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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矿集团顶板管理实施细则2014版 2

来源:九壹网


顶板管理实施细则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制定

二〇一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回 采............................................................................................................................... 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4 第二节 顶板分类 ................................................................................................................... 4 第三节 支 护 ....................................................................................................................... 6 第四节 初次放顶 ................................................................................................................. 15 第五节 回 柱 ....................................................................................................................... 15 第六节 机械化工作面顶板管理 ......................................................................................... 17 第七节 特殊条件下的顶板管理 ......................................................................................... 20 第八节 支护质量及顶板动态监测 ..................................................................................... 23 第九节 回采巷道维护 ......................................................................................................... 25 第三章 安装、拆除与井巷回收 ................................................................................................. 26

第一节 安装、拆除 ............................................................................................................. 26 第二节 井巷回收 ................................................................................................................. 29 第四章 掘 进............................................................................................................................. 3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31 第二节 围岩分类 ................................................................................................................. 37 第三节 巷道支护设计原则 ................................................................................................. 38 第四节 锚喷、锚杆支护巷道 ............................................................................................. 42 第五节 架棚巷道 ................................................................................................................. 44 第六节 裸体、点柱巷道 ..................................................................................................... 45 第七节 立井、斜井、硐室和交岔点 ................................................................................. 45 第八节 深部和软岩巷道 ..................................................................................................... 48 第九节 防冲巷道 ................................................................................................................. 49 第十节 巷道支护监测 ......................................................................................................... 50 第五章 井巷修护......................................................................................................................... 53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顶板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规定,结合徐矿集团实际情况和原《顶板管理实施细则》(2006年版),制定本细则。

第2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3条 集团公司、区域公司、子公司或矿(处)都要成立以生产副总经理、生产矿(处)长为组长,采掘副总工程师为副组长,部(科)室相关人员参加的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门;基层区队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副区长、技术员、班组长为主要成员的顶板管理小组;现场要指定顶板管理安全检查员。

第4条 建立健全各级顶板管理责任制:

1.集团公司、区域公司、子公司或矿(处)总经理、矿(处)长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督促检查顶板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对顶板管理工作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组织重大顶板事故的抢险和处理。

2.集团公司、区域公司、子公司或矿(处)总工程师对本单位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提出技术力量配备建议;组织制定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和技术安全措施;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参加重大顶板事故的抢险和处理。

3.集团公司、区域公司、子公司或矿(处)分管副总经理、分管副矿(处)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时召开顶板管理会议;组织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督促各级顶板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组织落实顶板管理各项措施;参加重大顶板事故的抢险和处理。

4.集团公司、区域公司、子公司或矿(处)采掘副总工程师对专业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按时参加顶板管理会议;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顶板管理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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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安全措施。

5.区队行政主管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负全面责任。落实“三大规程”、技术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经常分析本单位井下工作场所的顶板情况,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顶板变化及顶板管理工作情况。

6.区队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编制和指导实施顶板管理措施,协助行政主管做好顶板分析、规程措施落实等工作,针对顶板变化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和措施。

7.区队的班组长和职工对所在岗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责,按规程措施要求完成本职工作。

8.集团公司、区域公司、子公司或矿(处)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顶板安全监察工作。安监人员按照“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对顶板管理工作进行安全监察,督促现场作业人员落实顶板管理的各项技术安全措施。

9.集团公司、区域公司、子公司或矿(处)的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顶板技术和管理工作。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和措施;指导编制矿压观测方案,分析顶板活动规律,为科学管理顶板提供依据;及时分析顶板动态变化,有针对性地控制重点、难点;组织学习推广顶板管理先进经验。积极发展采掘机械化,推进支护方式改革,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组织对冲击地压防治以及“三软”煤层、坚硬顶板、复合顶板、极破碎顶板等支护技术难题进行科研攻关。

10.加强各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地质测量部门负责矿井地质探查,分析构造变化,预测预报地质情况;设计部门设计方案要有利于顶板管理,应结合矿井实际优化支护方案;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顶板管理安全费用计划;供应部门要及时按质按量提供顶板管理所需的设备及材料;教育培训部门要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顶板管理知识与技能培训;区队应根据地质预报对顶板管理进行超前预控分析,对月度顶板关键提出管理计划,制定和落实顶板控制措施。

第5条 矿井要加强水文、地质及矿压观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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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煤岩物理力学参数和矿压显现规律,每月按工作面下发地质预报,为顶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第6条 集团公司、区域公司、子公司或矿(处)必须建立正常的顶板管理活动制度。设计、巷道开窝、回采前,矿井要根据地质资料对顶板控制进行超前评估;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冲刷带、富水区、空巷,采煤工作面安装、初次放顶、收尾、回撤,掘进工作面开、透窝等必须组织现场会审,确定顶板管控重点,制定措施。

集团公司每半年、区域公司每季度、子公司或矿(处)每月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会议。子公司或矿(处)生产技术部门每周召开一次采煤、掘进、巷修、生产准备等专业顶板分析会;区队每天分析一次顶板管理情况。每次顶板会议都要有记录。

第7条 采煤、掘进、巷修及准备等区队要建立健全支护质量班评估验收制度,每班有专人验收,及时发现并排除顶板隐患。

第8条 集团公司、区域公司安全监察部、驻矿(处、子公司)安全监察处要建立顶板事故档案。

第9条 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批必须结合实际,体现技术先进性、科学性,明确顶板管理方法,有顶板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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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回 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0条 同煤层相邻采煤工作面开采相互错开时间不应少于6个月。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同煤层同翼的工作面停采线应平齐;避免孤岛工作面和不合理留设煤柱形成应力集中;近距离煤层群采煤工作面应采用内错布置;推广应用沿空留巷、沿空掘巷、留窄小煤柱掘巷等技术。

第11条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顺序要合理,避免因应力重新分布使巷道、硐室处于高应力区。褶曲构造应从轴部开始回采;盆地构造应从盆底开始回采;断层附近应背向断层方向回采或面向断层的斜交方向推进;采区一翼各工作面的推进方向应一致;采区两翼应避免采动相互影响的工作面同时相向推进。

第12条 严禁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不准使用木支柱或金属摩擦支柱作为基本支护。

第13条 工作面初放、收尾、调面、托顶煤或托伪顶开采、仰俯采、处理冒顶、停产、过老硐(空)、高冒区、含水钻孔及地质构造带等都必须编制专项技术安全措施,报子公司或矿(处)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区队干部应跟班把关,并组织有经验的工人进行操作。

第14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工作面应配备专用找顶工具,先检查后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15条 合理选择劳动组织和作业方式,保证工作面正常推进,综采(放)工作面月推进度不宜低于60m。

第二节 顶板分类

第16条 依据《缓倾斜煤层采煤工作面顶板分类》标准(MT554-1996),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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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顶(老顶)分为四级,直接顶分为4类,指标分别见表2-1、表2-2。

表2-1 基本顶分级指标 分 级 基本顶来压显现 分级指标 Ⅰ级 不明显 pe≤895 Ⅱ级 明显 Ⅲ级 强烈 Ⅳ级 非常强烈 Ⅳa 895<pe≤975 975<pe≤1075 1075<pe≤1145 注:基本顶的分级指标是基本顶初次来压当量pe:

pe=241.3·ln(L0)-15.5N+52.6M

式中:pe—基本顶初次来压当量,kPa;

L0—基本顶初次来压步距,取实测值或按L0=2.45Lp计算,m; Lp—周期来压步距,m; N—直接顶充填系数,N=hi/M; hi—直接顶厚度,m; M—煤层采高,m。

表2-2 直接顶分类指标

类别 指标 主要 指标 参考 指标 1类 不稳定 顶板 强度指标D 直接顶初次垮落步距(m) ≤30 2类 中等稳定顶板 31~70 3类 稳定 顶板 71~100 >120 4类 坚硬顶板 无直接顶,岩层厚度在2~5m以上,Rc>60~80 MPa,I与h大于1m。 pe>1145 Ⅳb ≤8 9~18 致密泥岩、粉砂岩、砂质泥岩;节理、裂隙不发育。 19~28 砂岩、石灰岩;节理裂隙很少。 >28 岩性与结构特征 泥岩、碳质泥岩、泥页岩;节理、裂隙发育或松软。 致密砂岩、石灰岩;节理、裂隙极少。 注:D为强度指标,D=Rc·C1·C2。Rc为岩石单向抗压强度,MPa;C1节理裂隙影响系数,可按测量所得的节理裂隙间距I查表2-3得出;C2值按分层厚度h查表2-4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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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 I与C1值的关系 I(m) 0.1 0.2 C1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0.3 0.32 0.34 0.37 0.39 0.41 0.43 0.46 0.48 0.50 0.52 0.55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表2-4 h与C2值的关系 h(m) 0.1 C2 0.24 0.25 0.27 0.29 0.3 0.32 0.33 0.35 0.36 0.38 0.39 0.41 徐州矿区可采煤层的基本顶和直接顶分级分类意见为:上石炭系太原组(俗称屯头系)的17层属于Ⅰ级2类,20、21层属于Ⅱ级4类,二叠系山西组(俗称小湖系)的6、7、8、10层属于Ⅲ级3类,9层属于Ⅱ级2类,二叠系石盒子组(俗称夏桥系)的1、3层属于Ⅰ级2类,2层属于Ⅱ级2类;与上述意见明显不符时,按顶板分级分类指标确定。

异地矿区可采煤层的基本顶和直接顶分类,按照顶板分级分类指标,结合煤层顶板条件和矿压观测资料确定。

第三节 支 护

第17条 采煤工作面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和围岩结构、顶板分类、矿压资料等进行支护设计。支护强度计算要考虑相邻或相似工作面实测的最大矿压强度等因素。选择的支架应适应工作面条件,并具有“抗压、防漏、防推”的能力。

1.综采支架支护强度计算

选用载荷估算法和实测统计法计算,取其最大值。 (1)载荷估算法 通常情况采用下式估算:

P=kMγ

基本顶初次来压步距已知时也可用下式估算:

P=200+8L0

式中:P—综采支架支护强度,kPa;

M—煤层采高,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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γ—岩层体积力,kN/m;

K—载荷系数,取值4~8,依据顶板分级分类选取,来压不明显取低倍数,来压强烈取高倍数;

L0—基本顶初次来压步距,取实测值或按L0=2.45Lp计算,m; Lp—周期来压步距,m。 (2)实测统计法

①Ⅰ~Ⅲ级基本顶额定支护强度下限计算 P=72.3M+4.5Lp+78.9Bc-10.24N-62.1 ②Ⅳ级基本顶额定沿米支护强度下限计算

RH=[241.3ln(L0)+52.6M-15.5N-455] Bc×Ck

式中:P—基本顶额定支护强度下限,kPa;

RH—基本顶额定沿米支护强度下限, kN/m; M—煤层采高,m; Lp—周期来压步距,m; Bc—控顶距,m;

N—直接顶充填系数,N=hi/M; hi—直接顶厚度,m;

L0—基本顶初次来压步距,取实测值或按L0=2.45Lp计算,m;

Ck—备用系数,Ⅳa级基本顶取Ck=1.2~1.3;Ⅳb级基本顶取Ck=1.4~1.6。

表2-5 各级基本顶必需的额定支护强度及沿米支护强度下限参考值 项 目 基本顶级别 煤层采高M,m M=1m M=2m M=3m M=4m Ⅰ 390 440 500 570 Ⅱ 420 490 550 610 额定支护强度下限 (kPa) Ⅲ 470 530 580 680 Ⅳa 610 720 830 935 Ⅳb 750 800 970 1090 额定沿米支护强度下限 (kN/m) Ⅳa 2745 3240 3735 4200 Ⅳb 3375 3600 4365 4910 3

2.综放支架支护强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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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实测统计法和岩石自重法计算,取其最大值。 (1)实测统计法

P=325MQ0.21

式中:P—综放支架支护强度,kPa;

MQ—煤层全厚,m。 (2)岩石自重法

P=M1γ1+

0.8M+M1(0.2)Kp1

式中:P—综放支架支护强度,kPa;

M1—顶煤厚度, m; γ1—顶煤体积力, kN/m3; M—煤层采高,m; γ—岩层体积力,kN/m3; η—顶煤放出率,%;

Kp—矸石碎胀系数,一般Kp=1.10~1.30。

3.液压支架额定工作阻力与初撑力 (1)额定工作阻力计算

QS=

PBCSC KS 或:

QS=

RHSC KS式中:QS—液压支架额定阻力,kN/架;

P—额定支护强度,选计算与实测结果中的最大值,kPa; RH—额定沿米支护强度下限, kN/m; Bc—控顶距,m; SC—液压支架中心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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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液压支架支撑效率;一般取值范围为:支撑式支架0.90~0.96;支掩式掩护支架0.65~0.75;支顶式掩护支架0.80~0.90;支撑掩护式支架0.80~0.95。 (2)初撑力

一般支架初撑力不小于支架额定阻力的80%;适当提高初撑力可减少支架的增阻值,从而减少顶板下沉量及安全阀开启率。

4.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支护参数计算 (1)支护强度

采用载荷估算法估算,通常情况采用下式估算:

P=kMγ

基本顶初次来压步距已知时也可用下式估算:

P=C (39M+2.4L0-6.9N+134)

式中:P—基本顶来压时的支护强度,kPa;

M—煤层采高,m; γ—岩层体积力,kN/m3;

K—载荷系数,取值4~8,依据顶板分级分类选取,来压不明显取低倍数,来压强烈取高倍数;

L0—基本顶初次来压步距,取实测值或按L0=2.45Lp计算,m;

Lp—周期来压步距,m;

N—直接顶充填系数,N=hi/M; hi—直接顶厚度,m;

C—备用系数,一般取1.20~1.40。 (2)支护密度

支护密度的确定,即工作面柱距、排距的选取必须综合考虑作业通道、护顶材料长度、护顶效果等因素,并满足下式要求:

n=P/RT=1/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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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n—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支护密度,柱/m;

P—基本顶来压时的支护强度,选计算与实测结果中的最大值,kPa;

RT—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有效支撑力,kN/柱,RT=KBKZRB, KB—单体液压支柱承载不均匀系数,取0.80~0.90,KZ—单体液压支柱增阻系数,取0.90~0.95,RB—单体液压支柱额定工作阻力,kN/柱; a—工作面柱距,m; b—工作面排距,m。

第18条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超前加强支护。

1.锚杆(索)支护巷道:跟顶板施工的,弱冲击或无冲击危险,超前支护距离不得小于40m;中等冲击危险,超前支护距离不得小于100m;强冲击危险,超前支护距离不得小于150m。托顶煤施工的,中等及以下冲击危险,超前支护距离不得小于100m;强冲击危险,超前支护距离不得小于300m。

2.其余不论采用何种支护方式的巷道,从煤壁线往外至少40m,往里至切顶线,均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3.超前支护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和金属铰接顶梁扶设,从切顶线起至煤壁线向外至少40m架设双排架棚,40m向外可架设单排架棚,单排架棚应尽量向巷中架设。

拱形棚支护巷道超前支护可支设点柱,点柱与棚梁间垫防滑木;应超前替棚,其超前替棚距离煤壁不宜小于3m。

所有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低于50KN,并有防倒设施。 4.综采(放)工作面推广应用超前液压支架支护。

第19条 采煤工作面出口高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其断面必须满足通风、行人、运输、设备安装的要求;出口内无杂物,并且留有不小于0.8m宽的人行道。支架完整无缺,支设符合要求,若超前架棚梁和原棚梁均为金属材料时,棚梁间必须有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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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加强支护、替棚、回料方式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高巷道扶棚或接顶必须制定技术安全措施。需改棚或改柱时,必须坚持“先支后回”的原则,支设好临时支护,临时支护必须牢固有效。

第20条 工作面端头应采用端头支架或过渡支架支护。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使用刮板运输机的,端头采用双楔梁或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并覆盖运输机电机、减速箱区域。

工作面刮板运输机机头、架棚支护巷道的两端头,靠工作面支架(棚)一侧应扶一对长钢梁或一趟双楔梁加强支护。

端头长钢梁与巷道支架的距离不得大于0.5m,对与对之间净间距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使用长钢梁支护时,必须保持一梁三柱、交替迈步成对使用,同对棚梁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大于0.3m。长钢梁要有花边,严禁侧向使用,挪移长钢梁应使用托梁器。

覆盖运输机电机、减速箱区域的双楔梁上必须有双楔;楔的斜面与弧形槽的斜面相吻合,两楔应对打,并打紧打实;不得出现2根悬梁,且柱与柱间距不得超过2.4m。

第21条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由于逐步延长或缩短、使用滑行运输、输送机尾未安装电机减速箱或采用点柱支护,其相应端头不使用四对八根长钢梁或双楔金属铰接顶梁支护时,必须采取其它加强支护措施。

第22条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输送机电机减速箱的端头必须做超前档,超前档的长度、宽度及工序安排应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具体规定。

第23条 壁式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可采用3~4档、3~5档或4~5档控顶。

第24条 倾斜和缓倾斜煤层壁式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的支护方式应采用走向棚,其中薄煤层的4类顶板可选用戴帽点柱。

第25条 基本支柱的架设必须做到及时、牢固、迎山有劲,迎山角度3~5°,严禁退山,并支设在实底上,松软底板支柱必须穿铁鞋或其它高强材质鞋,其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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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量不超过100mm。穿鞋后钻底量仍超过的,应加大柱鞋尺寸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26条 采煤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视为空顶作业: 1.在无支护的情况下,从事与支护无关作业的;

2.不按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技术措施规定的支护、回料程序及支护质量要求作业的;

3.在采煤工作面机道作业需设临时支护而未支设的; 4.接顶不实或联网不严的。

第27条 倾角≥25°的工作面,煤壁机道与人行侧之间沿倾斜方向必须设可靠的挡煤(矸)设施,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煤壁机道至少每隔15m设一道走向挡板或挡帘;人行道每隔10m设挡板,挡板高度不得低于0.6m,且便于行人通过;工作面运输机头处必须设挡板或挡网,防止煤(矸)滚落伤人。当人员进入煤壁区检修、打眼、注水、联网等作业时,必须设置可靠的挡煤(矸)和护帮设施。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采高≥1.3m时,靠煤壁的两排正规支柱必须有防倒柱措施;倾角≥25°且采高≥1.6m时,靠煤壁的两排正规支柱都必须使用刚性联柱器,其余支柱必须拴防倒绳。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采高≥2.3m或倾角≥25°且采高≥1.6m时,在切顶线侧架设一趟首尾相接的倾斜架棚,优先选用高分子材料架棚梁,使用木料时,圆木一面剖成平面,厚度≥160mm。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倾角≥25°时应采取防抽顶措施,倾角≥35°时应采取防抽底措施。

第28条 壁式工作面爆破必须分段进行,分段距离依据顶板岩性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爆破崩倒、崩歪的棚柱必须及时处理,否则不准继续爆破。

第29条 使用铰接顶梁支护的工作面,铰接顶梁圆销小头必须向上;工作面挂梁时,必须使用水平楔,靠煤帮侧一档的顶梁应上齐水平楔;顶梁应铰接使用,铰接率必须大于90%,不得出现连续不铰接顶梁(工作面调面茬档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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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梁直线柱不得采用倒悬臂支护形式。

第30条 使用铰接顶梁支护的工作面,煤壁区落煤后要及时挂梁支护,端面距大于300mm时,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其支护方式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31条 薄煤层炮采或高档普采工作面3类及以下煤层顶板,应使用铰接顶梁或薄型顶梁配合单体液压支柱支护;采用其它支护形式时,必须制定可靠措施。

4类煤层顶板可采用戴帽点柱支护,但支护密度必须满足需要的最大支护强度,切顶线侧必须补打密集支柱,且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有条件的工作面每隔6m配备一组液压切顶墩柱;煤壁区落煤后必须及时支设临时柱,其间距在规程或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32条 回采期间,工作面所有支柱都要实行全承载支护,全承载支柱的支设方法和要求,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33条 工作面使用木垛作为特殊支架时,其木垛料必须是方木,且不变质、不损坏;木垛料的规格尺寸、木垛支设与拆除方法及防倒措施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下列情况下必须增设木垛或液压切顶墩柱:初放期间,中厚煤层断层落差超过1m、薄煤层断层落差超过煤厚1/2的,过老硐,顶板压力异常、上下端头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

初放期间木垛或液压切顶墩柱间距不得大于15m,断层处木垛(液压切顶墩柱)应在上下盘支设;过老硐时木垛应支设在老硐口所处的切顶线侧。

第34条 使用刮板输送机的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移输送机必须依次逐段进行,推溜弯曲过渡段应及时补打加强支柱或替柱,并有防止顶倒棚柱的安全措施。高档普采工作面必须使用专用推溜千斤顶,推溜千斤顶严禁抵在基本支柱上。

第35条 分层开采工作面必须合理确定分层高度,严禁超高回采。在回采上分层时,必须铺网。

上、中分层工作面,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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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上、中分层工作面必须把分层煤厚和铺网情况及假顶上冒落大块矸石(〉2.0m3)记载在(1:500)图上。地质部门按规定探明剩余煤厚,为下分层开采提供资料。

第36条 所有支柱必须架设牢固。工作面内作为基本支护的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柱径为110mm的不得小于110kN,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90mm的不得小于75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报集团公司(区域公司)审批。其他支护方式的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泵压不得小于18MPa;有专人进行二次补液,初撑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支柱比例不得小于70%,严禁出现连续三棵及以上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低于规定值;测压时无压力显示的单体液压支柱视为失效支柱,必须立即更换。

综采(放)工作面泵压不得小于30MPa,支架立柱初撑压力不小于额定泵压值的80%。

第37条 采高不得超过支架(柱)允许的最大高度和低于允许的最小高度,支护状态下立柱(支柱)活柱伸出行程不得低于200mm。

第38条 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步距、放煤顺序及采放平行关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39条 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损坏或失效的支柱(架),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在改换支柱时,必须严格按先支后回的顺序进行。

第40条 推广应用铁枇子或其它高强材质枇子代替条棍护顶,采用木质枇子护顶时,小头直径不得小于30mm,其规格、数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41条 工作面要有一定数量且合格的备用支护材料,其品种、规格、数量、存放地点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单体液压支柱、备用千斤顶和立柱在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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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的单体液压支柱必须进行检修;液压支架应按期由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大修。检修后的支柱和支架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节 初次放顶

第42条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成立以生产矿长(副经理)为组长的初放领导小组。初次放顶前,初放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人员现场会审,在确认现场条件符合放顶要求时,方可按措施进行初次放顶。下分层、切眼曾大面积冒顶、切眼方出时间超过3个月、大倾角等特殊条件工作面,初次放顶前要将工作面概况和初次放顶措施上报集团公司(区域公司)安全和生产部门备案。初放期间必须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分三班现场把关。初放结束要由初放领导小组现场认定,批准后方可结束初放工作。

第43条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初放期间,从切眼刷面起,必须做到新支设的支柱棵棵测压,初撑力棵棵符合规定,必须按要求架设木垛或液压切顶墩柱,中、厚煤层工作面还必须架设倾斜架棚。初放时,应将放顶区顶板锚杆螺母、锚索锁具卸掉或采取措施后使其支护失效。初放期间,必须严格控制工作面采高。

第44条 初次放顶期间,矿井生产技术部门的采煤技术负责人和区队的技术人员应及时掌握工作面顶板变化,区队技术员必须填写初次放顶记录,条件变化时及时补充措施。

第45条 当直接顶悬露跨度超过初次垮落步距时(根据邻近或相似工作面的矿压观测资料确定),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或加强支护措施。

第46条 采煤工作面严禁反向回采,不得带采两巷外帮煤。开切眼顶板破碎的,初采期间应优先采用铺网或煤体固化等措施控制顶板。

第五节 回 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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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开采中等及以上冲击地压危险煤层时,采空区不得留有煤柱,特殊情况必须报矿井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在图上标注煤柱尺寸。

第48条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回采期间悬顶面积超过2×5m2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或人工强制放顶措施,并应在采空区打信号柱。

工作面出口控顶距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两巷与工作面放顶线齐(综放面出口维护与插板末端齐),运输巷机尾可滞后放顶线1排(棚)支护;工作面两道采用锚杆支护的,放顶区顶板要卸锚或采取其它措施使其失效;超前卸锚时,卸锚距离应和工作面班推进度相匹配;卸锚区卸锚前应采取支护措施,人员不得进入采空区卸锚;巷高≥2.3m时,切顶线处必须架设倾斜架棚;上下出口切顶线后悬顶面积超过3×5m2时,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或加强支护措施。

第49条 回撤巷道内的棚柱和工作面支柱时,遇顶板变化、离层、大面积悬顶、高冒区等,必须使用机械回料。

采高小于1.3m的薄煤层工作面、采高≥2.3m或倾角≥25°的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都应使用长把工具回柱、勾料(长把工具或系绳长度不得小于1.5m)。

第50条 采用人工分段回料的工作面,其分段长度不得小于15m,分段接茬处应安排在无地质变化、悬顶、老硐等顶板完整地段,回料前必须清除障碍,找好退路。回柱遇周期来压、采空区悬顶、压力集中时,必须打好替棚或替柱后再进行。

回柱人员进入现场必须先检查,整改不合格的支护,对作业点的单体液压支柱进行二次补液,确保工作阻力符合要求;回柱人员必须在有支护顶板下作业,回撤最后一根或一组支柱时,要支设好护身柱后再回撤。

第51条 使用回柱绞车回料的工作面。回柱绞车必须安装牢固,压柱和戗柱牢固有力;安全设施齐全可靠,信号畅通清晰;回柱机不得反向使用,绳路不裹柱;需改变绳路方向的,必须使用滑轮,挂滑轮支柱必须支设牢固,禁止滑轮直接挂在基本支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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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条 回料地点上下15m遇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先处理后回柱: 1.特殊支架不齐全或未移设到规定位置的; 2.输送机未移好的;

3.后路不畅通,无关人员未撤离的; 4.悬顶超过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网下开采,网破未补好的;

6.有缺棚、缺柱、失效支柱和空顶未接实的; 7.回柱人员未进入安全地点的; 8.挡矸帘未挂好的;

9.地质构造区漏顶或煤壁压力显现明显的。

第53条 正常回柱应按由下而上,由采空侧向煤壁侧的顺序依次进行,特殊情况下的回柱顺序要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规定。

第54条 分层开采的上分层工作面,每个循环回料滞后回料茬口15m,或人工分段回料结束后,必须逐段向采空区插管注浆或注水,其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55条 严禁任何人进入采空区和无支护区作业。回柱放顶时,必须有人监视顶板动态,严禁单人作业,回柱地点上下15m范围内,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人。

工作面遇控顶区内顶板发出响声、掉碴、煤壁片帮增多、顶板出现裂缝、离层、漏顶、瓦斯涌出量增加、顶板淋水量明显增加等情况之一的,现场施工人员应先撤离,并向当班区长、班长和调度室汇报。

第六节 机械化工作面顶板管理

第56条 综采(放)工作面液压支架必须根据工作面条件进行选型设计。1、2类顶板应有伸缩顶梁;采高超过3.0m或容易片帮的必须有护帮装置;底座应适应底板岩石的抗压强度,避免支架底座下陷,底板松软应有抬底机构;坚硬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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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或冲击地压工作面,必须采用大流量安全阀;倾角≥15°时应设计防滑、防倒装置和底调机构;薄煤层或倾角≥25°时必须实行邻架操作,采煤机应遥控操作。为便于支架调整,支架前、后侧护板应采用不同片阀控制。

第57条 综采(放)面上下端头不应带小面回采。面长增长的,安装初期应提前在巷道中预存支架;面长缩短的,及时拆除多余支架;支架增加或拆除都应在机尾端巷道内进行。设备下滑或上窜的要及时调整。

1、2类顶板工作面上下端头3架支架顶梁上方应铺网或采取其他措施护顶。 第58条 在工作面从事采煤机操作、移架、升架、扶棚、临时支护、护帮护顶、煤壁机道作业、煤机维修等作业时,必须有顶板控制措施。

第59条 高档普采工作面支护应根据顶板条件确定,可选择齐梁齐柱或错梁齐柱支护方式,并制定煤壁区顶板控制的专项技术安全措施。

第60条 采煤机司机严禁一人操作,司机割煤前必须检查支护是否符合要求,顶网是否影响采煤机运行;割煤时要随时注意观察顶板、煤壁及刮板输送机运转情况,工作面发生冒顶或严重片帮事故,必须停止割煤,进行处理。

第61条 割煤时,采煤机上下5m范围内不准行人或进行其它作业;工作面运输机运转和采煤机割煤时,严禁任何人在煤壁侧作业,如需作业时,必须停电停机闭锁。更换滚筒和截齿必须护帮护顶,专人监护。

支设或回撤煤壁支柱距采煤机滚筒的距离及安全要求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62条 工作面遇断层、变薄带、夹矸等构造及老硐时,必须有采煤机通过的补充措施。

岩石厚度0.5m以上且岩石普氏硬度系数f≥5时,严禁使用采煤机直接截割,必须进行松动爆破;采用爆破作业时要制定加强顶板管理和设备保护的具体措施。

第63条 工作面调斜时,应使支架侧护板处于可伸缩状态,并指定专人移架,及时调正支架。拉架、推溜后,应达到“三直一平”。调斜段支架端部的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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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应加强管理,要及时拉架,支设临时支护。

第64条 顶板较破碎段、断层处、老硐口、托顶煤处、顶板淋水区等易片帮冒顶地段必须超前移架。

第65条 割煤后应尽快移架,及时维护新暴露出来的顶板;禁止全工作面割完后再移架。

追机移架滞后采煤机后滚筒4~6架;若移架速度跟不上采煤机运行时,可间隔移架;顶板破碎,必须停机移架或超前移架,以控制顶板。移架后必须将支架升紧升平,顶梁与顶板严密接触后,必须给支架持续供液3~5秒,保证支架支撑有力,并将护帮装置及时支设到位,防止片帮;有伸缩梁的支架,要及时伸出伸缩梁,防止冒顶事故发生,不得使用伸缩梁替代正式支护。

第66条 加强端面维护,防止片帮增加端面距发生冒顶。已发生片帮的地段,要及时超前移架;对1、2类顶板超前移架后端面距仍大于340mm的,应停止割煤,采取撅顶、扶棚、铺网或煤体固化等措施支护顶板。

第67条 操作支架时,支架工应站在架箱内,面向煤壁操作,禁止脚蹬在底座前,并要防止架间掉矸伤人。

第68条 移架时,支架应做到少降快移,带压移架,移架过程中,应随时调正支架;支架前方、下方不得有任何人作业或停留。移架全过程完成后,必须将操作手柄打到零位。

第69条 移架过程中如发生掉顶、抽顶、严重片帮,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施工时,必须有专人监护,刮板输送机、采煤机必须停电闭锁。

第70条 升架时,要注意侧护板伸出情况,防止升架损坏侧护板或出现咬架、爬架现象;支架严禁超高,防止初撑力不足或支架不接顶、接顶不实而造成倒架。同时要防止采高过低而压死支架或影响采煤机通过。预防挤架、咬架、歪架、倒架、压架等应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71条 工作面刮板输送机保持“平、直”,要遵循顺序推溜的原则,不准任意分段或由两端向中间挤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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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条 人工清理机道时,必须有专人监护,若顶板破碎,必须进行临时支护。

第73条 液压支架必须全部编号管理;支架的初撑力、工作阻力必须符合要求;支架要成线,其偏差不得超过50mm;中心距偏差不得超过±100mm;架间空隙不超过200mm;架间高差不得超过侧护板高度的2/3;液压支架顶梁与顶板应平行支设,其最大仰俯角<7°,接顶严实;必须做到煤壁直、底板平,不留伞檐。

第74条 移转载机前,应检查机头处巷道两帮及顶板情况,还要注意电机接线嘴和电缆距巷帮的距离,若有擦帮碰顶现象,必须提前处理,禁止硬移。

第75条 开关列车移动运行区间内,列车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顶帮预留安全间隙不低于300mm,否则必须先行处理,严禁擦顶碰帮、硬拉强过。

第76条 坚持工作面液压支架的日常维修工作。保持水处理器、反冲洗、先导或电液控等装置完好,先导阀组操作手柄要采取保护措施;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规定;不得出现“跑、冒、滴、漏”或“阀组窜液”等现象。

第七节 特殊条件下的顶板管理

第77条 工作面过断层或老硐前,应适当调整推进方向,尽量与断层或老硐保持合理的夹角,避免工作面大面积接触断层或老硐。过底板老硐须绘制剖面图,并采取可靠的防支架(支柱)陷落的措施。

综采工作面过断层、顶板破碎带及托顶煤回采区域,应铺网护顶。工作面煤壁易片帮区域应采取锚杆锚固、做超前档、煤体固化等措施。

采煤工作面老硐口、断层面及地质变化等特殊地段的支护作业,应放在同一个现场组进行。

第78条 工作面断层落差超过煤厚(采高)1.5倍的,应组织会审评估,顶板控制措施不可靠的,要采取跳面、增补巷道措施避开断层影响,或者停采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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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第79条 工作面仰采要采取护帮和防滚矸措施,采煤机割煤应遥控操作;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俯采角度大于12°且直接顶属于1、2类的,应采用铺网护顶挡矸。

第80条 开采坚硬顶板煤层必须编制坚硬顶板管理专项设计和专项技术安全措施。

坚硬顶板综采工作面应优先选用支撑式或支撑掩护式支架;合理确定停采线,最大限度地避开周期来压影响。

坚硬顶板(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每班要对支护受力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和预测预报。出现顶板台阶下沉、支架(支柱)断裂、工作阻力上升较快、安全阀普遍开启、顶底板移近量大面积增加等现象时,监测人员要立即通知当班区、班长将所有人员撤出危险区,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81条 坚硬顶板工作面初次放顶前,应采用切眼深孔预爆技术处理顶板;正常回采期间可采用滞后爆破、超前深孔爆破或高压注水等技术处理顶板。

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以及放顶煤工作面采用爆破断顶对坚硬顶板(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

第82条 坚硬顶板处理机具、器材的选用,技术参数的确定,施工工艺、方法和安全要求等必须在专项设计和措施中明确规定。必须确定的技术参数和要求有:钻孔的布置形式、层位、间距、数量,钻孔的深度、直径、转角、仰角,装药结构和装药量或注水压力和时间、封孔长度,放顶步距、联线方式、起爆顺序、躲炮距离等。

第83条 采煤工作面坚硬顶板技术处理和技术参数的确定要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以工作面的顶板结构条件、开采条件为依据,并借鉴处理坚硬顶板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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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研究设计最佳的顶板处理方案。

2.最大限度地符合顶板岩层的破断失稳运动与矿压显现规律,充分利用矿压显现规律以控制顶板岩层。

3.以破坏顶板的完整性为目标,顶板处理高度满足充填矸石足够和坚硬顶板不再严重威胁工作面开采安全的双重要求。按经验公式计算, 顶板处理高度H至少为:

H =

M0.8M+M1(0.2)

或H =Kp1Kp1式中:H—坚硬顶板处理高度,m;

M—煤层采高,m; M1—顶煤厚度, m; η—顶煤放出率,%;

Kp—矸石碎胀系数,一般Kp=1.10~1.30。

4.既要保证来压处的顶板能顺利垮落,还要保证工作面开采到处理位置时,不致发生机道端面顶板的漏冒事故而影响正常回采。超前预爆破地点与超前采煤工作面距离不得小于 10m,装药末端距煤层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

第84条 “三软”煤层开采必须依据地质和矿压观测资料,制定采场围岩控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综采(放)工作面应选用整体顶梁、长侧护板、带内伸缩梁的液压支架;尽量降低底座尤其底座前端对底比压值。

炮采和高档普采工作面应铺网护顶,背顶均匀严密。

工作面应避免仰采推进;片帮严重时要采取煤壁固化或护帮措施。 回采巷道布置应有利于工作面排水、放水;要控制降尘水,消除管路漏液;工作面及顺槽不得积水,防止软岩膨胀。

第85条 复合顶板工作面必须及时补液,保证支架(支柱)有足够的初撑力,防止离层;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有可靠的支护稳固措施;锚网支护巷道顶板淋水、破碎、锚杆或锚索断落地段必须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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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条 采煤工作面应用沿空留巷技术要依据煤层赋存和开采条件以及矿压观测资料编制设计和措施。

沿空留巷顶底板应采取加强支护措施,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要在设计或措施中明确规定。

采用巷旁充填支护时,墙体充填材料及墙体模板要在设计或措施中作出要求。充填墙体上方顶板应采取锚网索进行支护;充填墙体中应预埋锚杆,锚杆两端应伸出墙体,墙体固化后用螺母紧固,以增加充填墙体强度。充填砌墙滞后切顶线不得超过6m,墙体按线砌筑,墙体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基础必须找到实底,浇灌以后,墙体用振动装置振实,顶要充实,防止漏风。

第87条 冲击地压工作面开采,必须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徐州矿务集团公司冲击地压防治管理规定》、《徐州矿务集团公司冲击地压危险采区设计与实施规范》,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措施。

第88条 冒顶必须待顶板稳定、确认无扩大趋势后方可处理。冒顶处接顶要先处理松动矸石,支设临时支护,然后再进行接顶工作。处理冒顶过程中,冒顶区上下15m范围内不得进行与处理冒顶无关的作业。

第89条 处理歪架、倒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或拆修支架顶梁、立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都必须制订专门措施。

处理倒架拉不动时,不得强行操作,应查找原因及时处理,防止损坏设备。 压架可采用增大支撑力法、挑顶法或卧底法进行处理;顶板破碎条件下采用挑顶、卧底法处理压架时,应在支架两侧架设临时走向棚,防止局部冒顶伤人。

采用单体液压支柱辅助扶架或处理支架故障时,必须采取远距离供液,作业前必须观察顶板和煤壁情况,作业时5m范围内不得有无关人员逗留。

第八节 支护质量及顶板动态监测

第90条 矿井必须建立矿压观测、分析、预报制度,对采场围岩变形、矿压和应力分布变化进行监测监控,做好日常规律分析和预测预报,按月提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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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第91条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一般每10m布置1个监测点,断层、老硐等地质变化带要重点监测。综采(放)工作面支架立柱棵棵有压力表,一般每10架布置1个测点;推广应用矿压实时监测系统。

监测内容应包括:支柱(支架)初撑力、支柱(支架)工作阻力、顶底板移近量、活柱下缩量、煤壁片帮、顶板完整性、采空区悬顶大小、支柱钻底量、安全阀开启率等。

上、下出口超前支护必须测试支柱(支架)支护阻力,两道出口100m范围内要设站观测顶底板和两帮移近量;应安设应力计测定煤体内的应力变化。

对安装或拆除切眼的顶板活动情况进行监测、分析,顶板活动异常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安装切眼刷大后,顶板离层仪在切眼内间隔50m安设1处,上下口三角门处、地质构造处要各安设1处;每班观测顶板离层仪的数据,并做好数据记录台账。

第92条 矿井生产技术、安全部门接到监测结果后,要对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等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监测结果中反映出的一般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责成区队处理。对监测结果中反映的重要情况或问题,如基本顶初次来压、支护质量差等,生产矿长(副经理)或生产副总工程师要组织技术、安全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

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支柱阻力大面积上升较快,安全阀普遍开启卸载,顶底板移近量突然大面积增加等,监测人员必须立即通知当班区、班长采取措施,并向调度室汇报,必要时先将所有人员撤出危险区。

必须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总结矿压和围岩变形的内在规律,制定控制顶板的有效措施。

第93条 采煤工作面要根据矿压预报在巷道预计位置悬挂来压标志牌,标明周(初)期来压步距、强度等矿压参数;顶板离层要及时预报,以便加强支护。

第94条 每个工作面结束后,应分析采场围岩变形与应力分布变化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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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初次与周期来压的强度、步距等矿压参数,为编制同类工作面作业规程提供矿压参考资料。

第95条 严禁随意损坏和拆除矿压观测设施及支架压力表,发现压力表损坏的要及时更换。

第九节 回采巷道维护

第96条 工作面生产过程中,两巷最小的净断面尺寸,必须满足通风、行人、运输要求。

第97条 应有专职人员负责两巷的维修管理,维修措施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98条 区队要制定巷道巡查制度,建立巷道巡查及维护台帐。出现网兜时,应根据网兜大小及现场条件采取修护措施。扶棚巷道出现断梁折柱、歪斜、弯曲、片帮、帮顶脱落、低矮等情况必须立即修护;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清挖,并防止棚腿失脚;巷道有冒顶危险时,必须立即处理。

第99条 巷道卧底应先卧巷中,再卧两帮,卧底后及时补打帮锚;修护拱形或梯形支架要有专人指挥、专人监护。替换原支架必须逐架进行,并及时接实顶板,以防矸石掉落。

第100条 回、替棚应由里向外依次进行,回、替棚前先加固周围支护,替棚时必须先支后回;两巷中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要有防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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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装、拆除与井巷回收

第一节 安装、拆除

第101条 工作面切眼施工与扩刷、架棚支护切眼替料、综采(放)面的安装和拆除前必须组织现场会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会审意见要求编制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顶板控制技术安全措施,对安装工作面切眼断面、施工顺序、支护方式、支护参数、顶板监测方法、安装方法和程序,对拆除工作面停采位置、铺网上绳要求、扩帮技术要求、拆除方法和顺序等作出规定。

编制的安装、拆除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和措施必须报子公司或矿(处)总工程师批准。

第102条 安装或拆除期间,必须由当班安检员、班长、验收员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第103条 综采(放)安装或拆除切眼断面和支护方式必须满足支架车、叉车通行和支架调向要求。原则上切眼高度不应超过支架最大支设高度,并保证运行设备上方净高不低于0.3m,变坡地段要进行挑顶或卧底处理,确保设备正常通过;安装切眼宽度应大于支架最大轮廓尺寸0.5m。

第104条 除下分层或应力集中区、构造区、顶板破碎区外,切眼顶板应采用锚网梁索支护;安装切眼煤壁优先采用玻璃钢锚杆加非金属网支护,安装切眼副帮和拆除切眼煤壁可采用金属锚网护帮。应力集中或构造区要采用特殊支护方式进行联合支护;下分层切眼或顶板破碎区段可采用金属棚或单体液压支柱钢梁棚支护。

切眼上下口及绞车、调车硐室入口等巷道交叉点处顶板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优先选用锚索支护,在不影响设备运行处增设木垛支护;应力集中或交叉点跨度>6.5m时,应采用锚索托梁支护,托梁选用工字钢或槽钢;顶板破碎时要采用长梁对棚支护。

切眼顶板破碎严重时应分段刷大、分段安装支架,防止顶板冒落。软底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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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无轨胶轮车运送支架和设备时,应对底板进行固化处理。

井下组装硐室和躲避硐室的位置、断面、支护要按设计施工验收。 第105条 综采(放)安装切眼刷大后,必须沿切眼巷中全长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巷中支护与巷帮距离依据设备运输安全距离要求在设计或措施中作出规定;煤层松软的要支设贴帮支柱,三、四角门刷帮抹角处支护要可靠。

切眼巷中优先选用金属铰接顶梁配合单体液压支柱扶棚进行支护,4类顶板可选用单体液压支柱支设带帽点柱进行支护;切眼跨度≤6.5m时至少架设单排支护,跨度>6.5 m时至少架设双排支护,煤机窝范围要增设一排支护;支柱要采取防倒措施,初撑力不得小于90kN,软底必须穿铁鞋。

严禁使用支护锚杆、锚索进行起吊,起吊锚杆、锚索的参数、数量要根据起吊件最大重量进行设计。

第106条 凡下井安装的综采设备必须达到完好。在井下换工作面而不升井的设备安装前,必须逐台进行一般性能的动作试验,不合格的不准安装。所有液压件的进回液口(外露部分)要用专用塑料扣罩保护,不准用棉纱、布类等封堵。

第107条 液压支架安装应自下而上进行,切眼高低起伏较大的视具体情况确定安装顺序。若由上向下安装时,必须有防倒防滑措施。

第108条 工作面安装支架时,必须定好第一架的位置。安装地点摘除巷中棚柱的数量要根据顶板条件在安装设计或措施中作出规定;棚柱摘除处可架设双趟长梁对棚支护顶板,先支后回。顶板破碎或压力大时必须组织现场会审,制定加强支护措施。

安装和调架时必须指定1名有经验的老工人负责观察顶板变化,并注意牵引钢丝绳张紧时不能碰倒棚柱,防止顶板掉落。支架位置调好后,立即接通供液管路,及时支撑顶板,严禁液压系统在敞口情况下供液。

安装的支架侧护板要处于打开位置,并符合质量标准规定,保证支架成线。 第109条 炮采或高档普采工作面切眼采用架棚支护的,安装切眼必须用单体液压支柱和铰接顶梁将原支护替掉,否则不得进行刷面和初放。切眼采用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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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护的,刷面支护形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不得出现新支设的铰接顶梁与原切眼锚网支护范围相脱节的现象。

第110条 长壁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刷面必须挂线扶棚。工作面走向正规棚不准少于2梁2柱,炮采刷面进入煤壁的第一、二档以手镐为主或以轻炮助镐。

第111条 综采(放)工作面推进离停采线10~20m时,支架顶梁上要铺网,铺网材料可选用新型树脂纤维网或金属菱形网;铺网搭茬要严密,不得出现网兜和撕网现象。一般采用上钢丝绳、打锚杆或架金属长梁带网,钢丝绳两端要拉紧固定牢固,绳间距一般与工作面循环进尺相同。支架顶梁上如铺设金属长梁,长梁要均匀铺设,与相邻支架搭接长度不小于0.5m,工作面两端排头位置露出支架顶梁长度不小于0.8m;金属长梁至少铺设两排,同排长梁间搭接长度不小于0.3m。特殊地段可在上钢丝绳同时铺设金属长梁。

一般顶网拖入支架尾部1.0m后停采,停采时采空区悬顶超过规定的,撤架前应及时放顶。

第112条 采煤工作面停采时,必须煤壁平直、底板平整,采高及宽度不低于设计规定;综放工作面距停采线20m时应停止放煤。

煤壁扩刷应根据顶板情况采用锚网索、扶棚或锚网索与扶棚联合支护。通道和架间浮煤及矸石等要清理干净,设备状态要保持良好。

拆除工作面处于煤体松散、顶板破碎区时,要制定专项防止漏顶、冒顶的针对性措施。

第113条 综采(放)工作面端头处支架拆除顺序、顶板控制方法要根据顶板条件和支架承载情况在设计或措施中作出明确规定;原则上第一架支架抽出前要在邻近位置打锚索或支设木垛加强端头支护,端头处支架抽出后及时在原位置补打木垛控制顶板。

第114条 支架拆除应采用液压支架作为掩护架控制煤壁区顶板,支架抽出后应及时在抽出位置扶临时棚支护拆除空间。掩护支架与拆除架的位置关系、临时支护方式及控顶距等参数必须在设计或措施中作出规定;临时支护要托住钢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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绳,支架上方铺设金属长梁的临时棚要平行支架架设;坚硬顶板悬顶面积超过拆除设计规定或顶板压力显现异常时,必须跟随支架拆除打木垛支护顶板,采空区设信号柱监测顶板。

第115条 拆除支架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远程操作;临时支护和掩护支架随支架拆除达到规定的最大控顶距时要及时回撤和前移。遇有顶板离层、大面积悬顶、高冒区等,人工回柱不能保证安全时可使用绞车回柱。抽架时,需要替换的支柱,应严格做到先补后回;拆除作业必须指定1名有经验的老工人观察顶板,防止发生意外。

第116条 在拆除设备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后路畅通,拆除的支架要及时外运;上运支架时,面内人员必须躲到专用躲避硐室或支架内;拆、运支架不准同时作业。

第117条 出现撕顶网、钢丝绳拉断的,必须及时对回撤茬口进行加固,控制顶板矸石冒落;由于顶板压力过大造成单体液压支柱被推移、挤歪、压断时,待顶板稳定后必须及时整改加补;断绳或铺网撕裂较严重的,可在网绳下适当加密临时支护或补打木垛。

第118条 长壁工作面开切眼应撇开构造发育区选择在顶板完好位置布置;结束线应避开断层、老硐、高冒区、顶板破碎带和周期来压。结束前必须保持所规定的最小控顶距;自正常回采结束之日起,工作面必须在45天内拆除完毕并封闭。

第二节 井巷回收

第119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巷回收管理制度,每月必须制定巷道报废、回收计划。

第120条 必须根据现场会审意见编制巷道回收施工的技术安全措施,做到一工程一措施,无技术安全措施不得进行井巷回收工作。

第121条 采煤工作面结束后确定不保留的巷道必须及时组织回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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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保留的巷道应及时组织维修,并保证维修质量。报废巷道内的支架、可回收利用的材料、管线和设备必须回收干净。

第122条 回收失修的架棚巷道前,必须先对巷道进行修护,达到质量要求后方可进行回收。必须按照从里向外的顺序逐架(棚)回撤,一次同时拉掉数量不得超过2棚;除待回撤的1棚外,迎头5m范围内每棚棚梁及两帮棚腿都必须有整体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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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掘 进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23条 井巷的开凿和支护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按照批准的设计、作业规程规定的作业程序和操作规程规定的操作方法进行。

第124条 井巷设计,子公司或矿(处)应组织生产技术、安全、施工等单位进行预控会审,保证科学合理,符合设计规范,适应安全高效发展方向。井巷开工前,由子公司或矿(处)分管负责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开窝会审,生产技术部门编制开工通知单,经分管负责人签字后,向施工单位和地测、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等有关单位下达。施工单位制定并贯彻作业规程和施工技术安全措施,开窝位置周围、所涉及巷道、安全设施和系统等必须全面检查、修复、加固、准备,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25条 掘进工作面的循环进尺必须依据现场条件在作业规程、技术安全措施中明确规定;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循环进尺并补充措施。最大控顶距离按1个循环进尺加300mm控制;支护完成后不得大于1/2个排(棚)距,不应小于200mm。

第126条 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在敲帮问顶、找掉危岩活矸时,班组长必须指定专人监护顶板。找顶工作应在有永久支护的条件下进行,找顶顺序应由外向里、自顶及帮使用长把工具进行,危岩活矸必须找净。

第127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迎头落煤(岩)后,必须首先进行危岩活矸找掉、设置好临时支护,然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其临时支护方式、技术要求、操作程序等应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并经子公司或矿(处)总工程师批准。

第128条 综掘机截割或爆破结束达到规定的躲炮时间后,班组长、安全员、瓦斯员、掘进机司机(爆破员)应先行巡视截割(爆破)地点,检查顶帮支护、截割(爆破)等相关情况,如有隐患,必须立即处理。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截割或打眼、装药、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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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进行敲帮问顶、找净危岩活矸的。 2.掘进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规定的。 3.迎头留有伞檐的。

4.炮掘架棚支护巷道迎头10m范围内没有整体加固或失效的。 5.迎头锚杆未进行二次紧固,两帮锚杆滞后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 6.掘进工作面台阶长度、高度不符合规定的。

7.现场出现围岩、有害气体等变化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 8.其它与规程措施不符的。

第129条 掘进巷道必须及时进行永久支护。锚杆(索)支护巷道落煤(岩)后,迎头达到可以进行顶板锚杆支护的高度时,必须立即进行顶板支护,巷道顶板锚杆必须紧跟迎头施工,不得为了网的压茬而使迎头一排锚杆虚设或拆卸锚杆。

顶板锚杆必须按照逐排由外向迎头、每排由中间向两帮的顺序施工,尽可能减少顶板空锚时间。严禁采用一次性将所有钻孔打好,再安装锚杆的方法施工。

严禁将回收、修复后的金属锚杆,用于巷道顶板主体支护。 第130条 锚杆孔施工规定:

1.顶板锚杆孔宜采用功率大、性能优越的锚杆钻机或凿岩机钻孔;f≤7的巷道顶板锚杆孔必须采用锚杆钻机钻孔;煤、半煤岩巷帮锚杆宜采用功率大、性能优越的帮锚杆机或风煤钻钻孔。

2.钻孔应按设计孔位、角度进行施工。

3.锚杆间排距误差不超过±50mm;锚杆角度误差不超过设计的±5°;锚杆孔深度误差范围为0~50mm。

4.锚杆孔内的煤(岩)粉必须吹净,不得有积水。

5.由于帮锚杆孔含水或湿润对树脂锚固效果有影响,帮锚杆孔可采用干打外喷方式施工,但必须制定技术安全措施,确保外喷降尘效果。

第131条 锚杆安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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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锚杆托盘与螺母之间必须使用减摩垫圈。

2.当锚杆与巷道轮廓线不垂直时应使用角度匹配的异形托盘,以提高支护效果。

3.锚杆支护必须采用快速安装工艺。锚杆必须推到孔底,螺母外丝扣外露应在10~40mm之间;安装撅顶道的锚杆螺母丝扣外露应在30~40mm,以便安装撅顶道吊环。撅顶道吊环螺母厚度不得低于25mm,螺母不得加封板,且螺母必须穿透吊环,环状钢箍体要满焊,确保焊接强度和质量。安装时必须上满丝。

4.锚杆螺母的拧紧必须采用锚杆钻机、凿岩机、风煤钻、气动锚杆安装机等机械设备,且必须进行二次紧固,初锚、二次紧固扭矩必须符合表4-1要求。螺母扭矩应根据实际条件在相应区间内向上限设计取定值,设计值的90%不得低于下限。具体螺母扭矩、二次紧固时间等应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表4-1 锚杆螺母初锚、二次紧固扭矩参数表 杆体公称直径(mm) 16 18 20 22以上 初锚扭矩N·m 100~150 120~150 150~200 150~200 二次紧固扭矩N·m 150~200 200~260 260~300 300~400 5.锚杆托盘处及周围50mm范围内的浮煤矸必须找掉、找平、找实,并应紧贴钢带、网或巷道围岩表面。

6.锚杆托盘须压在网的联接处,网的规格、联网方式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采用压茬联接方式的压茬宽度应保持在100~200mm范围内,并用铁丝双排扣联接,且将网拉紧压实,紧贴巷道围岩表面。联网材料应采用不低于14#的双股铁丝,联接点间距不大于200mm。

7.锚杆支护应优先选用单块双速树脂锚固剂。树脂锚固剂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当使用两卷以上不同型号的树脂锚固剂时,应按凝固速度先快后慢的顺序依次放入钻孔中,推到眼底后,再搅拌。

第132条 锚杆托盘、螺母等构件必须与杆体强度匹配,锚杆螺母外接圆直径:Ø16mm不得小于38mm;Ø18mm不得小于40mm;Ø20mm不得小于4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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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22mm不得小于44mm。出现断锚杆或托盘穿孔等造成锚杆失效的必须及时补打,并分析原因,进行支护参数优化。

第133条 锚杆设计锚固力应不小于与之配套杆体屈服力标准值的1.2倍,锚固剂选用要与设计锚固力相匹配。

第134条 锚杆检测抗拔力不小于锚杆理论极限载荷的50%,符合表4-2要求。

表4-2 锚杆抗拔力检测参数表 杆体公称直径(mm) 335MPa左旋无纵筋螺纹钢锚杆(kN) 500MPa左旋无纵筋螺纹钢锚杆(kN) 60 80 80 100 100 120 备 注:木锚杆检测抗拔力不小于10kN,玻璃钢锚杆检测抗拔力不小于30kN,圆 钢锚杆检测抗拔力不小于40kN。 18 20 22 锚杆抗拔力检测要求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135条 锚索钢绞线的抗拉强度等级一般不低于1860MPa,其延伸率不小于3.5%。锚索托板承载力应不小于锚索设计承载力的1.5倍。Ø15.24mm、Ø18.9mm锚索托板应用不低于18#和20#槽钢制作,长度不小于400mm,中间加焊150mm×150 mm×10 mm或170mm×170 mm×10 mm的钢板,钢绞线孔眼居托板中间,匹配孔眼直径为16.5mm和21.5mm,且用钻床或冲床加工。

锚索设计承载力、最大力、抗拔力、预紧力应符合表4-3要求。锚索预紧力应根据实际条件在相应区间内向上限设计取定值,设计值的90%不得低于下限,具体应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使用其它规格锚索时,技术参数应按照有关标准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表4-3 锚索力学参数表 钢 绞 线 钢绞线公称直径 结 构 (mm) 钢绞线 最大力 (kN) 锚 索 最大力 (kN) 锚 索 设计承载力 (kN) 锚 索 检测抗拔力 (kN) 锚 索 预紧力 (kN) 110~130 130~160 160~200 200~260 15.24 260 240 160 170 17.8 353 330 220 230 1×7 18.9 400 380 240 250 21.6 530 500 320 340 说 明:锚索检测抗拔力不小于设计承载力的1.0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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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条 小孔径预应力锚索施工规定: 1.必须采用锚索钻机或锚杆钻机钻孔。 2.锚索孔深度误差-100~0mm。

3.锚索应垂直于顶板或巷道轮廓线布置,角度误差不超过±3°。 4.锚索间排距误差不超过±100mm。

5.锚索孔径与钢绞线的直径之差应在6~12mm范围内,符合三径匹配要求。 6.钢绞线必须推到孔底,尾部露出锁具不得小于150mm,不得大于250mm,距巷道底板小于1.8m时应加防护套。

7.锚索支护应使用2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树脂锚固剂,应优先选用超快速和中速树脂锚固剂配套使用;树脂锚固剂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当使用两卷以上不同型号的树脂锚固剂时,应按凝固速度先快后慢的顺序依次放入钻孔中,推到眼底后再搅拌。搅拌停止后等待张拉时间不得低于树脂锚固剂规定的等待时间。

8.使用的张拉机具必须为电动型或气动型,不得使用手动张拉机具。 9.加强支护的锚索必须滞后迎头4/5个排距布置,但距迎头最大距离不得超过2个锚索排距。

10.采用树脂锚固剂的锚索,其锚固位置不得选择在含水层中。

11.锚索施工后,必须适时对锚索进行检查,发现预紧力不足应及时进行二次张拉。

第137条 巷道沿下分层掘进时,原则上不得破坏再生顶板。

第138条 掘进巷道过地质构造带、过老硐和岩巷揭露煤层等特殊区域应制定针对性措施,及时加强支护。

锚杆(喷)支护巷道遇独立断层(巷道走向30m范围内仅有一条断层),应优先选用锚杆、锚索、锚注等支护形式进行支护,并适当采取加强支护措施;遇断层带(巷道走向30m范围内两个及以上断层),过向、背斜轴部区域,钻锚杆、锚索孔时孔底及锚固范围出水的区段,巷道必须采取锚杆(索)、架棚复合支护或架棚支护方式进行支护,加强支护延伸到围岩正常巷道且距离不得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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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条 煤层开拓巷道、主要风巷必须进行围岩封闭。三软煤层回采巷道应推广锚网喷支护。

第140条 凡掘进巷道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由子公司或矿(处)分管负责人组织现场会审,研究掘进及支护方案,并形成纪要。

1.巷道过向、背斜轴部区域,且构造应力较大的。 2.巷道遇断层、陷落柱、老硐、应力集中区和揭煤的。 3.巷道沿断层等地质构造掘进的。

4.破碎、复合顶板、Ⅲ类以下等较差顶板的。 5.巷道顶板离层超过规定或有明显离层的。 6.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会审的。

第141条 巷道掘进时,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预防巷道冒顶堵人的技术安全措施。

第142条 机械化掘进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应制定技术安全措施。掘进机、机械装载等设备操作人员与巷道顶板支护最突出部分的距离应保持在200mm以上。卧底、挖水沟时不得破坏巷帮支护。

第143条 锚杆(索)、锚喷支护巷道,现场必须备有不少于10架规格与巷道轮廓相匹配的定型支架。

锚杆(索)、锚喷支护巷道,要进行矿压、支护参数分析,分析不清的巷道必须采取打点柱、套棚等措施加强支护;出现托顶煤巷道支护承载力不足、锚杆(索)失效、变形严重、顶板离层等异常状况的,必须立即进行加固处理。

第144条 掘进工作面停头时,永久支护必须支护到迎头。

第145条 巷道掘进时,即将贯通的2个工作面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相距50m)前地测部门必须下达透窝通知单,给定透窝点位置。施工单位必须编制透窝措施,报子公司或矿(处)总工程师或分管负责人批准,方可施工透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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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围岩分类

第146条 巷道围岩应首先进行稳定性分类,为巷道支护设计、施工与顶板管理等提供依据,以达到施工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目的。

第147条 根据《煤矿井巷工程锚杆、喷浆、喷射混凝土支护设计试行规范》,综合考虑岩层描述、巷道开掘后围岩稳定性和岩石种类,将岩巷锚喷支护围岩分为5类,即Ⅰ类,强稳定岩层;Ⅱ类,稳定岩层;Ⅲ类,中等稳定岩层;Ⅳ类,弱稳定岩层;Ⅴ类,不稳定岩层。详见表4-4。

表4-4 岩巷锚喷支护围岩分类

类 别 岩 层 描 述 1.坚硬、完整、整体性强、不易风化,Rb>60MPa; 2.层状岩层、胶结较好,无软弱岩层。 1.比较坚硬,Rb =40~60 MPa; 2.层状岩层、胶结较好; 3.坚硬块状岩层,裂隙面闭合无泥质充填物,Rb >60MPa。 1.中硬岩层,Rb =20~40 Mpa; 2.层状岩层以坚硬岩层为主,夹有少量软岩层。 3.较坚硬的块状岩层,Rb =40~60 MPa。 1.较软岩层,Rb <20 MPa; 2.中硬层状岩层; 3.中硬块状岩层,Rb =20~40MPa。 1.易风化、潮解的松软岩层; 2.各类破碎岩层。 巷道开掘后 围岩稳定状态 (3~5m跨度) 围岩稳定,长期不支护无碎块掉落现象。 围岩基本稳定,较长时间不支护会出现小块掉落。 岩别举例 玄武岩、石英岩、石英质砂岩、奥陶纪石灰岩、茅口石灰岩。 Ⅰ 强稳定岩层 Ⅱ 稳 定 岩 层 胶结好的砂岩、砾岩、石灰岩。 Ⅲ 中等稳定岩层 能维持一个月以砂岩、砂质泥岩、上稳定,会产生粉砂岩、石灰岩局部岩块掉落。 等。 Ⅳ 弱稳定岩层 围岩的稳定时间仅有几天。 泥岩、胶结不好的砂岩、硬煤。 Ⅴ 不稳定岩层 围岩很容易产生冒顶片帮。 泥岩、软质灰岩,破碎砂岩等。 备注: 1.Rb为岩石的饱和抗压强度。 2.岩层描述将岩层分为完整、层状、块状、破碎四种:①完整岩层:层理和节理裂隙间距大于1.5m;②层状岩层:层与层间距小于1.5m;③块状岩层:节理裂隙间距小于1.5m,大于0.3m;④破碎岩层:节理裂隙间距小于0.3m。 3.当地下水影响围岩的稳定时,应考虑降级。 37

第148条 煤巷应根据围岩地质力学评估(现场地质条件和生产条件调查、煤巷围岩物理力学性质测定、围岩结构观测、地应力测量和锚杆拉拔力试验等)情况和《缓倾斜、倾斜煤层回采巷道围岩稳定性分类方案》进行围岩稳定性分类。综合分析回采巷道受采动、采空区影响的矿压显现主要特点和顶底板强度、煤层强度、巷道采深、直接顶初次垮落步距、直接顶厚度与采高的比值、煤柱宽度等指标,将煤巷围岩分为非常稳定(Ⅰ)、稳定(Ⅱ)、中等稳定(Ⅲ)、不稳定(Ⅳ)、极不稳定(Ⅴ)5类。

徐州矿区煤巷以服务期内顶底板移近量为关键指标,以是否沿空、顶板岩性、岩石结构及其坚固性系数、断面大小为次要指标,将煤巷围岩分为5类。详见表4-5。

表4-5 徐州矿区煤巷围岩稳定性分类 类 别 顶底板移近量 h(mm) h<200 200≤h<400 400≤h<800 800≤h<1200 h≥1200 顶板岩性 特征描述 细砂岩、中粒砂岩;f>6;岩性很完整 粉砂岩、砂页岩;f=4~6;岩体较稳定 砂页岩、泥岩;f=2~5;岩体完整 砂页岩、泥岩、砂泥岩;f=2~5;岩体完整性差或破碎 泥岩;f=2~4;煤、岩体完整性极差,松散破碎 Ⅰ Ⅱ Ⅲ Ⅳ Ⅴ 非常稳定 稳定 中等稳定 不稳定 极不稳定 区域公司矿区应根据地质力学评估及《缓倾斜、倾斜煤层回采巷道围岩稳定性分类方案》,采用适合本矿区的方法进行煤巷围岩稳定性分类。

第三节 巷道支护设计原则

第149条 井巷工程必须充分考虑围岩类别、地应力大小、采深、用途、服务年限等因素,按照《采矿工程设计手册》和规范要求,科学合理设计巷道层位、位置、断面和支护,保证顶板安全管理和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150条 车场、电绞窝、硐室必须有设计,由子公司或矿(处)分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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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召开现场会,并编制施工技术安全措施。地质构造带、老硐、岩巷揭露煤层等特殊区域及前后20m范围内,巷道两侧安全间距符合要求的平巷原则上不得设置硐室,确需设置的,必须经子公司或矿(处)总工程师批准。斜巷保险硐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第151条 三、四角门处原则上不得再设置硐室。硐室离三、四角门最近一帮煤(岩)壁的最小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20m,三、四角门20m范围内确需设置硐室的必须经子公司或矿(处)总工程师批准。

第152条 巷道支护设计以井下实测数据为基础,采用以工程类比法为主的“动态信息法”,即在采用工程类比法的基础上,按照地质力学评估→初始设计→监测→信息反馈→修改完善设计→监测→信息反馈→修改完善设计的程序进行。应针对不同煤系、不同围岩、不同水平、不同区域、不同开采影响、不同用途等条件进行优化,实现支护体与围岩在强度、刚度和结构上的耦合,保持巷道稳定。托顶煤巷道支护强度设计必须能够承受顶煤及顶板的最大压力。

第153条 锚杆布置:半圆拱断面正顶布置一根锚杆,然后向两侧均匀布置。梯(矩)形断面靠两帮的顶锚杆应向帮倾斜,两帮最上端锚杆应向顶倾斜,其倾斜角度应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其它中间锚杆应尽可能与煤(岩)层层面垂直;顶板锚杆不得沿岩层层面布置;肩窝锚杆距帮或顶不大于300mm,不小于200mm。墙基锚杆距底板不大于300mm,并应向下倾斜施工,其倾斜角度等应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154条 采用工程类比法设计的锚喷、锚杆(索)支护参数,应选择适合实际条件的锚杆支护理论进行验算,特殊情况下可借助数值模拟等方法进行设计。

1.锚杆悬吊理论验算 (1)锚杆长度

L≥L1+L2+L3

式中:L—锚杆长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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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锚杆外露长度,一般取L1=0.15m;

L2—锚杆有效长度,m。当直接顶需要悬吊的范围易于划定时,L2应大于

或等于其厚度;巷道围岩存在松动破碎带时,L2应大于或等于松动破碎区的高度,用普氏自然平衡拱理论确定松动破碎区的高度时,L2应等于普氏免压拱的高度:

f≥3时, L2B 2f f≤2时, L21BHctg45 f22式中:f—巷道顶板岩石普氏系数; B—巷道掘进宽度,m; H—巷道掘进高度,m; —岩体内摩擦角,(º)。 L3—锚杆锚固长度,由拉拔试验确定,m。 (2)锚杆直径

根据杆体承载力与锚固力等强度的原则进行验算:

式中:D—锚杆直径,mm;

Q—锚杆的锚固力,kN,取现场锚固力拉拔试验数据的平均值。

t—杆体材料的抗拉强度,MPa。 (3)锚杆间排距

式中:ab—锚杆间排距,mm,通常取ab;

K—安全系数,一般取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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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石体积力,kN/m3。

2.锚索悬吊理论验算 (1)锚索长度

Ls≥LⅠ+LⅡ+LⅢ

式中:Ls—锚索长度,m;

LⅠ—锚索外露长度,一般取0.3m; LⅡ—锚索有效长度,m;具体取法:

①静压巷道

nLⅡmax1.5B,hi i1②动压巷道

nLⅡmax3B,hi

i1式中:B—巷道掘进宽度,m;

hi—稳定岩层下各层厚度,m;

i—稳定岩层下岩层层数。

③当LⅡ/B>3时, LⅡ=3B。 LⅢ—锚索锚固长度,一般取1.0~2.0m。 (2)锚索排距

依据每排布置1根锚索,锚杆失效时锚索所承担的岩层重量进行验算:

bs≤式中:bs—锚索排距,m;

4Bsks23Ru

B—巷道掘进宽度,m;

s—上覆岩层岩石体积力,kN/m3;

Ru—锚索的最大力,kN; ks—排距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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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条 巷道掘进期间,为避免巷道重复修护造成局部应力集中,围岩变形量较大的巷道可采用两种断面规格进行检查,但巷道变形后的最小断面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并制定专门措施。巷道移交时断面应满足运输、安装、通风、行人等要求。

托顶煤锚梁网支护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第156条 沿空留巷回采巷道设计应考虑预留一定断面,采用高强度高性能支护材料和高预紧力支护等技术,加大支护系统的刚度和强度,提高巷道围岩控制效果,为留巷创造条件。

第四节 锚喷、锚杆支护巷道

第157条 岩巷锚喷支护相关要求:

1.必须采用先光爆初喷、后锚(网)复喷的施工工艺。其主要施工工序为:光爆——敲帮问顶、找掉——临时支护——初次出矸——支设护顶锚杆、安全点柱——初喷—— 打锚杆眼(挂网、钢带等)——安装锚杆——出矸——锚杆螺母二次紧固——复喷——养护。

2.炮掘必须采用光面爆破技术,做到爆破后巷道成型规整。眼痕率:硬岩(f>6)应达到80%以上,中硬岩(f=3~6)应达到50%以上,软岩巷道周边成型应符合设计轮廓。

3.锚杆采用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等强锚杆,其长度、直径等符合规程、措施要求;金属网宜采用菱形金属网;初喷厚度30~50mm、复喷厚度30~50mm,喷浆总厚度不宜超过100mm。

4.锚杆施工应在巷道初喷成型、喷层凝固后进行。复喷必须覆盖网、钢带、锚杆(索)托盘,喷浆成巷后锚杆端部可以适当外露,但应喷一层砂浆封闭外露部分,以防生锈;迎头至少10m不得复喷(耙装机挪移后耙装机至迎头不得复喷),以便于进行二次紧固螺母和质量检测等工作,复喷距迎头的最大距离不得超过30m;复喷前必须适时对螺母进行二次紧固,并视锚索预紧情况,确定是否对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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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进行二次张拉,以确保螺母扭矩、锚索预紧力达到规定要求;复喷前须冲洗巷道;特定条件下制定技术安全措施后可采用集中方式复喷。

5.喷层必须洒水养护。喷射混凝土终凝2小时后,应洒水养护,每班不少于2次,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天,现场气温低于+5℃时不得洒水养护。

6.巷道遇易风化潮解剥落的松软岩层、破碎岩层、断层破碎带、陷落柱、草帽滑顶板、淋水段和巷道穿层距煤层法线距离小于等于5m时,应加强支护或改变支护形式。

第158条 煤巷锚杆支护相关要求:

1.顶板支护采用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等强锚杆进行支护。Ⅰ~Ⅱ类围岩顶板宜采用端头锚固,Ⅲ~Ⅴ类围岩顶板宜采用加长锚固。

2.巷帮必须支护,一般采用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等强锚杆。工作面切眼、服务年限小于2个月的煤巷、采深不超过800m且围岩应力和变形量小的煤巷,可使用木锚杆、玻璃钢锚杆、圆钢锚杆等临时性护帮锚杆。回采巷道切眼和工作面一侧巷帮优先采用可切割锚杆或易拆卸的锚杆。

第159条 Ⅲ~Ⅴ类围岩巷道在基本支护形式的基础上,必须另加锚索加强支护,其支护形式、参数必须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160条 围岩稳定、不片帮,巷帮支护可适当滞后一定距离,但滞后最大距离和最大空帮时间必须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161条 局部掉顶、片帮时,应优先采用锚喷、锚杆进行支护并采用“掉到那里,喷锚到那里”的支护方法,不得瞒顶、瞒帮。

第162条 锚杆必须按设计施工,因巷道超高、超宽等原因造成施工后肩窝、墙基锚杆距帮、顶、底大于300mm的应及时增打。

第163条 顶板有淋水的地段,要采取复合支护的措施,防止顶板因泥化、弱化、离层等导致冒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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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架棚巷道

第164条 架棚巷道必须使用金属材料撅顶。其撅顶方式、规格尺寸、数量、排列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和施工技术安全措施中明确规定。炮掘工作面迎头至少10m范围内的支架必须进行整体加固,加固装置必须是刚性材料,并能适应棚距的变化。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及时修复,修复合格后方可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情况,并且由外向里逐架进行。扶棚时,要有专人监护顶板。

第165条 金属支架构件必须齐全。梯形支架棚腿必须焊接规格匹配的包壳和垫板。包壳用槽钢加工,垫板厚度不小于8mm;接触面要满焊,不得点焊。

第166条 巷道腰帮背顶材料的质量、规格、数量、排列必须在作业规程、施工技术安全措施中明确规定。支架与顶帮必须背实、揳紧,禁止空帮空顶和瞒顶作业。

铺设金属网或塑料网护顶帮时,所用金属网、塑料网的质量、规格及压茬宽度等要求必须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167条 架棚巷道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杆,10°以上的斜巷支架间要采用金属拉杆,其撑、拉杆的规格、数量和设置位置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巷道掘进时,出现断棚必须停头维护,否则不得掘进。

第168条 设有永久水沟的巷道,掘砌水沟时,必须有防止棚腿失脚的措施。 第169条 支架腿窝必须找到实底,遇到煤岩松软时,必须穿鞋,鞋的规格、材质必须在施工技术安全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170条 支架间距、水平、前倾后仰等指标符合要求。可缩性金属支架支护时,支架连接件螺栓扭矩不得小于150N·m,并经常检查螺栓紧固情况,出现松动的要及时重新上紧。

第171条 拱形支架整形修复必须用标准样板度量,应达到设计的弧形曲率和弦长,修复的支架必须保证质量合格,方可下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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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裸体、点柱巷道

第172条 裸体或采用点柱支护巷道,实施前必须先行试验,得出试验结论后编制措施,报集团公司(区域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73条 掘进过程中,如遇顶帮岩性改变或地质构造、老硐时,必须采取管理顶板的有效措施,但不得使用无腿棚。

第174条 裸体巷道两帮施工要平整,并建立检查顶板变化的制度。

第七节 立井、斜井、硐室和交岔点

第175条 立井、硐室、碹岔巷道的施工,必须有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施工技术安全措施。

第176条 立井施工,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封口盘上设置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必须坚固、严密。封口盘和井盖门上不得堆放杂物,井口封口盘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立井悬吊设施必须安全可靠,每次升降前后必须进行一次认真全面检查。

第177条 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松软岩层、煤层或砂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紧靠工作面,应严密加固,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察地面沉降及临时支护后面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178条 井筒中设置的各道临时盘结构必须完整、无漏洞,并设专人看管。盘门开关要及时。盘上各活动物件必须拴牢固,防止坠落事故。

第179条 普通法凿井,掘砌段高应根据情况和施工速度确定。

表土层掘砌,采用挂圈、背板临时支护时,段高不得超过30m,时间不得超过半个月。

基岩段掘砌,采用挂圈、背板临时支护时,段高不得超过60m,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采用混凝土井壁,锚喷作临时支护时其段高不得超过30m,时间不得超过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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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锚喷作永久支护的井筒,临时支护段高不得超过2m,永久支护段高不得超过4m。

采用短掘短砌井壁时,段高不得超过5m。

第180条 立井施工,工作前必须检查井帮,如有浮矸、危石及时找掉。爆破后必须及时清扫吊盘、井圈及悬吊设备上爆破崩落的矸石。

第181条 采用料石或砼砌块砌筑井壁时,应先灌注砼壁圈(或壁圈),并在其内按规定埋设吊挂下段井圈用的挂勾。

采用滑升模板套砌井壁时,滑升速度应与砼初凝时间、砼强度相适应。脱模时砼的强度应控制在0.05~0.25MPa。

采用木板、金属模板套砌井壁脱模时,砼强度不得低于1.5MPa。

第182条 立井施工期间,必须对整个井壁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发现有损坏的,必须制定措施,及时处理。

第183条 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井筒掘砌过程中,必须供给保持冻结井壁厚度和强度所需的冷量,达到设计冻结温度。

掘进中,应随时检查井壁的结霜情况,如发现有退霜及其它异状,应立即停止掘进,迅速砌筑井壁。

冻结法施工的井筒,必须在冻结段砌壁成井后方可解冻。 回收冻结管时,对残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砼全部充满填实。

第184条 冻结法施工的井筒,掘砌段高应根据井筒穿过的岩层、冻结壁温度、冻结管的偏斜情况以及掘进速度来确定。在冻结良好的情况下:流砂或卵石层不得超过10m,粘土或淤泥层不得超过6m;通过膨胀性粘土层应采取短掘短砌的方法快速通过。

第185条 自上而下延深井筒,当采用预留岩柱作保护盖时,岩柱的厚度,根据岩性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中确定,一般不得小于井筒掘进直径。

当采用安设人工保护盖时,人工保护盖的结构、强度应能承受断绳坠罐的冲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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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条 采用自下而上反井施工时,须经子公司或矿(处)总工程师批准。采用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木垛盘支护材料必须使用直径160mm以上的圆木,基墩应采用砖或料石砌筑。

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盘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6m,人行眼和材料眼必须封严。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检查无问题后方可作业。

第187条 斜井表土段必须砌碹支护并通过风化基岩进入稳定岩层5m以上,需要时实行壁后或夹层注浆堵水堵砂。

第188条 开凿斜井表土段,必须编制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明确规定降排水、掘进、临时支护、超前支护、永久支护方法及相应的控制距离。

第189条 松软、破碎带大断面巷道和硐室宜导硐超前掘进;特软岩层或破碎带大断面巷道和硐室宜两侧导硐施工,但刷砌前两侧导硐必须贯通。导硐必须进行支护,支护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导硐刷砌(喷)与掘进不宜平行作业,如果平行作业时,必须设置人员出入的安全出口。

施工困难的,应采用预注浆、管棚等施工技术;成型巷道应采取注浆加固等联合支护措施。

第190条 硐室分阶段施工时,必须将第一阶段永久支护完成后,才能进行第二阶段施工。在施工中,每班应对第一阶段的永久支护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191条 巷道交岔点的位置应选择在岩性好、地质条件稳定的地点,且遵守以下规定:

1.巷道交岔点要有专门设计,对支护方式、支护材料、巷道断面等进行明确规定。架棚巷道的抬棚必须要专门设计、专门加工,抬棚必须是对棚。抬棚梁和插梁要焊接牙壳,抬棚架设后巷道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断面,并满足运输、行人、通风等所需的安全间距。

2.巷道交岔点施工前,必须组织现场会审,工区技术员根据现场实际和会审要求,编制施工技术安全措施,绘制施工放大图,并向职工传达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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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岔点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锚喷支护交岔点应做到随掘随锚喷;架棚支护扶抬棚前必须扶架棚、打点柱,穿插梁应逐根进行,严禁大拉大换;砌碹巷道要将碹砌至交岔点处并砌好墙跟后,方能在交岔点处挑顶砌拱。

4.巷道交岔点(抬棚)施工结束后,必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掘进。

5.巷道交岔点(抬棚)应编号管理、建立台帐。台帐内容包括:交岔点(抬棚)位置、施工时间、施工人员、竣工验收人员及验收意见、巡查记录等。

第八节 深部和软岩巷道

第192条 深部(采深超过800m)和软岩(围岩软弱、破碎、松散,高应力,底鼓、变形量大,长期流变、难支护等)巷道支护原则:

1.让: 采取预留断面、让压槽和支护体让压等方式适度让压,释放围岩部分变形能。

2.抗:合理选择补强支护时间和强度,提高围岩承载力,保持巷道稳定。 3.封:及时喷浆封闭围岩,防止围岩水浸、风化,改善围岩受力状态;变形量大、服务年限长的巷道宜采用全断面封闭支护。

4.控:采取反底拱、底板锚杆(索)、锚注等控制底鼓的措施。推行底角锚杆支护,其角度以45º为宜,不小于30º。

5.联:单一支护效果不好的,应采用联合支护、二次复合支护、时空结构藕合支护。

第193条 锚杆必须使用屈服强度≥335Mpa、Ø22mm,L≥2400mm或屈服强度≥500Mpa、Ø20mm,L≥2400mm的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等强锚杆,锚杆间排距一般沿空时不超过750mm、非沿空时不超过800mm;锚索使用Ø≥18.9mm钢绞线锚索,锚索排距不大于3500mm。结合实际,研究应用高强让压锚杆、恒阻大变形锚杆(索)、钢带等高强度高性能支护材料和全锚索、桁架等高预应力支护承载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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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条 深部、软岩巷道应综合应用“顶板、两帮和底角”三级控制技术。顶板关键部位施工加强锚索;两帮高度超过4.0m或掘进期内两帮移近量超过600mm时,增加帮锚索;底角施工底角锚杆。

第195条 深部、软岩硐室应采取锚注、壁后注浆和底板锚杆(索)、底板浇注、反底拱等有效控制巷道围岩变形的措施。

第九节 防冲巷道

第196条 冲击地压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或沿空掘(留)巷;巷道支护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厚煤层应跟底掘进,特殊情况留底煤时必须采取防止底板冲击的措施。

第197条 冲击危险区域巷道断面优选顺序为:圆形——半圆形—— 三心拱形——直墙拱形—— 梯形、矩形。

第198条 巷道支护应根据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估,确定不同区段支护方案和参数,做到支护与冲击危险匹配,并遵循以下原则:

1.中等及以下冲击危险区段巷道一次支护方式优选顺序为:全锚索—— 锚网梁索—— 29及以上U型钢可缩性支架。

2.严重冲击危险区段巷道一次或二次支护方式优选顺序为:锚网梁索+门式支架——锚网梁索+29及以上U型钢可缩性支架—— 全锚索—— 锚网梁索。

3.有底板冲击危险的区段巷道应施工底板锚杆或采用反底拱支护。 4.中等及严重冲击危险区段巷道,锚杆使用屈服强度≥335MPa、Ø22mm,L≥2400mm的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等强锚杆或屈服强度≥500MPa、Ø20mm,L≥2400mm的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等强锚杆;锚索使用Ø≥18.9mm钢绞线锚索。

5.严重冲击危险区段巷道使用钢带、大直径金属菱形网等高性能护表材料。 第199条 交岔点支护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择锚网梁索、可缩性U型钢支架、门式支架、“O”型支架或其联合方式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延伸到正常巷道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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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条 工作面切眼应采用锚网梁索联合支护;两道车场、料场长度不小于30m,巷宽不小于5m,并采取加密锚索、打点柱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支护。

第十节 巷道支护监测

第201条 子公司或矿(处)应建立巷道支护监测制度,明确班组、区队、部门等各级责任,做好支护质量验收、巷道巡查和综合监测、日常监测等工作。综合监测主要内容为锚杆、锚索受力状况和顶板离层、巷道表面和深部位移;日常监测主要内容为顶板离层观测。

第202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隐蔽工程管理。锚杆、锚索实行编号管理,建立锚杆、锚索施工台帐,做到隐蔽工程施工责任能够落实到人。

第203条 喷射混凝土强度检测

1.一般巷道每30~50m,取样不少于1组,试块每组3块,芯样每组5块,应在标准条件下养护至28天。材料或配合比变更时,应另行取样。

2.试块或芯样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进行做样、制样、压力试验,并做好检查和试验记录,其抗压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第204条 锚杆、锚索预紧力(扭矩)和受力监测

1.每班必须对当班施工的每1个锚杆的螺母预紧扭矩、每1根锚索的预紧力进行检查,检查必须使用扭力扳手、张拉机具。扭矩不合格的锚杆、预紧力不合格的锚索,必须重新紧固、张拉达到设计要求。

2.锚杆、锚索支护巷道每80~100m或每旬抽检1次,抽检不合格的锚杆、锚索,必须重新紧固、张拉达到设计要求。

3.锚杆、锚索应采用测力锚杆或测力计对其受力状况进行监测。 第205条 锚杆、锚索抗拔力检测

1.巷道每掘进20~30m,锚杆在300根以下,取样不应少于1组;300根以上,每增加1~300根,相应多取样1组;设计或材料变更,应另取样1组,每组不得少于3根。同时,抽查一组锚索,每组不少于2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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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遇顶板淋水、帮部渗水等特殊区域,巷道实施锚杆、锚索支护时,应及时在该区域进行锚杆、锚索抗拔力检测,以确定树脂锚杆、锚索对该区域的适应性,并根据检测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206条 巷道表面位移、深部位移监测

1.巷道表面位移监测内容包括顶底板相对移近量、顶板下沉量、底鼓量、两帮相对移近量和巷帮位移量。一般采用十字布点法安设测站,每个测站应安设两个监测断面,基点应安设牢固,测站间距一般不超过100m;采用测枪、测杆或其它测量工具量测。

2.巷道深部位移监测范围不小于巷道跨度的1.5倍,孔内测点数不少于4个,一般采用多点位移计观测。

3.巷道围岩移近速度急剧增加或一直保持较大值时,子公司或矿(处)有关领导必须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207条 煤巷锚杆支护顶板离层监测

1.顶板离层仪应安设在巷道顶板中部或交岔点中心位置,浅基点固定在锚杆端部位置,深基点一般固定在锚杆上方稳定岩层内300~500mm,若无稳定岩层,深基点在顶板中的深度应不小于巷道跨度的1.5倍。顶板离层仪的间距一般不超过100 m,非跟顶、沿空或受采动影响的掘进巷道,间距一般不超过 50 m,间距误差不超过 3 m。断层处、交岔点等特殊地段必须安装顶板离层仪。具体安装地点、数量、要求等应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2.顶板离层仪按安装时间先后进行编号、挂牌管理,牌版上应记清编号、安装日期、初始读数、深浅基点位置、观测人等内容。监测资料要定期分析并做好记录。

3.离层临界值因地质条件、采动影响、支护方式等因素不同而异。各子公司或矿(处)应根据条件,经过试验研究分析,确定不同条件下的离层临界值,并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4.顶板离层仪观测记录实行现场记录牌、记录本、记录台帐“三统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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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技术员负责数据监测。出现顶板离层达到临界值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汇报调度室、生产技术部门和子公司或矿(处)有关负责人,由负责人主持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的补强加固等技术安全措施,并及时组织落实兑现。

第208条 观测频度:距掘进工作面50m内和回采工作面100m内每天观测应不低于1次。在此范围以外,除非离层、位移有明显增大,可每周观测1次。

第209条 巷道移交时,现场顶板离层仪、位移监测站和记录牌板等一并移交给接受单位,继续做好监测、管理工作,至掘进、回采一个完整周期结束,并形成观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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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井巷修护

第210条 子公司或矿(处)必须建立健全井巷管理机构和制度,成立以生产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井巷管理小组。每月开展井巷普查、召开井巷专管例会,总结工作,制定计划,布置巷道修护任务。生产技术部门必须明确井巷管理工作负责人,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井巷普查、维修和巷道在籍、失修统计台账等管理工作。

第211条 子公司或矿(处)应建立专业井巷修护队伍,进行井巷维修工作。 第212条 巷道必须保持满足通风、运输要求的断面,保证通风系统可靠、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行人巷道严禁失修。

第213条 巷道修护工作实施前,必须由子公司或矿(处)分管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施工区队等单位的专业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会审,明确施工工艺,设计确定支护形式、技术参数和质量要求,并根据矿压显现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支护参数。

第214条 一般失修巷道,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排定计划,组织修护。严重失修巷道,必须根据现场会审意见,立即安排力量进行修护。

第215条 巷道修护应按照岩巷、煤巷的要求,科学合理选择施工工艺和支护参数,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爆破刷大必须推行光面爆破;锚杆、锚索必须按要求进行抗拔力检测。

第216条 岩巷锚喷修护,不需要刻意造型。凡失修面积在1m2以上的,必须补打锚杆,挂金属网复喷。

喷层开裂、变形、破坏等不需扩刷的失修巷道,可采用找掉、喷浆等方法进行修护。

喷体开裂、脱落等变形破坏严重的失修巷道,必须采取剥离离层喷体和活矸危岩、扩刷至符合要求的设计断面—初喷—锚网支护—复喷的工艺进行修护。多次修护围岩破坏严重的巷道,应采取注浆等加固措施。

局部掉顶严重等特殊巷道修护,其总喷层厚度超过200mm时,喷层外表面必须进行挂网打锚杆喷浆封闭支护,且最外层喷浆厚度必须在30~50mm之间;总喷层厚度大于400mm时,每400mm的喷层间必须用锚杆进行支护,但一次喷浆的最大厚度不得超过200mm;重复喷浆修护的,每隔400mm的喷厚,必须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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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一次锚杆、铺网支护;必要时应采用锚索加强支护。

第217条 “三软”、围岩破碎的锚网梁索巷道修护,应推广喷浆封闭围岩并注浆加固的联合支护方式。

第218条 巷道底鼓量超过巷道设计高度四分之一以上的,应采取卸压和底角锚杆、底板锚杆、底板浇注或锚注、反底拱、等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219条 巷道修护必须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技术安全措施,做到一工程一措施,严禁无措施进行巷道修护工作。巷道修护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必须编制巷修作业规程。

第220条 巷道修护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棚、逐循环进尺进行,严禁大拉大放、大循环进尺和空顶、空帮作业。严禁人员进入失修巷道区域。

斜巷施工时,必须搭设好防矸石滚落的护身板,其设置要求必须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221条 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查后工作,找掉和敲帮问顶等制度。找掉时必须将所有裂开、离层浆块(活矸危岩)全部撬掉找尽,难以找掉的必须及时采取有效临时支护措施,其支护方式在技术安全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222条 架棚修护必须使用金属10m整体加固装置。巷道扩修撤换支架时,必须有保证冒顶堵塞巷道时人员撤退的安全出口。在撤换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清理好后路及工作地点环境。架设或撤除支架应连续进行,一架未完工前,不得终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如不能连续施工,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背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撤换支架时,必须执行扶一架新棚,再撤除一架老棚的施工方法,不得一次连续撤除二架及以上。

第223条 改棚工作不得少于2人。施工前要认真检查巷道顶板岩石裂隙情况和支架损坏程度;出现断棚折柱时,必须先打好点柱或扶好临时棚。

第224条 砌碹巷道维修,必须在维修处外1m的区段采用扶架棚或码垛的方法托实碹体,由外向里逐段进行。

第225条 修复巷道过老硐(空)时,可以采用撞楔、木垛、充填等方法。施工时,必须指定专人监护顶板,不得瞒顶和空帮空顶。

第226条 小眼修护时,应自下而上进行。小眼上下口要设专人警戒,周围5m内要清理干净,并用板子盖严,搭好两道相错的护身板,其间距不得大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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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板面积不小于小眼断面的2/3。每次拉盘不得超过1m,一般需用钢丝绳吊住盘,防止脱落;小眼上口的抬棚要打点柱或扶架棚。

第227条 编制巷修作业规程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各项管理制度牌板和施工图牌板。竣工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有记录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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