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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税务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来源:九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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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税务 邢风云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内容及其涉税特点 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 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 视同销售是税收中的一个专用语。它特指:有些业务,按 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账务处理时,不作为“销售”记账;但 在涉及税收时,却要将它们看作“收入事项”来对待、处理。也 就是说,在涉及到税收事项时,要将这些业务中涉及到的流转 税和所得税筛选计算出来,如数征收,不能漏掉。关于视同销 售业务的内容,目前执行的税收法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中 对增值税、所得税的规定较为详细、具体,相关内容如下: (一)增值税部分。在1993年年末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中,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认定共有8种行为:(1)将货 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 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 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 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 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 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 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 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同年在税法辅导教材中写明:“上 述8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其确 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会 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 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务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 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 (二)所得税部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 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79号)中规定:企业将 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 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 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 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 计税价格。与增值税部分相比,企业所得税则主要对自产的产 品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比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小得多。 (三)营业税部分及消费税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f以下简 称自建1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不 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 人,视同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 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 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从上面各项规定可知,税法认定的视同销售都是针对“货 物”而言的(营业税中的不动产可视为特殊货物),并没有任何 规定涉及到“应税劳务”。视同销售也是站在“货物的所有权或 使用目的发生转移”的基础上,如果货物的所有权或使用目的 没有发生转移,则就不能被视为发生“视同销售”业务。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纳税调整 正是由于税法规定“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 商品或劳务行为后,会计上对此一般不作为销售业务核算,不 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实现,要求计算销售(营 业)收入并计算应交税金的一种涉税业务”,因而在会计实务 中,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比较独特,它们在表面 上反映不出或不能全面反映出涉及税收的问题。上述三类视 同销售业务在会计账务中的处理一般是:借记“在建工程”、 “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生产费用”科目,贷记“库存商 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此会计处 理是按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的原则来处理的,但是从税收 方面来看,这其中就少了应计入所得税征收的一部分“视同销 售”的利润收益。为此,税收法规对这类涉及所得税应计收益 但财务报表上没有直接反映的事项,就明确作出规定:“纳税 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 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在任何 一项具体准则中体现,但对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业务予以认 可和支持,并对上述业务处理给予默认或只作科目上的调整。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按照税法的规定对视同销售业务进行纳 税调整是必需的。具体来说,企业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 税、消费税、营业税,应按其用途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 薪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应交消费税、应交营业税”科目。视同销售业务涉 及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 据按月计算,分情况处理:1.如果视同销售涉及的是应交营业 税,或是不需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应交 消费税,在进行上述会计核算时,可直接按计算出的税额乘以 城建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2.如果视同销售业务涉及的是应 95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交增值税,或是需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 应交消费税,则该笔视同销售业务转账时无法计算城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只有到月末才能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案例]长江公司系一化妆品生产企业,2007年9月将本企 业所产化妆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该批产品成本35000元,市 场不含税售价为60000元,该厂化妆品所消耗的原材料中不含 睐例]假设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2月将自 产的钢材用于建造办公楼。该批钢材成本为45万元(不含税 价),市场售价为807i ̄(g<含税价)。该企业所建办公楼于同年8 月完工并交付使用。 (1)如果纳税人按(94)财会字第3l号文处理, ̄U2oo6年2 月,在移送使用钢材时,须计算交纳增值税为800000×17%= 已税化妆品,增值税率17%,消费税率30%,城建税率7%,教育 费附加征收率3%。 [解析]由于本例中视同销售化妆品应纳消费税,不存在已 纳消费税扣除问题,故可根据应纳消费税直接计算该部分应 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应交增值税=60000×17%=10200 元;(2)应交消费税=60000×30%=18000元;(3)应交城建税 =18000×7%=1260元;(4)应交教育费附 ̄Jl=18000×3%=540 元。同时,该笔视同销售业务还涉及长江公司应纳所得税的计 算,首先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值得注意的是,应纳税所得额 的计算,允许从收入中扣除的是成本和价内税。以本月为例, 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35000—18000—1260—540—500)=4700 元。根据以上所作的分析,由于在财务会计报表——利润表中 没有涉及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业务应计收益的体现,因此对这 一部分就要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的处理。具体方法 和步骤是:第一,先进行计算。在计算收益时,要按同类产品的 市场价作为收入,再减去其本身的成本。第二,将计算出的应 调增数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应行次中。年终, 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按《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 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79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自 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 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 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 税价格调增计税利润。 三、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 通过上述视同销售业务的纳税调整可以看出,不论企业会 计上如何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依照税法规定都要进行相应 的涉税调整。是从企业纳税筹划的角度看,对视同销售业务不 同的会计处理将会对企业的收益和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 按照会计销售的确认条件,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有的构 成会计销售,有的则不构成会计销售。对于构成会计销售的, 纳税人应按规定增记企业的销售收入,而对那些不构成会计 销售的行为,纳税人至少有两种选择,其一是按照财政部f94) 财会字第31号《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处 理,即在会计处理上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其二是按 照税法的规定及最新会计核算原则进行处理,即在发生视同 销售业务时,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增记企业的销售收入。对纳 税人来说,哪一种方法更能有效地减轻纳税负担呢? 96 136000元,其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586000 贷:库存商品4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 8月份,纳税人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须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586000 贷:在建工程 586000 年终,企业进行所得税申报时,还按《关于企业所得税几 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调增计税利润。该纳税人应 调增的计税利润为:800000—450000=350000元。在不考虑其 他因素的情况下,纳税人为视同销售业务须交纳所得税为: 350000×33%=115500元 (2)如果纳税人在账务处理上作为销售处理, ̄U2oo6年2 月,在钢材移送使用时,应计算缴纳增值税为:800000×17% :136000元,同时作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93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36000 主营业务收入800000 8月,纳税人将工程交付使用时,须作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936000 贷:在建工程 936000 很显然按第二种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纳税人的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比第一种方法多出了350000元,假设该固定资产使 用期为20年,预计净残值率5%,那么,仅2006年9—12月就比选 用第一种方法多计提折IEI4156.25元。同样,企业该笔视同销售 业务到年终时也须计缴所得税。该笔业务应计缴的所得税为 (此处已不需再作纳税调整,因为企业已经做销售收入处理): (800000—450000—4156.25)×33%=1 14128.44元。与第一种方 法相比,选用第二种方法可以少交所得税1371.56元(4156. 25×33%)。实际上,如果依上述税收筹划,纳税人在该固定资 产报废前,将多提折旧约332500元[35OOOO×(1-5%)】,从而少 缴纳企业所得税109725元(332500×33%)。很显然,选择第二 种方法,对纳税人来说更能减轻纳税负担。因此,笔者认为,当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业务时,最好的办法仍然是选择用销售 收入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因为这样能有效地节税,会计处理也 清晰明了。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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