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LY J711 -2009
车内非金属材料气味性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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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三月
GEELY 车内非金属材料气味性试验方法 Q/JLY J711 -2009 前 言
来自车内非金属材料(布料,化纤,板材,地毯,垫料,绝缘体,毛毡,发泡海绵,塑料,橡胶等等)在高温和高湿度条件下散发出的气味是造成车内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防治车内空气污染,改善车内环境质量,实现对车内非金属材料环保质量的统一控制,确保汽车能够满足国内外汽车环保法规要求,提高汽车品质,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环保的乘车环境,参照相关资料,并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特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JLYY-JT146-04《汽车内饰材料气味性试验方法》的修订。与JLYY-JT146-04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对标准名称进行重新定义; ——对前言进行了补充; ——增加了专业术语; ——对样件要求进行重新定义; ——对试验仪器进行重新定义; ——对试验步骤进行重新定义; ——对评定等级表示方式进行重新定义; ——对原有的章节进行重新编排。
本标准由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综合技术部材料科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莉 金建伟
本标准于2009年3月1日发布并实施。于2004年12月第一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
Ⅰ
GEELY 车内非金属材料气味性试验方法 Q/JLY J711 -200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内非金属材料气味性试验步骤和评定、结果表述的方法,以及样件、试验仪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车内非金属材料气味性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LYY-JT143-04 塑料材料、纺织品、纤维板、木料预处理的试验方法 3 术语
气味性
材料或零部件在规定的温度和气候条件存放时释放出具有明显可察觉到的挥发性组分。 4 试验仪器
4.1 剪刀(用于试验件的准备工作)。 4.2 加热箱(可控制温度在105±2℃以内)。
4.3 试验器皿(1L的能够密封严实的广口玻璃容器,且盖子的打开方式为平移型的)。 4.4 确保试验器皿在每道工序之前都必须洗刷干净,达到气味中性为止。 5 样件要求 5.1 预处理
5.1.1 塑料、皮革、织物类材料应在JLYY-JT143-04中具体指定的条件下进行预处理。
5.1.2 预处理应当在与实际操作相同的条件下进行,针对汽车制造过程中需经过特殊工艺加工的阻尼板,需在140℃下加热30分钟后再安排气味试验。 5.1.3 其余材料可就其供货状态直接进行试验即可。 5.2 取样规格
取样规格按表1规定要求执行。将车内非金属材料取样条件分为A/B/C三种情况,每种样件平行取样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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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ELY 车内非金属材料气味性试验方法 表1
Q/JLY J711 -2009 种类 A B 典型零部件 塑料垫块、卡扣、堵头、弹簧夹子等其他小部件 扶手,烟灰盒,杂物箱,遮阳板,线束,变速杆风箱等其他中等尺寸部件 隔音隔热类装置,地毯,座椅(面料、海绵),其他海绵发泡类,仪表板,样件要求 (10±1)g (20±2) g C 内饰板(车门、顶棚、行李舱、后围),隔板装饰板、转向器防尘罩,空调外壳,通风管道,橡胶件(阻尼板、密封条)等其他较大尺寸的部件 (50±5)cm 3备注:叠层结构要全部联结在一起来进行试验。一些小零件在必要时要多使用几个进行试验,以便获得所需要的试样数量。
6 试验步骤
6.1 受阳光直射的非金属材料样件试验步骤(仅针对仪表板、遮阳板和行李舱后隔板) 6.1.1 将样件放在三角架上后,再将三角架放在试验器皿内。
6.1.2 将试验器皿放进烘干箱内2小时,烘干箱的温度设置在(105±2)℃,试验器皿要确保密封严实。 6.1.3 试验器皿从加热箱中取出之后,冷却到室温。
6.1.4 稍微移开盖子,评定人员鼻子离瓶口约5公分距离,用手轻轻煽动瓶内气体,对其进行鉴定评估。 6.2 其他样件试验步骤
6.2.1 往1L试验器皿中注入50ml去离子水。
6.2.2 将样件放在三角架上后,再将三角架放在试验器皿内,以避免与水直接接触。
6.2.3 将试验器皿放进烘干箱内24小时,烘干箱的温度设置在(70±2)℃。试验器皿要确保密封严实。 6.2.4 取出容器,稍微移开盖子,评定人员鼻子离瓶口约5公分距离,用手轻轻煽动瓶内气体,对其进行鉴定评估。 7 等级评定
7.1 进行气味评定的人员不应少于5人(参与评定人员必须经过气味性相关专业培训)。 7.2 按照表2中的气味等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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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ELY 车内非金属材料气味性试验方法 表2
等 级 10 9 8 7 6 5 4 3 2 1 说 明 无气味 有点明显气味 明显气味 轻微忍受 可以忍受 有点不能忍受 反感 厌恶 非常厌恶 无法忍受 Q/JLY J711 -2009 7.3 用单项打分的算术平均值来表示(平均值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7.4 若有大于等于2位评价人员的打分差异超过5个等级(包含5在内)的现象,则试验应重新进行。 8 表示方式
气味性的试验方法及相应要求应按照下列方式表示: 气味检测 — Q/JLY 711061-2009 —得分≥6
名称 试验方法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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