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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相关证据发表意见?——关于证据的质证

来源:九壹网


如何对相关证据发表意见?——关于证据的质证

质证,简单说,就是对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的活动,主要是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证明力(有无以及大小)发表意见(何为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明力,各位小伙伴不妨先百度搜索自己学习下)。确认证据的,自然好说;不予不确认的,要说明理由,必要时要提供相关反驳证据。

关于证据得质证,我们先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本讲法律条文涉及的问题包括:1.质证的法律意义——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2.质证的一般顺序;3.不得公开质证的情形;4.视为质证的情形;5.书面质证;6.质证的对象;7.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8.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质证;9.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听取当事人意见。

1.质证的法律意义——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三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未经质证的情形。

2.当事人质证的一般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3.不得公开质证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4.视为质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5.书面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六十条第二款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6.质证的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八十二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

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7.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8.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9.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听取当事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来源:劳动维权与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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