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供水供电规定
为了加强住处区划各项配套设施的管理,保障住
户正常用水、用电,保护小区内优异的生活环境序次,特拟定本规定:
一、凡经管理处接收、接收或未办移交手续由供水、供电部门委托管理处管理的供水、供电系统,一律由
管理处依照以下规定推行管理。
1、在住处区移交时,管理处必定抄表到户,并检查水、电的计表、管线的圆满程度,详细记录,以备保修单
位维修和备查。
2、管理处维修工是住处区供水、供电的管理责任人,应熟悉住处区供水、供电设施机组的维涵保养规定。
3、每天检查记录配电房、 水泵房的运行情况, 发现小型故障应及时维修,大型故障隐患应马上书面报告管
理处,通知有关专业单位进行维修。
4、若临时停水、停电、停气,必定提前书面通知住户做好准备,并联系供电、供水、供气系统供应临时解
决措施。
二、住户使用供水、供电的各种设施,应注意安全,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赞同,不得擅自更正原安装好的供水、 供电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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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业务主管部门、 维修员工外, 任何人不得擅入水泵房、配电室。
3、供水、供电的开关、闸门不得随意扳动 (如属小孩所为,追究其家长的管理责任 )。
4、住户离家、家中又无人照料时, 应关闭水、电阀门。
5、若违反上述规定, 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或事故,均由当事人负责。
三、凡未经赞同在本住处区所属供水、供电系统管线路接驳用电、用水,均属偷用电,偷用水行为,按如
下规定办理:
1、擅自增加设施容量接驳水管、 电线的,除暂停供电、供水外,按每增容 (14 伏安 ),每
用 10 度电罚款 20 元。
2、擅自装电、接水,除追计补水电费外,处以十至一百倍罚款,并责令重新申请增容。
3、擅自启动 (改动 )电子计量器、水表的封印或运行回路,每次罚款 300--500 元;停用计量器的,无论其停
用时间长短,量少按六个月追补水、电费,并停止供水、供电三天至七天。
4、违反安全用电、用水规定,或拒绝供电、供水部门和管理处水电工检查和不采纳安全用水、用电建议及
措施而造成事故者,按事故所造成的本质损失处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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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四、住户用电需要增容时,须向管理处申请,经审查吻合增容要求,赞同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1、增容每干伏安 (即千瓦,不足按千瓦计算 )收增容费600 元。
2、增容时,如原线路不足负荷, 需另拉电缆、电线的,工程费由使用人负责。
3、赞同增容的电表, 按增容后,电表容量计收电费基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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