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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度

来源:九壹网
末位淘汰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作提升,帮助员工查找缺点、不足,提高工作水平,形成员工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分厂中层以下员工末位淘汰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是末位淘汰考核管理的归口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执行, 并依据实际执行情况,予以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二章 末位淘汰原则

第四条 末位淘汰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考核原则。

第五条 动态考核原则,坚持教育与考核相结合,鼓励员工力争上游,公平 竞争。

第三章 淘汰模式

第六条 末位淘汰以生产分厂每月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按最末位的1%比例进行淘汰。

第七条 生产分厂应建立员工绩效考核登记卡,将每月考核结果和排名情况 计入其中。每月25-30日期间将本月考核结果和半年累计考核结果向全体员工公示。

第八条 末位淘汰分为两个级别

一级淘汰情形:员工在当月考核中排名最后1%。

由分厂发放书面末位预警通知,三个月内岗薪及相应绩效较正常下调10%。分厂可对此类员工加强岗位技能培训或适当岗位调整。

二级淘汰情形:符合上述情形的员工在预警半年内再次考核为末位1%;半年内累计考核仍为分厂最末位1%;

由分厂出示书面说明,将该员工淘汰至职工交流中心。

第九条 淘汰至职工交流中心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进行访谈,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报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办理解聘手续。

第四章 申 诉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每月公示期内提起申诉,具体程序为:员工提起申诉申请,说明申诉理由—分厂工会主席调查处理,员工仍存异议的提交公司工会审议—工会会同人力资源部、生产管理部现场调研,出具调研结果和调研证据,确认是否淘汰。

第十一条 确因考核失衡取消淘汰的员工撤销本次淘汰记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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