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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供水供电规定

来源:九壹网
小区供水供电规定

小区供水供电规定

为了加强住处区划各项配套设施的管理,保障住

户正常用水、用电,保护小区内优异的生活环境序次,特拟定本规定:

一、凡经管理处接收、接收或未办移交手续由供水、供电部门委托管理处管理的供水、供电系统,一律由

管理处依照以下规定推行管理。

1、在住处区移交时,管理处必定抄表到户,并检查水、电的计表、管线的圆满程度,详细记录,以备保修单

位维修和备查。

2、管理处维修工是住处区供水、供电的管理责任人,应熟悉住处区供水、供电设施机组的维涵保养规定。

3、每天检查记录配电房、 水泵房的运行情况, 发现小型故障应及时维修,大型故障隐患应马上书面报告管

理处,通知有关专业单位进行维修。

4、若临时停水、停电、停气,必定提前书面通知住户做好准备,并联系供电、供水、供气系统供应临时解

决措施。

二、住户使用供水、供电的各种设施,应注意安全,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赞同,不得擅自更正原安装好的供水、 供电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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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业务主管部门、 维修员工外, 任何人不得擅入水泵房、配电室。

3、供水、供电的开关、闸门不得随意扳动 (如属小孩所为,追究其家长的管理责任 )。

4、住户离家、家中又无人照料时, 应关闭水、电阀门。

5、若违反上述规定, 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或事故,均由当事人负责。

三、凡未经赞同在本住处区所属供水、供电系统管线路接驳用电、用水,均属偷用电,偷用水行为,按如

下规定办理:

1、擅自增加设施容量接驳水管、 电线的,除暂停供电、供水外,按每增容 (14 伏安 ),每

用 10 度电罚款 20 元。

2、擅自装电、接水,除追计补水电费外,处以十至一百倍罚款,并责令重新申请增容。

3、擅自启动 (改动 )电子计量器、水表的封印或运行回路,每次罚款 300--500 元;停用计量器的,无论其停

用时间长短,量少按六个月追补水、电费,并停止供水、供电三天至七天。

4、违反安全用电、用水规定,或拒绝供电、供水部门和管理处水电工检查和不采纳安全用水、用电建议及

措施而造成事故者,按事故所造成的本质损失处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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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四、住户用电需要增容时,须向管理处申请,经审查吻合增容要求,赞同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1、增容每干伏安 (即千瓦,不足按千瓦计算 )收增容费600 元。

2、增容时,如原线路不足负荷, 需另拉电缆、电线的,工程费由使用人负责。

3、赞同增容的电表, 按增容后,电表容量计收电费基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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