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邮政安全保卫工作的稳定和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邮政管理机构、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涉及邮政安全保卫工作的方方面面。
第三条 邮政安全保卫工作是指为了保障国家邮政系统的正常运转和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防止破坏邮政设施和设备的行为,维护邮政系统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的一系列工作。 第四条 全国各级邮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邮政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确保邮政系统的安全稳定。
第五条 邮政企业和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邮政管理机构设立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统一的安全保卫管理,明确责任,统一指挥。 第七条 安全保卫部门的职责包括:制定邮政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处理安全事件及时、妥善;组织现场应急救援等。
第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保卫管理岗位,由专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担任,协助安全保卫部门开展工作。
第九条 邮政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安全保卫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保卫档案,记录安全事件的情况、处理过程及结果,作为安全保卫工作的参考和总结。 第三章 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信件、包裹等邮政物品的检查,防止危险物品的寄递,确保寄递物品的安全。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品存储、保管和运输制度,加强对邮政设施、设备的保护,防止破坏和损失。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能力。 第四章 安全事件处理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在发生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同处理,防止事件扩大。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安全事件的性质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保障人员的安全,恢复正常秩序。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查清原因,认真总结教训,完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措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各级邮政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问题,整改纠正。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检查人员的检查和指导,积极整改问题,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条 邮政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违反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的行为实施处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邮政企业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全国邮政管理机构所有。
以上就是关于邮政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级邮政管理机构和企业认真执行,确保邮政系统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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