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凡需报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工程均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安全监理。
5.4.2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设立与爆破规模相适应的监理组织机构,配备监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相应作业范围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和监理证。 5.4.3爆破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爆破项目设计、安全评估、批准程序的合法性; ——审验爆破从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审批的爆破设计施工; ——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
——监督爆破作业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爆破器材,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和清退制度; ——监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与爆破安全有关的其他事项。
5.4.4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在详细了解安全技术规定,应急预案后认真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制定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4.5爆破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爆破器材领用、清退、爆破作业、爆后安全检查及肓炮处理的各环节上实行旁站监理,并作出监理记录。
5.4.6爆破工作的组织实施应与安全评估及审批通过的爆破技术设计相一致。每次爆破的技术设计均应经监理机构签认后,再组织实施。
5.4.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可签发爆破作业暂停令:
——爆破作业严重违规经制止无效时;
——施工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须停止爆破作业以消除隐患时。
5.4.8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安全监理总结。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