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为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健全我县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充分调动和利用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合作开发建设第期保障性住房项目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县第 期保障性住房项目
1.2项目地点:位于地块。具体的建设规划指标见报建相关资料。
1.3总建筑面积: 套(其中,A户型:三房两厅两卫;建筑面积:;户数: 户。B户型:三房两厅一卫;建筑面积:;户数: 户。)
上述建设面积以开发建设后的测绘报告为准。
1.4 建设基本要求:毛坯住宅、公建、小区外网、道路、便道、配套设施、绿化等,乙方需保证项目是设施完备。
第二条 合作开发方式
2.1甲方负责提供保障性住房项目,乙方负责提供向甲方提供临高县第 期保障性住房项目。
2.2甲方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营销工作,把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并通过甲方审查的名单交给乙方,并通知通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直接与乙方签订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符合条件购房者名单和总的平方数开工建设,必须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 个月内向甲方交付提供上述保障性住房。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实际需求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如果甲方没有需求,乙方可以不开工建设。
2.3乙方拟定的规划设计总体方案,应经甲方确定认可后方能报市规划部门审批,规划审批调整中的事项,由双方协商报规划部门调整后确定,乙方按照确定的设计方案进行深化设计。
第三条 房屋的验收标准、交接程序和保修
3.1房屋应通过竣工验收并达到一般民用建筑房屋的交付标准。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1按照国家、省、县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相关政策,甲方负责提供项目的用地指标及规划条件,并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前期工作手续。
4.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2.1乙方根据项目规划进行投资及建设管理。按照甲方要求,确保保障性住房按时、按量、按质交付使用。
4.2.2乙方除应遵守国家、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的各项规定外,还必须遵守规划文件规定的规划指标、勘察设计要求、户型面积和结构等要求。
4.2.3乙方应当按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申报规划审批手续。乙方自行负责办理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有关立
项、规划、土地、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甲方应当给予积极协助。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销售
5.1 甲方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营销工作,把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并通过审查通过的名单交给乙方,并通知通过甲方审查的人员直接与乙方签订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
5.2 与乙方签订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的人员以2800元/㎡的价格向乙方支付购房款。该款项分如下期限支付:(1)在乙方完成报建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总购房款的30%;(2)在项目封顶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总购房款的50%(3)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剩余的总购房款20%。
第六条 不可抗力等
6.1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因素造成经济适用住房延迟开工或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建设任务的,乙方应在十日内向甲方提出延期申请。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保障性住房用地、户型面积及设计标准未经甲方确认擅自动工建设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改正,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7.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构成违约,应当依法
承担违约责任。
7.3 如在项目报建完毕之日起2年内,甲方不能完成全部的销售任务后乙方未能收到应当收到的款项,则相应的剩余的房产面积归乙方所有,乙方自行销售。
第八条争议
8.1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有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向法院起诉解决。
第九条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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