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审判员: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何某的委托,以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指派我和陈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代理人在接受本案后,认真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听取了委托人的观点和理由。现结合庭审调查的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有赡养原告的法定义务
原告与丈夫(已逝)共育有四子三女,从儿女们第一声啼哭嗷嗷待哺到蹒跚学步、从子女上学识字到成家立业,原告为抚养教育几个孩子,日子过得精打细算、艰难困苦,其虽呕心沥血、含辛茹苦,但任劳任怨、无怨无悔。风风雨雨几十年后,原告看到子女先后各自完婚成家,看到儿孙满堂,心里无比欣慰,本以为自己在晚年可以安享天伦之乐,但原告没想到晚年生活如此凄惨,甚至要与亲生儿子对簿公堂。我们都知道赡养父母、尊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中国人的立身之本。从法律的层面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被告聂郁珊表示,不赡养原告是因为自己以前为这个家付出了很多,但被告有没想过父母为了你们付出了更多,至少养育了你16年,如果真的要算账又怎么算得清楚呢!
二、本案中被告均应承担赡养原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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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以前,除被告聂某珊外,另外三被告都能履行自己的义务,2010年1月开始,另外三被告因不满聂某珊的行为也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致使原告无家可归,衣食无着。原告已89岁高龄,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有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的权利,同时因为原告年老体弱多病,原告还有要求随被告共同生活照料其饮食起居的权利。四被告均系原告的亲生儿子,均对原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赡养义务。原告所要求的赡养费数额是根据自己的生活需要、自理能力、疾病治疗,及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当地人口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四被告均有经济来源,有条件和能力履行法定义务。
三、四被告签订的《四兄弟抚养娘的协议》是有效的,应按协议支付赡养费
2006年2月16日,四被告在何某的见证下签订的《四兄弟抚养娘的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情形,经四被告签字确认,是有效的协议,四被告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赡养义务。现被告聂小康表示只要另外三被告按约定支付赡养费,其愿意照料原告的生活,这等于减轻了另外三被告的责任,也让原告的生活更有保障。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望得到采纳。
代理人: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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