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工程合同
合同双方:
发包方: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1工程名称:彭家湾旧城改造 1.2工程地点:花果园彭家湾 1.3工程内容范围:土方挖运
第二条 承包方式
2.1根据工程范围,工程设计所列内容及标准。根据现场施工的 需要,乙方负责组织挖土机、泥头车,对本工地的土方进行挖、运的总承包。
第三条 工程单价
3.1根据甲、乙双方认可的测量方案与方量,运距在7—11公里以内。土方每立方米 元,
超过1公里方米每公里增加 1.49元,以此内推。
3.2本工程暂定500万立方米,最后方量按实际施工方量结算。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为准。
3.3油料甲方提供,按现行单价,不涨价,油料在结算中扣除。
第四条 施工要求
4.1根据施工需要,甲方提供数据,乙方负责组织现场所需要的挖土机、泥头车等机械设备和乙方所在施工中所需要的一切工具。
4.2乙方负责管理司机的工作积极性及上班的轮换工作安排,司机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施工人员住宿、生活、水电。
第五条 工程期限
5.1工程期限:本工程在甲、乙双方签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天内完成,如遇到石方爆破由甲方爆破,双方协商延长工期并面议单价。(以有效工作日为准)
5.2乙方如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甲方应付给乙方 元人民币,作为奖励,如不能完成任务,应罚款 元人民币。
第六条 经济责任
6.1在施工当中如果甲方手续未完整或者资金没到位,造成的停工、误工等,所有的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并追究法律责任(每台车辆每天赔偿800元人民币,每台挖土机每天赔偿1500元人民币)。
6.2甲方应做好施工环境及工作面的处理以便更好的施工与管 理,由于甲方工地的环境影响及没有施工工作面造成的停工由甲方负责赔偿损失。
第七条 工程款支付
7.1乙方自行组织资金、机械和所有施工中所用一切物资进场施
工。
7.2在乙方施工首次达到15天时,甲方即付给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80%的工程款,到第二次15天时甲方应付给乙方已完成工程量100%的工程款,以此内推。
第八条 双方责任
8.1甲方责任
8.1.1甲方负责组织会审工作。 8.1.2及时提供施工所必须条件。
8.1.3负责解决政法部门和当地老百姓路面干扰交通问题。 8.1.4积极办理开工前所需要的建设有关手续,如果施工当中出
现手续未齐全,造成一切后果由甲方负全责。 8.2乙方责任
8.2.1乙方认真审查有关施工现场,在保证达到实际效果前提下,
及时提供意见,降低施工费用。
第九条 争议仲裁
9.1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均视为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
对方有权提出索赔。
9.2本工程工作如遇不可抗拒灾害,工作时间延长。
9.3属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经济损失,双方协商处理。施工过程
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第十条 其他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提请工程施
工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裁决。
10.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未尽事宜另行协议补充。 10.3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乙方(盖章)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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