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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全文填空题

来源:九壹网
 信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 )。《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 )的密切联系,保护( )的合法权益,维护(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 )、( )或者( )采用( )、( )、( )、( )、( ),向( )、( )反映( ),( )、( )或者( )请求,依法由有关( )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 )、( )或者( ),称信访人。

第三条( )、( )应当做好信访工作,( )、( ),倾听人民群众的( )、( )和( ),接受( )的监督,努力为( )服务。

( )、( )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 )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 )领导下,坚持( )、( ),( )、( ),( )、( )、( )与( )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 ) 、( )决策,依法( ),从( )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 )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 ),( )、( ),( )、( )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 )、( )、( )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的负责人应当( )、( )、听取( ),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 )。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 )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 )(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 ),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 )信访工作机构是( )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 ),履行下列职责:

(一)( )、( )、(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 )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 )事项; (四)( )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 )、( )信访情况,开展( ),及时向( )人民政府提出 ( )和( )的建议;

(六)对( )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 )建立健全( ),对信访工作中的( )、( )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 )内予以( )。

各级人民政府( )将( )纳入( )体系。

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 )和( )或者对( )以及( )有贡献的,由有关( )或者( )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 )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向( )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 )、( )、( )、( )、( )及( )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在其( )或者( )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 ),以及其他为信访人( )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 ),乡、镇人民政府( )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 )制度,由( )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 )在( )和( )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 ),( )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 )与信访人( )。

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 ),建立( ),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 )、( )办理情况(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充分利用现有( ),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 ),并与( )、( )、( )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 )。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 )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 )到( )或者( )的接待场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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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提出的( )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 )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 )、( )、( )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 )组织( )、( )、( )、( )等共同参与,运用( )、( )、( )、( )、( )等方法,( )、( )、( )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 )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 ),可以向有关( )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 )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 )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 )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 )任命、( )的人员;

(五)( )、( )及其成员。

对依法( )通过( )、( )、( )等( )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 )提出。

第十五条信访人对( )以及( ) ( )、( )、( )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 )提出信访事项,( )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 )或者( )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或者( )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 )的,该上级机关( )。

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 )采用( )、( )、( )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 )的,还( )载明信访人的( )(名称)、( )和( )、( )、( )。

有关机关对采用( )提出的投诉请求,( )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 )、( )、( )。

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 )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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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 )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人。

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 ),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 )负责,不得( )、( ),不得( )、( )他人。

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 )、( )、( )和( )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 )和(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 )周围、( )非法聚集,( )、( )国家机关,( )公务车辆,或者( )、( )的;

(二)携带( )、( )的;

(三)(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 )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 )、( ),或者将( )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 )、( )、( )、以( )、( )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 )的;

(六)扰乱( )、妨害( )和( )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 )予以( ),并( ),在( )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 )、( )、( )等( )途径解决的,( ),但( )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 ) (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 )、( )的,( )及时提出建议,(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 )、( ),( )、( )”的原则,直接(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 )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 )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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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 )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 )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 )、( )的信访事项之日起( )内决定是否受理并( )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 )。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 )予以(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 )的信访事项,( ),不得( )、( )、(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 )起( )日内( )告知信访人。但是,( )(名称)、( )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 )相互( )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 )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 )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 )、( )、( )的,由( )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 )或者其( )受理。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 )就近向( )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 )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 )立即报告( )和( );必要时,通报( )。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 );必要时,通报( )。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 )、( )、( ),或者( )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 )、( )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 ),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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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 )、( ),( )、( ),( )、( ),( ),不得( )、( )、( )。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 )、促进( )和( )的,有关行政机关( )认真( )并( )。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 )关系的,应当( )。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 )和( );必要时可以要求( )、( )和( )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 )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 )、( )、( )的信访事项,( )举行( )。听证( )公开举行,通过( )、( )、( )、( )等方式,( ),( )。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 ),符合( )、( )、( )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

(二)( )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 );

(三)( )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 )自( )起( )日内办结;情况( )的,经( )批准,( ) ( )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日,并(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 )起( )日内请求( )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 )起( )日内提出( )意见,并予以( )。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 )起( )日内向( )请求( )。收到( )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 )起30日内提出( )意见。

( )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 ),经过听证的( )可以( )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 )和( )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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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 )。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及时( ),并提出( ):

(一)( )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 )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 )的; (三)未按( )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 )、( )、( )的; (五)( )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 )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 )在( )日内( )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 )说明( )。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 )问题,( )及时向( )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 )、( )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 )、( )、( )、(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 )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 )、信访事项涉及( )以及( )的机关; (二)( )、( )情况以及各部门( )的情况; (三)提出的( )建议及其( )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或者( ),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 ) ( ),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 ),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 )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 ) ( )、( )、( )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 ) ( )而未履行的,由其(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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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 )和其他(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 )的;

(二)对属于其( )的信访事项( )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 )书面告知信访人( )的。 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 )和其他(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 )、( )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 )的。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 )、( )或者有关情况( )、( )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 ),(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 )。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 )、( )、( ),或者授意他人( )、( )、(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或者(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对信访人进行( )、( )或者( )。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 )、( )或者( );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 )的信访工作( )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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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 )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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