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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

来源:九壹网
确定重大火灾危险的标准

第一条 重大火灾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直接判断或综合判断。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它不设置在城市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区;

(二)甲、B类厂房设在地下、半地下室;

(三)甲、B类工厂和人口密集的地方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四)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的设置形式和数量不符合要求;

(五)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口密集场所未按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六)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灭火装置未按规定固定、冷却设施。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人员密集场所,第6条第1款至第9款规定了一些要素2个以上(含本数,

下同)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第4条第1款至第4款的存在、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第4条至第11条规定了一些要素3个以上的;

(四)其他场所,第4条至第11条规定了一些要素4个以上的。

第四条 总平面布置的综合评判要素:

(一)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二)建筑物之间现有的防火间距已被占用;

(三)甲、B类仓库或C类车间及人口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四)城市建成区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五)C类车间或C类仓库和宿舍混合在同一建筑内;

(六)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室、儿童游戏室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

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七)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在站台和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操作场所。

第五条 防火间距的综合评判要素:

(一)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导致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值50%;

(二)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防火分区内防火分隔设施的数量50%;

(三)丙、丁、E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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