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建筑[2004]14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2.17 【实施日期】2004.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规定 (2004年2月17日 建筑[2004]14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管理。委托市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1 / 2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由市建委负责。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0平方米)的住宅工程; 3、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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