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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寮步镇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来源:九壹网
东莞市寮步镇“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19年1月6日6时40分许,在东莞市莞樟路寮步镇金富路立交桥面路段,一辆粤AJ1246号重型厢式货车与一辆无牌摩托车驾驶人发生碰撞,重型厢式货车右后轮碾压到摩托车驾驶员,造成摩托车司机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2019年1月9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寮步镇安全监管分局、寮步镇监察室、寮步镇总工会、寮步镇交警大队、寮步镇交通分局组成的寮步镇“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1.粤AJ1246号重型厢式货车,厂牌型号:解放牌CA5120XYZPK2L5EA,发动机号:(略),车辆识别代号:(略),使用性质:货运,所有人:广州天正橡塑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794号305房,初次登记日期:2011年07月25日,检验有

效期止:2019年07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19年7月25日,强制报废期止:2026年07月26日,状态:查封,保险情况: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险(100万元)。经查,车辆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近三年,共有10宗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

粤AJ1246号重型厢式货车放在广州厚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天正橡塑有限公司是家庭企业)内,由广州厚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的仓库经理郑建清指派使用。

2.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身颜色:蓝色,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人为损坏,无法拓印,发生事故时由驾驶人黄国标驾驶。

(二)肇事驾驶人情况。

粤AJ1246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黄健祥,男,汉族,户籍地址:广西贵港市,身份证号:(略),持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略),发证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12月13日,有效期始:2017年12月13日,有效期止:2027年12月13日。经查,黄健祥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近3年,共有5宗交通违法,共计5分,均已处理;经调查,排除其连续疲劳驾驶嫌疑。

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黄国标,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罗定市,身份证号:(略),持准驾车型为B2E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略),发证机关: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初次领证日期:2000年1月20日,有效期始:2012年1月20日,有效期止:2022年1月20。经查,黄国标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近3年,无交通违法记录。

(三)相关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情况。

1.肇事车辆所在单位基本情况。

经查,肇事车辆所在单位为:广州天正橡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91440111576016267Q),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05月26日,地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794号305房(仅作办公用),法定代表人为:许结崧,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2.其他关联单位基本情况。

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其他关联单位为:广州厚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1427955X4),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04月15日,地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凤凰大道一横路3号,法定代表人为:邓应邦,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石油制品批发(成品油、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化工产品零售(危险化学品除外)。

3.其他关联人员基本情况。

(1)郑建清。男,广州厚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仓库经理,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新田县新隆镇,身份证号码:(略)。经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笔录证实,粤AJ1246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事故时所载的货物由郑建清安排装载。

(2)邓应邦。男,广州厚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身份证号码:(略)。

(3)萧庆富。男,广州厚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负责仓库日常货物的清点工作,户籍地址:四川省三台县,身份证号码:(略)。

(4)龙信绍。男,广州厚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安全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身份证号码:(略)。

(5)张可满。女,广州天正橡塑有限公司财务,户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身份证号码:(略)。

据寮步镇交警大队对上述5名关联人员调查询问/讯问笔录反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关联单位和关联人员的情况如下:

(1)广州天正橡塑有限公司与广州厚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夫妻关系,属于家庭式企业。据查阅广州天正橡塑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广州天正橡塑有限公司所注册的地址仅用于办公用途,相关货物、产品,以及涉事的货物运输车辆均存放在广州厚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内,广州天正橡塑有限公司与广州厚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事务由广州厚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统一安排人员负责。

(2)因广州天正橡塑有限公司与广州厚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夫妻关系,虽然涉事司机黄健祥与广州厚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日常工作由两家公司共同安排。

(3)涉事车辆登记在广州天正橡塑有限公司名下,根据广州天正橡塑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和《广州天正橡塑有限公司出货单》显示,事故发生当天,涉事的粤AJ1246号重型厢式货车装载的货物为广州天正橡塑有限公司的货物,从广州市白云区运送至东莞市黄江镇星光村星郎路20号家隆木业E栋,途径东莞市寮步镇。

(五)检验检测情况。

1.经交警部门采集肇事车辆驾驶人黄健祥、黄国标的血液送广东正航司法鉴定所检测,得到如下意见:两人送检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2.经交警部门“吸毒现场检测人员”在东莞市交警支队寮步大队办案区,采用“胶体金法”对肇事车辆驾驶人黄健祥的唾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

3.经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粤AJ1246号重型厢式货车和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得到如下意见:经路试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粤AJ1246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右前位灯、右后倒车灯)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4.经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AJ1246号重型厢式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得到如下意见:粤AJ1246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2km/h—48km/h。

5.经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AJ1246号重型厢式货车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是否发生接触、碰撞进行鉴定,得到如下意见:粤AJ1246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未与无号牌踏板式两轮摩托车发生接触、碰撞可以成立。

6.经交警部门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对粤AJ1246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是否存在改装进行痕迹检验鉴定,得到如下意见:受检的粤AJ1246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与行驶证登记车辆信息不相符,存在改装、加装等迹象。

7.经交警部门指派交警支队法医对黄国标尸体进行了检验鉴定,得到如下意见:黄国标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五)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故发生时间为2019年1月06日6时40分许,事发时事故路段天气晴。

2.道路情况:事发路段为立交桥面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大朗镇方向,西往东城区方向。事发路段双向四车道,中间有水泥护栏,单向路宽860cm,沥青路面,路表有些湿,路面有交通标志标线,限速60km/h。近3年内,事故发生路段未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被列入事故多发路段或安全隐患路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01月06日06时40分许,当事人黄健祥驾驶粤AJ1246号重型厢式货车(装货超载30%以上)从东城区方向经莞樟路往大朗镇方向靠右侧右车道行驶(经鉴定: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2km/h-48km/h,该路段限速60km/h),当行驶至东莞市莞樟路寮步镇金富路立交桥面路段,受害人黄国标(死者)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黄健祥驾驶的粤AJ1246号重型厢式货车右前方约10米左右行驶。粤AJ1246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黄健祥称:事发前,摩托车驾驶员黄国标(死者)临时单手开车,突然失去平衡倒地。鉴于该种情况,黄健祥所驾驶的粤AJ1246号重型厢式货车立即左打方向盘并紧急刹车,但粤AJ1246号重型厢式货车右后轮还是与倒地的摩托车驾驶人黄国标头部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驾驶员黄国标当场死亡。

因当事人黄健祥驾驶粤AJ1246号重型厢式货车未安装行车视频记录仪,且在事故发生期间,只有黄健祥一人驾驶粤AJ1246号重型厢式货车,该车上没有其他乘客,事故发生地为立交桥路面,前后没有监控视频,故事故经过采用了寮步交警大队对驾驶员黄健祥的询问/讯问笔录,涉事无牌摩托车到底为何倒地,无法查证。

根据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黄健祥驾驶的粤AJ1246号重型厢式货车并未与黄国标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发生接触、碰撞可以成立。

后经调查:粤AJ1246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总质量12100Kg,核定载质量4330Kg。发生事故后,经过磅称量,该车实际总质量为20390Kg,超载8290Kg。粤AJ1246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事故时所载货物由犯罪嫌疑人黄健祥所在公司仓库经理郑建清装载。

(二)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2019年1月6日6时43分,寮步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来事故警情:在东莞市寮步镇金富路立交桥面路段发生一宗粤AJ1246号重型厢式货车与一辆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接报后,寮步大队值班室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值班的大、中队领导及事故处理民警。当日7时许,寮步医院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检查发现摩托车驾驶员已当场死亡后离开。7时5分,寮步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袁信辉带辅警到达事故现场,展开现场勘查和疏导交通。当日8时07分许,处置事故现场完毕,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暂扣肇事车辆2台。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此次事故的信息报送及时,未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的情况;事故应急救援得当,未因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及发生次生事故。经评估,此次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

工作及时、有效、到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成立专门的事故善后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研究制定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方案,做好死者家属的善后维稳、家属安抚等各项工作。2019年1月22日,交警部门出具《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寮步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918120190000003号)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下:黄健祥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国标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并告知各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均对交警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和事故认定结果无异议,但犯罪嫌疑人黄健祥、郑建清方所在单位方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交警支队提出复核。2019年2月23日,经交警支队复核,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见《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东公交复字[2019]第F017刑号))。

2019年2月1日,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黄健祥、郑建清,以及肇事车辆所属单位广州天正橡塑有限公司与死者黄国标家属方达成赔偿协议:由黄健祥、郑建清方一次性赔偿人民币977281.11元(其中由保险公司支付652281.11元,广州天正橡塑有限公司支付32.5万元)给死者家属方,该协议于当日履行完毕。死者家属方对犯罪嫌疑人黄健祥、郑建清出具刑事谅解书。事故发生至今,未发生死者家属上访、闹访等事件,善后处置得当。

三、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事故。

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一人死亡。死者:黄国标,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罗定市,身份证号:(略),为东莞市万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交通方式:驾驶摩托车。死亡原

因:经交警部门指派交警支队法医对黄国标尸体进行了检验鉴定,黄国标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现场死亡)。

(二)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截至目前,事故调查组已查明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977281.11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组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反复勘查,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黄健祥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载上路,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方机动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当事人黄国标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1.当事人黄健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2项:“(二)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

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导致此起事故的主要过错。

2.当事人黄国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之规定,是导致此起事故的次要过错。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下:黄健祥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国标负次要责任。

(三)事故性质。

根据寮步交警大队关于调查寮步镇“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询问笔录及相关材料显示,涉事重型厢式车粤AJ12467属于广州天正橡塑有限公司的自用车辆,该公司经营范围不含“道路货物运输”相关经营项目,经查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该车辆为非营运车辆,没有营运证,其运输的货物是该公司经营的产品,符合《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本省区域内使用自有车辆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的普通货物运输,无论是否发生运费结算,符合该规定的普通货物运输均不纳入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范围。调查组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不属于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范畴。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1.对黄健祥的处理建议。根据交警部门的调查意见,黄健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交警部门于2019年1月6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黄健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将其羁押在东莞市看守所,于2019年1月31日被批准逮捕,2019年2月1日办理取保候审。

2.对郑建清的处理建议。根据交警部门对郑建清的调查询问/讯问笔录反映,涉事车辆(粤AJ1246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事故时属车辆超载,该车所载货物由司机黄健祥所在公司仓库经理郑建清安排装载。根据交警部门提交的处理意见,郑建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交警部门已于2019年1月14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郑建清实施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将其羁押在东莞市看守所,于2019年1月31日被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1日办理取保候审。

(二)其他处理建议。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视同工伤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交警等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吸取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一)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要深入排查运输企业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源头管控。一是要督促运输企业对重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严格把关,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和不具备合法从业资格人员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二是要检查辖区“两客一危”、货运车辆所属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监管;三是严格开展在用重点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资格审验,发现道路运输企业及重点车辆驾驶人实施违法行为、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坚决予以依法查处。

(二)加强对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

一是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各运输企业结合实际,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向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强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力,督促各运输企业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三)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要加强交通安全提示宣传,切实提升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一是要结合典型案例、突出违法等,向“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驾驶人推送案例通报、事故预警等警示信息;二是要继续用好隐患约谈、问题通报等有效做法,结合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及时将当前事故风险隐患通报给运输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三是要发挥短信平台、电视、新媒体等不同媒介的优势,采用短信提示、广播发布、字幕提示、警示片教育、公路沿线显示屏推送以及新媒体话题设置等方式,广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警示工作。

附件:东莞市寮步镇“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签名表(另附)

东莞市寮步镇“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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