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黄建文[1];黄轶琛[1]
作者机构: [1]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江苏常州213614出版物刊名: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页码: 68-75页年卷期: 2019年 第3期
主题词: 自力执行;抵税财物;物权效力;法律适用
摘要:由于立法的缺失,税务机关自力执行中涉及拍卖抵税财物的法律适用,一直存在争议。基于比例原则的考量,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对从事生产经营和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与欠税相关的财物进行拍卖;拍卖抵税财物不得违反课税禁区原则;如果纳税担保财物的拍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不应向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其余欠税;根据《物权法》规定,税务机关《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可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纳税人欠有多种债务的,对于税务机关移送给法院的强制执行案件,法院应当保证税收优先权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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