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了规范审图意见回复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设计人员在各阶段设计完成审图后,对审图公司意见的回复。
2. 图意见回复
2.1对审图公司审图意见的回复,应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各相关专业设计人员共同配合实施。
2.2根据审图意见,对所涉及专业的图纸和设计文本内容的错、却、漏等问题,进行统一认真的修改和补充。要求:
(1)设计人应对审图公司的审图意见单内容进行逐条说明和回复; (2)注明修改内容所在图号和位置;
(3)对提出的修改意见不明确时,修改人应与审图公司审核人进行直接沟通和交流,以得到审核人对回复结果的确认和认知; (4)在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的设计文本及图号上加以修改标注; (5)调整和修改图纸目录;
(6)审图意见回复单经设计修改人、校对人签字后,送总工办审阅。 2.3总工办应对修改内容和回复单的签署进行审核确认和登记。 2.4院办公室在审核意见回复单上加盖公章前,应得到总工办确认发出的意见,方可执行
2.5项目负责人将审图公司意见及回复单留底,作为设计资料,一并交院档案室进行资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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