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兴国l 3 第一章总则 5、培养引进人才队伍。围绕产业技术 创新紧缺人才,提升学科与人才培养能力, 为创业提供开放式服务,培养和引进专业人 才,形成专业化人才团队。 第一条为充分整合政产学研资源,建 立功能定位明确、体制机制创新的产业技术 研究院,健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加速科技 暂行成果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 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年)》和《四川产业技术研究院管理暂 行办法》(川科财[2013]2号),制定本 6、开展科技招商引资。通过参与各种 对接会等会展,举办行业论坛,紧密联系省 内外行业龙头企业等形式,开展科技招商引 资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受理 办法。 第二条办法中所称产业技术研究院是 指具有较高技术研发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的 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研究院的建设和发 展,要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主角,以企业为 主体,通过组织、优化和整合科技资源,突 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瓶颈,围绕“研发、 转化、交易、服务”,为本市产业发展、产 业技术创新、产业人才培养和科技人才创新 创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条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要围绕本 市《内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 年规划纲要》、《内江市十二五科技发展规 划》的重点产业和技术领域,按照“统筹规 划、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进行规 划、建设和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引 导、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行和开放共享” 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研究院任务 第四条产业技术研究院的主要任务包 括: l、攻克关键共性技术。围绕产业发 展、支柱产业技术升级优化、产业链延伸等 关键环节,集聚科技资源,开展联合攻关, 实现关键共性技术突破。 2、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编制和完善产 业技术发展指南和产业技术创新路线图,提 出产业发展政策建议,发挥研究院对产业的 规划、指导和支撑带动作用。 3、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构建产学研合 作机制,开放共享研究院科技资源,举行产 业对接活动,开展技术交易和技术服务,加 速技术转移与转化,引导各类园区(基地) 建设科技成果转化载体,促进科技成果产业 化。 4、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跟踪产 业发展最新动态,充分利用省内外高端科技 资源,引进孵化创新团队和创新型企业,承 接产业转移,弥补产业链和创新链缺失环 节,培育和打造形成产业集群,强化产业基 地创新支撑。 第五条在内江境内设立的企事业法人 包括民办非企业,由市级归口部门或所在县 (区)、内江经济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推荐后,可申请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 第六条申请组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应 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产学研多方共投共建,是共享 权益、共担风险、紧密联系的独立法人实 体。 (二)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适应我 市产业创新的要求,兼顾地方产业发展战略 与前沿技术,符合国家、省及我市的技术政 策和产业政策。从事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 术研发及其成果转化、产业化等工作。 (三)依托单位应当掌握一定的具有自 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行 业辐射带动作用,科技投入能力较大,科技 综合实力较强,能够为产业技术研究院有效 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四)参与单位应当具备较强技术创新 能力,在本行业或技术领域内具有较大影 响。参与单位一般不少于2家。 (五)有在省内拨尖的学科带头人及人 才团队;从事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活动 人员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同 时,人员的专业、年龄、职称等结构合理。 (六)有固定的科研场所、设施以及其 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500平方 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科 研开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第七条申请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应提 供以下材料,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负责。 (一)经市级归口部门或所在县 (区)、内江经济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的《内江产业技术研究院(筹)组 建申请表》; (二)《内江产业技术研究院(筹)可 行性研究报告》; (三)产业技术研究院章程; (四)研发人员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五)场地和设施等有关证明; 4 南耘 2()1 4年・第1期 安排一定额度的经费,用于支持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建立的产 (六)依托单位法人执照、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 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业技术研究院开展能力建设、基础条件建没、公共服务平台建 没以及人才培养等; 时,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优先 支持省级、市(州)建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开展共性技术、关 键技术研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与产、ll,化活动。(扩权强县建立 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相关经费“1县(区)级应 技术研究与开 发资金给予支持) 、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市科知局委托市级归14部fJ或所在县(区)、 江 经济开发区科技部门作为产业技术研究院组建申清的受理单 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受理单位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 申请日。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递交的,以寄出邮戳H为申请 H 、 第十八条产业技术研究院获得的财政经费,必须专款专 用,任何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 或挤 占。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时接受相关审汁与监督。 第七章验收与考评 第九条产业技术研究院组建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的,由受理单位汇总后上报市科知局,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 的,由受理单位退回申清单位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仍不符合 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审批与公示 第十九条产业技术研究院自批准组建之日起两年为筹建 期。筹建期满后,市科知局组织有关管理、技术、经济和财务 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参加验收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业技术研究院验收申清表; 第十条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知局组织有关 管理、技术、经济和财务专家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经市科知局审定通过的内汀产业技术研究院 (筹)名单将在市科知局刚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 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批复组建;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组 织相关专家再次核实争议事项后决定是否批复组建。 第五章运行管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或民政部门发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己证书》复印 件;或机构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运行情况及建设成效; (四)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产业技术研究院按照政府规划建设与单位自主申 报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兼顾、分步实施,成熟一个,启动一 个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正式授予“内江X X X产业技术 研究院”名称;对未通过验收的,责成进行整改,第二次验收 未通过的,不再给予其支持 . 第二十二条市科矢u局对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情况每两年进 第十三条市科知局是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综合管理部门,对 其进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委托市级归口部¨或所在县(区) 科知局、市经济开发区具体负责产业技术研究院管理过程中的 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十四条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大胆探索开放、竞争、流动 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行一次绩效评价,参加绩效评价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应提供以下 材料: (一)产业技术研究院工作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产业技术研究院逐步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 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建立面向前沿科技 (二)产业技术研究院经费预算及决算报告; (三)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对绩效评价合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市科知局 继续给予支持;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市科知局责令其限期整 改. .的开放机制;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牵引机制;建立开放、流 动的人才使用机制;建立高效的成果产出机制;建立合理的考 核评价机制。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产业技术研究院建立政府财政资金、多方参建投 资、其他社会资金共 支撑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 第十七条市科知局每年从市级应 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H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 (上接2页)电、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 和配套的金融、保险、劳动用工等社会服 在财政存款和优质信贷项目推荐等方面给 权或已住境外开办公卅(企业)的,经市 予倾斜。 (五)对来中心投资或进行经济、科 技、文化交流的境外人员,可由公安机关 级有关部门认定和批准,桉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注册,注册后呵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 务,有关部门应充分保障,不得随意终止 或暂停服务。 (四)金融机构对入驻企业符合闰家 优惠政策 . 第九条附则 (一)入驻企业口f择优享受国家、省 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本办法的有关优惠待 统一签发l一5年的有效居留许可证件;做 出突出贡献的,由本人申请,经报批可给 予永久性居留资格;对长住我市或需要多 次往返的境外人员,可签发一年以内的多 次签证。 政策和相关法规的金融需求,应提供怏 捷、优质的服务 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入 驻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科技型企 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 、鼓励金融机 构对入驻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政府将 遇,f 不蕈复享受、 (二)本 、法自2oi3年12月I口起执 行,有效期2年 、 (六)凡获得境外长期(永久)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