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环境公益诉讼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资源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随之公民的环境权益也遭受到严重威胁。在此基础上,如何更好地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保护公民合法环境权益扮演着不可替代作用。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权益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明确环境公益,须首先明确,公益、公益诉讼之涵义。公益即公共利益,是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庞德认为,社会利益属于公共利益的的一部分,其中社会利益又有六大类:“……其中第四类,是保护社会资源。社会资源包括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即森林、能源等保护……。”[1]
而公益诉讼是指根据法律的授权,由国家机关或者组织、个人,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诉讼相比具有如下特征:首先,诉讼主体的广泛、多元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也可以是有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即只要是对环境公益造成侵害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诉讼。其次,诉讼目的的明确性。环境公益诉讼的被诉行为是侵犯或危害到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因而环境公益诉讼更具有目的性和针对性,其保护的是公共环境利益,而非传统意义上的私权或公权。
二、我国的环境保护现状体现的突出问题
环境保护部门执法手段单一,公众环境权益期待环境公诉。从我国现行体制来看,行政机关承担着国家的绝大部分职能,但是与此相应的,法律却赋予其极其有限的强制执法手段,手段与职能相差甚远。在环保领域更是突出。就目前面临的环境形势来看,环境公益保护迫切需要检察院以公诉人身份介入。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当事人上有了明确的立法,即“对破坏环境,侵害公民环境权益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个人,可以提起诉书。”这是公益诉讼制度首次明确规定我国立法上。根据《民诉法》第108条规定,原告资格“需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此规定,若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时,就需要有适格的国家机关提起诉讼。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之规定,环境损害者有义务排除环境危害,并对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赔偿。依此可推出,若公民的公共环境权益受到直接侵害时,就需要有适格的国家机关代为提起公益诉讼。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第90条之规定,破坏海洋环境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相关部门代为提起诉讼,要求责任
人予以赔偿”。
在实际操作中,事实上大多数环境侵害行为并未直接侵害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的权益,而“直接受到损害”等条件,是主体资格受限,往往使得无享有诉权的适格主体。即使个人享有起诉的权利,但也往往因、不敢、不知等原因而不能起诉。而环境行政部门因行政体制方面的限制,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导致许多环境违法行不能被有效地遏制。发生在四川雁江区的清水河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三、关于突出问题的应对策略
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参与诉讼。案件起诉,原告需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检察院不会主动介入。但是涉及到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检察院应该是符合起诉条件的。环境污染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等行为,有时受侵害对象是不特定的,没有适格的原告或者明确的受害人,而且还不能形成集体诉讼。国家作为一个被抽象的主体,保护国有资产和公共环境利益是其应尽的责任,如此就需要检察院来代言保护这种利益。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以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为己任,公诉职能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存在诉讼难以继续进行的障碍情况下,从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人民检察院运用公力救济手段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视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由其代表国家的,以保护公共环境利益为目的而提起环境民事诉讼,不仅是符合法理的,也是必要的。[2]
关于由人民检察院代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我们还可结合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予以分析。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权力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存在的。由此决定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维护者的主体的广泛性。在环境法律关系中,外观上似“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在某种意义上讲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我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特别是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环境权益的行为,不仅可以检举控告,而且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人民日报》在关于湖南省岳阳县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报道中所指出的:“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予以法律救济,既是符合我国宪法精神的,也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3]
参考文献:
[1]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291-295.
[2]周柯.环境法学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徐远平.民事公诉亟待立法[N].光明日报,200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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