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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

来源:九壹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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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白蚁预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 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 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 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 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 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 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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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白蚁预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 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 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 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 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 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 积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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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白蚁预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版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 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 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 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 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 。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 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 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 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 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 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 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 %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 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 (含%)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 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 ×%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 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 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 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 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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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白蚁预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版 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 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 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 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 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 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 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 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 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 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 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 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 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 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 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 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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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白蚁预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版 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 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 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 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 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 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 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 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 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 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 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 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 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 活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 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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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白蚁预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版 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 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万元以 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 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 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 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 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 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 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 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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