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行为的逻辑》
——读书笔记
(潘啸
16014522)
“看不见之手”失灵了——社会科学家假设: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一定会为实现这个共同利益采取集体行动。譬如,持有同一公司股票的人会齐心协力扶持该股票的价格;消费者会组织起来与售卖伪劣产品的商家斗争;全世界无产者会联合起来反对资本家的剥削等等。
奥尔森发现,这个貌似合理的假设并不能很好地解释和预测集体行动的结果,许多合乎集体利益的集体行动并没有发生。相反地,个人自发的自利行为往往导致对集体不利、甚至产生极其有害的结果。
“看不见的手”为什么会失灵?原来,集体行动的成果具有公共性,所有集体的成员都能从中受益,包括那些没有分担集体行动成本的成员。例如,由于罢工的胜利,工人获得加薪,这对所有工人都有好处。但那些参加罢工的工人却承担了所有风险和成本。这种不合理的成本收益结构导致搭便车的行为。每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即使他们组成一个团体以便获得集体利益,但是个人利益的打算往往破坏了集体利益的达成。这便形成了一种“悖论”, 即除了特殊的安排和环境,由理性个体组成的大集团,就不会为集体的利益做事。
首先明确集团分为大集团和小集团。大集团是指那些拥有多数成员的集团,而小集团则指那些集团中只包含少数甚至两个的成员。通过观察和分析,那些大集团要获得集体行动的难度比小集团大,且随着集团规模的增加,集体行动的难度是递增的,集团所能提供的产品越远离最佳水平。而且同时 随着人数的增加,每个人受激励程度就越低,导致其付出的团体成本往往小于U型结构中的最适值。
理由如下:
第一:集团越大,增进集团利益的人获得的集团总利益的份额就越小,有利于集团行动得到的报酬就越少,这样即使集团能获得一定量的集团物品,其数量也是远远低于最有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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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由于集团越大,任一个体,或集团中成员的任何(绝对)小子集能获得的总收益的份额就越小,他们从集团物品获得的收益就越不足以抵消他们提供哪怕是很小数量的集团所支出的成本,一个例子便是在股份制公司中小额股东并不关心公司的发展情况。
第三:集团成员的数量越大,组织成本就越高,而很大的集团在没有强制或独立的外界激励的条件下,一般不会为自己提供哪怕是最小物品的集体物品。
第四:小集团中中有谁不负担集团费用的一部分,将受到集体的排斥;而在大集团中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每个人都像是原子化的个人,那些破坏集体行动的个人失去有效地道德约束,其行为很少被发现或发现了也无有效的制裁。典型的例子是市场上众多的竞争者,他们很难形成统一的联盟,进行统一的行动,即使是统一的行动在刚开始发生,也不能保证接下来就一直发生,而那些破坏集体行动规则的人,也不会受到什么严重的处罚。所以,大集团要达到集体行动就比小集团困难得多。同时,也说明了激励机制在小集团中比大集团更易达成目的。
因此,团体的利益不等价于个人利益,即使每个人的利益都是相同的——个人自发的自利行为使之不一定参与到活动中而获得了集体利益(在大集团中尤为常见),而小集团中同样存在着上述问题,尽管小集团以自己结构体系达到一种直接但不可复制的效果,其依然很难实现达到各人最优成本,也无法预测收益的合理性。
活动的主体是集团,集体行为的逻辑有其具体的分类标准,而非简单的各人利己行为的累加而致使的对集团利益的追求。成本、集团大小、各人目的性、收益大小等诸多因素,往往会造成看不见的手的失灵。
结语:《集体行动的逻辑》是一本人类杰作,蕴含着丰富的思想,这些思想像是点点的火星,只要有干柴存在,都将燎原般燃烧起来。而这篇文章,就是其中几点火星的引燃之作,当然,其他的火星在等待着机会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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