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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复习

来源:九壹网
宪法复习

一、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方式、调整国家权力和国内公民权力之间关系的根本法,他通常规定国家体制、政治组织形式,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权力义务关系等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

二、 宪法的形式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为宪法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

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是宪法在法律上的基本特征,也是宪法和普通法律的最主要区别之一 。主要表现在:

1)内容方面,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最基本的问题,调整范围 十分广泛。宪法规定国家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与公民的相互关系、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及国家标志等。一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都通过宪法来加以确认。

2)效力方面,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主要包括:宪法是立法的基础与依据;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

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方面,由于宪法具有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最高性,在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具有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在制定程序方面,一般设立专门机关按照特定程序制定宪法。在修改程序方面,为了维护宪法尊严和宪法的稳定,一般规定较之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修改程序。

四、 宪政的概念。宪政是以 宪法的存在为前提的,是宪法这一法律形式在实际生活中的展开和 实现。

五、 近代意义宪法起源的原因。

1、历史原因,主要是因为欧洲封建体制之下所形成的制约王权的政治

统治

2、经济原因,主要是商品经济与宪法制度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内在关系。

3、文化原因,西方社会固有的法治思想传统与古典自然法学理论的传播好发展是近代先发起源的文化方面的原因。

4、政治原因,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与民主制度的建立是近代宪法在西方起源的政治

原因。

六、 宪法的修正案。(详见P49~P55)时间:1999年3月15日

七、 人民主权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利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其行使不得背离人民授予权利行使者行使该项权力的目的

八、 制宪权的概念。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

利。

宪法修改的概念。是指宪法正式实施后,发现部分或全部规定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由有权修改的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的部分条文所做的重订,修订或者部分增删活动。 九、 *宪法修改的程序 。(详见P79~80)

十、 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指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诠释或说明。

十一、公民的基本权力。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必须享有的权力和自由,是

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

十二、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力,不受任何差别对待,并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力与原则。

十三、合理差别。(详见P126)

1)因行使 政治权力需要的区别对待

2)因人的生理与年龄的差别对待

3)因民族的合理差别对待 4) 特定职业的差别要求

十五、 政治权力的概念。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参照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力和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权。

十六、 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力。

十七 、 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言语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十八 、 我国 【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其自由和权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力时’必须受到如下限制:1、不得用言论进行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煽动;2:不得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它公民的活动;3: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

十九、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宗旨而依法侓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它是公民大一项基本权力.

二十、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含义。集会自由有两层含义,1)集会自由是非强制性的个人权力,任何人不得强迫、威胁他人举办或参加某一集会,以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2)集会自由是不受干涉性的个人权力,任何人不得干涉或禁止他人举办或参加某一集会的自由。 二十一、 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享有的确信某以超自然力量的存在并以一定方式对其表示崇拜的自由,是公民的一种精神自由。其涵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 ,有信仰同宗教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有按宗教信仰参加或者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1) 信仰自由.公民有决定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国家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信

仰某种宗教,国家不得鼓励公民信仰宗教或某种 宗教,国家也不得禁止公民信仰宗教或某种宗教。 (2) 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公民有 参加礼拜、祷告和其他宗教典礼或仪式的自由。不得强

迫公民履行某种宗教仪式或禁止、限制公民履行某种宗教仪式。 (3) 组织宗教社团的自由。公民有设立并参加某种宗教社团、社团活动或不参加某种宗教社

团、社团活动的自由。国际既不得限制、也不得强制或鼓励公民参加某种宗教社团或宗教社团活动。 二十二、 生命健康权在宪法中的地位和含义

生命健康权,是指国家有义务尊重公民的生命和身体完整,不能妄加杀戮和伤害。其中生命权 是一种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既活着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对于一个活着的人来说,有维持自己身体各个器官正常功能的权利。其内容包括防御权、享受生命的权利、生命保护请求权和生命权的不可转让性与不可处分性 。

生命权在整个宪法价值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没有生命权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整个宪政体系就失去存在的基础,这是毫无争议的事实。

二十三、住宅不受侵犯,也称住宅安全权,是指公民日常生活、工作和休息场所不受非法侵犯或搜查的权力,任何个人或组织,非经法侓许可,不得随意侵犯、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

二十四、 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限制并不违背住宅安全权的本质内容,住宅安全权的合理限制主要体现在:1、法定的国家机关为刑事侦查的需要,可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2、法定的国家机关可依法查封公民的住宅。3、在紧急状态下,有关机关和人员可在事先没有办理必要手续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公民住宅以应付紧急状态,事后必须补办必要的手续。

二十五、 公民财产权。是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财产的权力。

二十六、 2004年宪法修正案适应保护私有财产的客观需要,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侓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侓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侓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十七、 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侓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规定是为了正确处理私有参禅保护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公民权力和国家级权力制间的关系,它是在总结现行有关法侓的实施经念,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的征收、征用制度。 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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