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xxxx人民政府
地址: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职务:xxxxx
答辩人就xxxxxxxx要求确认xxxxxxx行政违法,要求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权,不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适格主体。
答辩人xxxxx对第三人xxxxx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基于答辩人与第三人xxx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进行的征收拆迁,并没有损害原告相关利益。原告要求的行政赔偿无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与第三人xxxxx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在依法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并依法进行了评估鉴定。答辩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也不可能在将来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并没有侵犯原告xxxxxx的合法权益,所以原告与答辩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告xxxxxx本行政诉讼案中不具有原告资格。
二、原告诉请行政赔偿不属行政诉讼范围。
答辩人已于2016年8月11日按照《房屋征收协议》的约定一次性向被拆迁人xxxx支付了房屋征收的全部补偿款。根据《房屋征收协议》xxxxx已经履行的应有权利义务。原告xxxxxxx既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不是《房屋征收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然而原告竟无理的要求答辩人进行赔偿,无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如果原告xxxxx与第三人xxxx因房屋租赁协议产生法律纠纷也不应当以xxxxx当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纠纷,保障自己应有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xxxx要求确认xxxx行政违法,并要求赔偿一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xx法院
答辩人:xxxx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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