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结算审查原则
1、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要求,进行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出具工程结算审查报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按照发包、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最终工程造价。
2、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并应满足发包、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时限或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3、充分利用全过程造价咨询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的各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并应按发包、承包双方合同约定,完整、准确地调整工程造价,反映影响工程价款变化的各项真实内容。
4、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应采用全面审查法,严禁采用重点审查法、抽样审查法或类比审查法等其他方法。
5、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文件组成、审查依据、审查要求、审查程序、审查方法、审查内容、审查时效,应执行《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审查委托人、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以及建设单位共同认可,并签署“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确因非常原因不能共同签署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单独出具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工程结算审查方案 1、工程结算资料程序性审查
结算资料程序性审查是结算工作开展的前期准备工作。此阶段工作包括收集项目竣工结算审查依据及整理确认施工单位送审结算资料。其审查要点应注意审查依据资料的全面性、合理性。对于施工单位送审报价资料应必须做到经项目单位及监理的双方确认,避免施工单位送审结算资料不报、漏报工程造价将来核减的内容,此阶段收集整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2)施工合同、材料设备订货合同、会议记要、往来函件。 (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方案、施工进度计划。 (4)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
(5)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等现场签证资料。 (6)甲供材料及设备清单、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单。 (7)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报告。 (8)有关主管部门的法规、文件。 2、竣工结算实体性审查
依据上述资料及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对施工单位报审结算中提交的清单结算工程量、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结算工程量,对报审结算中的综合单价、人工、材料、设备价差进行审查,对施工范围、施工内容、施工方法、定额选用、费率的计取等方面均要进行准确性及合规性审查。具体审查原则及方案如下:
(1)如合同约定按施工图纸进行工程量清单计量结算,就要按施工图进行重计量核对。在施工过程中按月进度报表及时审核的清单
工程量经业主及施工单位签字确定的,结算时按审定的月进度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不再重新核对。
(2)如招标图纸就是施工图纸,而合同约定结算时不再调整投标时的清单工程量,则结算审查就不再对中标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进行核对,结算时仅对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进行核对。
(3)在施工过程中按月施工报表对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进行审查的,已经过发包人及施工单位确认签字的,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核对,直接计入工程结算。
(4)如发生索赔,先审查索赔原因及合理合规性再审查索赔价格的正确性。
(5)结算审查工作中纠纷的存在不可避免,作为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应把握好自己的角色,注意工作中纠纷的处理方式,充分掌握审查依据,对于核减内容要做到有理有据。
(6)与施工单位核对后,编制工程结算初步审查报告,对有争议的问题要进行汇总整理,详尽的说明争议焦点、争议金额以及咨询人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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