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六:合同法
大题精讲
【例题7·简答题】(2012年)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以及利息支付等事项。张某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甲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担保权实现的顺序。
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力清偿到期借款。乙银行经调查发现:(1)甲企业可供偿债的财产不足100万元;(2)在借款期间,甲企业将一台生产设备以市价40万元出卖给丙公司,并已交付;(3)甲企业另有一台生产设备,价值50万元,因操作失误而严重受损,1个月前被送交丁公司修理,但因甲企业未交付10万元维修费,该生产设备被丁公司留置。
查明情况后,乙银行于2011年8月20日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主张:借款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甲企业的抵押担保,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同日,乙银行分别向丙公司与丁公司主张,就丙公司所购买的生产设备及丁公司所留置的生产设备实现抵押权。丁公司则认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张某提出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张某提出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问题2】乙银行是否有权向丙公司就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银行无权向丙公司就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根据规定,浮动抵押即使已经办理登记,在抵押财产确定前仍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问题3】丁公司提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例题8·简答题】(2010年)
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为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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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
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10万元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在本题中,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一般保证人(王某、陈某)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问题2】陈某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责任只需承担40%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陈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在本题中,尽管王某与陈某之间约定了保证份额,但并非与债权人乙银行的约定,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问题3】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林某代替陈某偿还1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在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其对林某的到期借款债权,因此,债权人乙银行可以行使代位权。 【例题9·简答题】(2009年)
2007年7月1日,甲钢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函,其中有甲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钢材的数量、价格表和一份订货单,订货单表明:各型号钢材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按价格表购货,甲公司将满足供应,并负责运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货后付款。
7月10日,乙公司复函称:如果A型号钢材每吨价格下降200元,我公司愿购买3000吨A型号钢材,贵公司如同意,须在7月31日前函告。7月25日,甲公司决定接受乙公司的购买价格,在甲公司作出决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销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购买A型号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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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甲公司正式发出确认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号钢材的购买数量及价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当日收到甲公司的该确认函。乙公司认为其已给甲公司发出撤销函件,故买卖合同未成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根据规定,要约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即要约的内容必须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二是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本题中,该信函内容具体明确,且甲公司明确表示如果乙公司在8月15日前按价格表购货,甲公司将满足供应,该函件符合要约的条件。 【问题2】2007年7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是否构成承诺?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不构成承诺。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在本题中,乙公司对价格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其回复函件属于新要约。 【问题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在本题中,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乙公司不得撤销要约。甲公司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该买卖合同成立。
【例题10·简答题】(2009年)
甲公司将一幢自有二层楼房租赁给乙公司作为经营用房,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月5000元,在每月初的前3天支付上月的租金。合同未约定房屋维修责任的承担以及是否可以转租等问题。
2007年3月,甲公司有意出售该租赁楼房,因乙公司无意购买,甲公司遂将租赁楼房卖给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的所有权后,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由向乙公司表示要解除租赁合同,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愿意每月增加租金1000元,丙企业表示同意。2007年8月,租赁楼房的部分门窗自然损坏,乙公司要求丙企业修理,丙企业一直未予理睬,乙公司自行找某装修企业维修,为此支付维修费用4000元。
2007年10月,乙公司另购买了一个办公大楼。遂将其所租赁楼房转租给丁企业。丙企业于2008年1月3日得知转租事实后,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上月未交付租金6000元,乙公司表示,维修费用可以抵销4000元租金,只愿意再支付2000元,但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的所有权后,可否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由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丙企业不能解除租赁合同。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本题中,原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2009年12月31日之前)对受让人丙企业继续有效。 【问题2】丙企业可否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丙企业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根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乙企业转租时未经出租人丙企业同意,丙企业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问题3】乙公司可否以维修费用抵销4000元租金?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可以维修费用抵销4000元租金。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在本题中,4000元的维修费用应当由出租人丙企业负担。
另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在本题中,应由丙企业负担的维修费用和乙企业欠付的租金均为金钱债务,且均已到期,可以抵销。
二、综合题
【例题1·综合题】(2018年)
甲公司需要使用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仪器,但无力购买,遂请求丙公司购买并租给自己。甲、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如下:丙公司购买乙公司精密仪器,价款500万元;甲公司租赁该仪器10年,年租金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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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丁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10万元,在本金中预扣。丁公司实际支付丙公司90万元。为担保该借款债权,丙公司以其一台价值40万元的车辆抵押,与丁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戊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丁公司与丙、戊公司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
丙公司和丁公司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丙公司未能清偿借款。丁公司拟行使抵押权,发现丙公司因拖欠辛公司10万元仓储费用,抵押车辆在前往辛公司提取仓储物时,被辛公司留置。
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辆行使抵押权,理由如下:
(1)辛公司扣留车辆,与其享有的仓储费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辛公司无权留置车辆; (2)即使辛公司有权留置车辆,因抵押权设立在先,丁公司有权优先行使抵押权。 丁公司要求保证人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戊公司抗辩如下: (1)该借款债权还存在抵押担保,丁公司应先实现抵押权;
(2)对于抵押担保不足清偿的部分,戊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承担丙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部分的补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融资租赁期间,该精密仪器归谁所有?说明理由。
【答案】融资租赁期间,该精密仪器归丙公司所有。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问题2】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的本金是多少?说明理由。
【答案】丙公司向丁公司的借款本金为90万元。根据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问题3】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1)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题是辛公司留置丙公司的财产,两个公司之间的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问题4】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2)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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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问题5】戊公司的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戊公司的抗辩理由(1)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问题6】戊公司的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戊公司的抗辩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例题2·综合题】(2016年)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流押条款”,该条款无效,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流押条款”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合同条款。
【问题2】甲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的“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在本题中,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而甲公司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异议至“庭审中”才提出(未能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有权继续审理本案。(第1章) 【问题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陈某的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也成立。在本题中,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保证合同成立。
【问题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陈某的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陈某的抗辩(3)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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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乙银行应当先就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厂房实现抵押权。 【问题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章) 【例题3·综合题】(2016年)
2014年7月10日,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50万,年利率6.5%;借款期限1年。同日,甲公司将其一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A银行,双方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7月1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A银行还要求甲公司提供其他担保,于是甲公司请求其关联企业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2014年7月15日,A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对于A银行实现担保权的顺序均未作约定。
2014年7月25日,A银行在向甲公司发放贷款时预扣了该笔贷款的利息35.75万元。 2014年8月,甲公司在已设立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上,开始建造建筑物M。
2015年7月,因甲公司无法归还到期借款的本息,A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乙公司主张,A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
经评估,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M价值为800万元,其中建筑物M的价值为300万元。不考虑评估、拍卖的税费。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以及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A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说明理由。
【答案】A银行的抵押权于2014年7月11日设立。根据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在本题中,甲公司和A银行于2014年7月11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设立。
【问题2】甲公司向A银行实际借款的本金是多少?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向A银行实际借款的本金是514.25万元。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在本题中,实际借款的本金=550-35.75=514.25(万元)。
【问题3】乙公司主张A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的主张合法。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物的担保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当事人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未作约定,而物的担保(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由主债务人甲公司自己提供,债权人A银行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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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建筑物M是否为抵押物?说明理由。 【答案】建筑物M不是抵押物。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问题5】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A银行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优先受偿的金额为5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不足清偿的部分,A银行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高频错题
【第五章 同步强化练习题 多选题6】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2000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甲公司反而将其仅有的资产办公大楼(市场价格为1800万元)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乙公司得知后,再次催要,甲公司偿还1000万元后无法继续清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乙公司有权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权利
B.乙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合同 C.乙公司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将丙公司列为被告
D.如果人民法院支持乙公司的撤销请求,乙公司可以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优先受偿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债务人低价处分财产是一种积极行为,不适用代位权;(2)选项B: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3)选项C: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乙公司)为原告,债务人(甲公司)为被告;(4)选项D: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学员高频疑问】如果理解成,甲出售给丙,丙未付清价款,乙就能行使代位权了啊。所以A正确,不选择A。
【第五章 同步强化练习题 多选题9】1月1日,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使用,租期3年。同年9月1日,因急需资金,甲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向其贷款,借款期限为3个月。贷款期限届满后,甲无力清偿,与丙银行达成协议,将房屋按市价折价,抵偿贷款本息120万元,另由丙银行向甲支付80万元。根据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和丙银行之间的协议无效 B.甲和丙银行之间的协议有效
C.丙银行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权要求乙立即搬离房屋 D.丙银行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有权继续租住至租赁期满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2)选项CD:出租在先,抵押在后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学员高频疑问】为什么协议有效?这不算是流押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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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同步强化练习题单选题31】甲与乙订立租赁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租赁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在征得乙同意后,将房屋卖给丙,并转移了所有权。下列有关该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租赁合同在乙和丙之间继续有效 B.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C.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D.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丙应当另行与乙订立租赁合同 【答案】A
【解析】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学员高频疑问】选项A不应该是甲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吗
专题七:其他内容
大题精讲
一、保险法司法解释四 【例题1·单选题】王某就其自有房屋向A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后王某将房屋转让给李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由于李某急需该房屋,王某在合同签订当日即将房屋交付李某居住、使用,同时,王某向A保险公司发出了保险标的物转让通知。李某住进该房屋不久,房屋发生保险事故、全部烧毁。至此,保险公司仍未对转让通知作出答复。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房屋已经转让,A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A保险公司尚未对转让通知作出答复,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由于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只能由王某向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D.由于李某已经承担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可以由李某向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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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解析】(1)选项A: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或被继承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或继承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2)选项B: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选项CD: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2·判断题】王某就其自有房屋向A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合同订立时,A保险公司就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王某进行了详细说明。后王某将房屋转让给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不久,房屋因雷电失火被烧毁,A保险公司以属于免责范围为由拒赔。李某提出,A保险公司未向其提示、说明该免责条款,该条款仅对王某生效。李某的主张符合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 ) 【答案】× 【解析】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3·判断题】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答案】×
【解析】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例题·判断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预算法律制度,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般企业和个人没有机会违反预算法律制度,不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答案】×
【解析】一般企业和个人也可能存在违反预算法律制度的行为(例如隐瞒应当上缴财政收入的行为),一旦涉及,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高频错题
【第四章P215例题·单选题】甲公司购进一台价值120万元的机器设备,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60万元,但未约定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后保险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造成该设备实际损失80万元;甲公司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花费了6万元施救费。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给甲公司的保险金数额是( )。(2015年)
A.46万元 B.60万元 C.80万元 D.86万元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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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
【解析】(1)设备价值120万元,但保险金额为60万元,属于不足额保险,原本保险公司应赔偿80×60/120=40(万元);(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又支付了合理、必要的费用,保险公司应赔,且应在原本的损失赔偿额之外另赔,共计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的赔付额=40+6=46(万元)。
【学员高频疑问】另外花费是不是也要赔偿60万,最高两者合计不超过保险金额。还是另外花费可以达到60万元,请老师解疑。
【第四章 同步强化练习题 单选题14】王某为其自有的价值30万元的小轿车投保了自燃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40万元。保险期间,王某的小轿车发生自燃,造成车辆损失25万元,王某为防止损失扩大支出了8万元施救费。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给王某的保险金数额为( )。
A.33万元 B.38万元 C.40万元 D.48万元 【答案】A
【解析】(1)保险价值30万元,保险金额为40万元,属于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在本题中,车辆损失25万元可以得到全部赔偿;(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又支付了合理、必要的费用,保险公司应赔,且应在原本的损失赔偿额之外另行赔付。因此,保险公司共计应支付给王某的保险金数额=25+8=33(万元)。
【学员高频疑问】针对超额保险,它的赔偿额分为2笔,第一笔是25万,第二笔是超过部分10万。这题我不太明白。题目换个说法在什么情况下,超额无效部分那10万会被考虑进去,我总觉得搞不清楚。
【第四章 同步强化练习题 判断题18】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答案】× 【解析】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只是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并不能免除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学员高频疑问】解析说只是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并不能免除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的责任,怎么理解?受益人都丧失了受益权,那保险人赔偿金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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