义务,又具有预见能力,两者缺一不可。本案中某甲在行为时负有预见义务是容易认定的,但究竟某甲是否具有预见能力,换言之,某甲是否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乙死亡这一具体严重的并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危害结果,却是应当认真分析的关键问题。在本案中,某乙由于醉酒行动虽然有些笨拙,但自己能够独立行走,在此情况下,即便其在民警的猛力推拉下身体失控而摔倒在15公分深的水洼中,在一般人看来,某乙也会自己从水中爬起来,即便其体力不支,也应能够将自己的头从水中抬起来,从而使自己避免溺水而死。站在民警某甲的立场上,在行为当时当地的情况下,根据某甲自身的认识能力,某甲也只能会象一般人那样只可能预见到自己猛推某乙一把可能会使他摔倒甚至会受一点伤害,但很难想象到某乙会摔倒在仅有15公分深的水洼中溺水死亡。因此,对于本案,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不应当让某甲负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第十章

一、单项选择题

1B2D3D

二、判断题

1.对;2.对;;3.错;4.错;5.错;6.错;7.错;8.错;9.错;10.错;11.错;12.错;13.错;14.错;15.错;16.错;17.错;18.错;19.错;20.错。

三、论述题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和紧急避险制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

2)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3)行为的限制不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的实施,只能是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而实施。

4)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在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前提下,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一切公民的权利,对行为主体没有限制。紧急避险对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避免本人的危险时不适用。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和紧急避险制度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

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都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案例题

3.答:(1)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是防卫过当。主要理由是:第一,《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定义、构成要件。①张某实行的防卫行为是针对五青年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且具有紧迫性,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即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②张某用水果刀还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能实行正当防卫;③张某实施的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安全免受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防卫的目的的合法性;④张某实施的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没有给无辜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⑤张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2)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主要理由是:正当防卫的条件之一就是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而不能反击任何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张某对五青年中的加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但张某把在旁边观看的刘某刺伤,这一行为已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不再是正当防卫。

第十一章

一、单项选择题

1D2C3B4B5C6C7D8C9D10D11A

二、多项选择题

1ACD2ABCD3AC4ABC5AD6ACD7ABC8BCD9ABCD

三、简答题

答: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犯罪中止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犯罪中止的及时性。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

2)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犯罪分子基于本人的意愿而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主观条件。

3)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犯罪分子停止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客观条件。

第十二章

一、判断题

1 错;2.对;3.对;4.对;5.错;6.错;7.错;8.错;9.错;10.错;11.对;12.错;13.对;14.对。

二、论述题

答: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其次,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具体来讲:首先,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这就要求: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是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防卫等正当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必须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其次,共同犯罪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再次,根据行为人之间的分工情况,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共同实施实行行为。另一类是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不都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而是由一部分人实施实行行为,另一部分人实施教唆行为、组织行为或者帮助行为。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最后,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与单个人犯罪的因果关系有所不同,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要求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直接地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个人的实行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应对该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共同犯罪之“部分行为,全体责任”刑事责任原则。

3)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来说:首先,共同犯罪故意的具体罪过形式。共同犯罪故意可以分为三种具体的组合形式:其一,共同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且都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其二,共同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都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组合。即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属于直接故意,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属于间接故意。其次,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都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都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而且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导致该种危害结果。最后,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行为人决意参与共同犯罪;不仅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的某种危害结果,而且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可能导致该种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第十三章

一、单项选择题

1C2C3B4A5A6C7C8D9D10C

二、多项选择题

1ACD2ABC3ABC4CD5ABC

三、案例题

答:(1)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的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甲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即抢劫,实施了盗窃枪支、弹药和抢劫两个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这两个行为之间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了盗窃枪支、弹药罪和抢劫罪两个不同的罪名。可见,甲的行为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

(2)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则的,应严格遵循;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3)甲盗窃枪支、弹药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枪支、弹药罪;其入户盗窃后使用暴力,盗窃行为已转化成抢劫,构成了抢劫罪。由于甲的行为属于牵连犯,故应对甲定抢劫罪,从重处罚。

第十五章

一、简答题

1.答: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改造罪犯,教育罪犯,最终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其中,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一般预防,就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

2.答: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对象不同。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人,其他法律制裁方法一般只适用于一般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者尚未确定构成犯罪的人。

2)严厉程度不同。刑罚包括对犯罪人生命、自由、财产以及资格的剥夺,是性质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3)适用机关、部门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裁判部门适用,民事制裁则由国家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部门适用,行政制裁只能由行政机关依法适用。

4)适用的根据和程序不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等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则以相应的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为根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5)确立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确立。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是具体情况不同可以有不同层次立法主体设置

第十六章

一、单项选择题

1D2D3C4B5A6D7B8C9C10B

二、判断题

1.错;2.错;3.错;4.错;5.错;6.错;7.对;8.错;9.错;10.对;11.对;12.对;13.错;14.错;15.对;16.错;17.错

第十八章

一、单项选择题

1D2A3C4C5B6D

二、判断题

1.错;2.对;3.对;4.对;5.对;6.对;7.对;8.错;9.错;10.错;11.对

第十九章

一、单项选择题

1C2B3C4B5D6D7C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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