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诉讼
被告不仅限于辩护。他也可以通过主张救济进行反击。通过反诉可以寻求针对原告的救济。第三人诉讼常常对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提出救济主张。被告可以用提起第三人之诉作为一种单独针对第三人的诉讼的替换方式。事实上由于很多因素第三人诉讼被视为类似于独立的诉讼。
(1)第三人可以针对本诉被告提出反诉或提出第四人
(2)第三人诉讼与原告无直接的关系,原告不能获得针对第三人的判决:第三人不能对他提出反诉。(见英国法律汇编王座分院卷221,~~案)
(3)即使在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终止或中断时,第三人诉讼仍可以继续。
提起第三人诉讼相对于提起一个独立的诉讼而言,被告获得了两项利益:其一,他能够节约诉讼费用,其二,他确保了他的诉讼主张和原告的诉讼主张可以被同时判决。提起一个对立的诉讼仍然有风险,即不同的审判法院对相同的主张可能会导致相互矛盾的判决。
如果本诉原告的诉讼主张被视为“主诉”的话,第三人诉讼则可被视为一种“副诉”他们因原告可能确立的针对本诉被告的某种事实裁决的可能性而被提起。在该“副诉”中本诉被告告知第三人“如果本诉原告针对我证明这一点,那我接下来就会针对你提出诉讼主张”。这种可以由第三人诉讼提出的诉讼主张是很有限的。在《高等法院民事诉讼规则》和《郡法院民事诉讼规则》中只允许提出4种诉讼主张:
(1)分摊的诉讼主张。例如在公共交通事故中P针对D提出过失的主张;D想要使
另一个涉入该事故中的司机,T,承担P经判决而得到的损害赔偿金。
(2)赔偿的诉讼主张。例如P诉沙律师D职务渎职;D通知他的保险商I,但他们陈述P的诉讼主张不被他们的保险单条款范围所覆盖。针对保险商的第三人诉讼通常不运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因为此种诉讼中针对保险商提出诉讼主张P 通常有比D更优先的权利;
(3)等同于本诉原告诉讼主张的和源于原告的诉讼主张的同一性的救济主张。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司机D希望针对他买入汽车的经销商T以损失原因是汽车违反适销性的默示条款提出诉讼主张(T可以成为侵权责任人——见英国法律汇编女王座分院卷221,xx案,使p加入与之成为共同被告并且使D提出第1种主张作为替代)
(4)针对因原告主张而产生的任何问题的诉讼主张,应不仅在本诉原被告间也应在他们各方或单方与第三人之间被裁决。例如,当P为申请强制令以限制D不在特定的地点建筑而诉建筑方D时,D告知他的雇主T关于P的诉讼主张,T表明如果D停止修建则会对他提起违约之诉。注意在这个例子中D不能对T提出救济的主张。他只能希望在其它的事情读显示的相当清楚的情况下导致T将会被P的主张中所发现的事实所约束的结果。
什么是主张3的明示的范围?考虑下列问题。
例如:
P,D和T都是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司机。P起诉D。D明确地针对T提出的第1、4类诉讼主张而提出第三人之诉。他能够因对其自己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寻求赔偿而对T提出第3类诉讼主张吗?
如果对第3种主张进行狭义的理解并且限于寻求使第三人最终对本诉原告的主张负责的案件,那么针对我们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这种狭义的理解与《每周法律汇编》中的xx一案的判决是一致的。然而,在我们的举例中采纳对第3种主张的狭义的理解可能会导致大量的不便和延误。如果D可以得到必要的针对T的事实证据那为什么他不能获得赔偿呢?
如果对第3主张采取广义的观点,那么我们问题的答案就是肯定的。在《每周案例汇编》xx一案中,其事实和我们的举例很相似,司法常务官,法官和上诉法院都采纳了广义的观点并假定本诉被告可以对他自己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寻求赔偿,尽管如此,至少在上诉法院中,是广义或狭义的观点的问题并未被公开的辩论且xx一案也未在该法院中被引用。
存在于我们的举例中的该问题的一个替代的解决方式应被提出,如果D也可以针对P提出过失主张:然后他可以反诉并增加T为反诉的被告。
高等法院民诉程序是一个起诉令起诉程序的减缩版本,并且由此等同起诉书起诉程序。
第三人诉讼程序可能只在用起诉令或起诉书开始的案件中适用。《最高法院民诉规则》第16条并不适用于以起诉动议通知或起诉状开始的案件中。
签发
在提交辩护意向通知书后,被告可以按规定的格式签发第三人之诉的通知。如果本诉是由起诉令启动的而本诉被告在他送达辩护状前签发了第三人诉讼通知的则不与准许。在一个例外的案件中,在审理程序开始以后签发第三人诉讼通知:见《时代》杂志一案。
送达
如果通知是一个起诉令那它必须被送达第三人,即,由人亲自或通过邮政送达,并且如果 第三人在司法管辖区(除非住所设在欧共体和《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可以适用)以外则只须经过法院的批准。而让人费解的是所出现的起诉令送达规则之一的有关合伙人送达的简易规则(见《最高法院民诉规则》16第3条)不适用于对第三人一方的通知(命令18规则3)。本诉被告送达起诉令副本和任何已经在诉讼中送达的诉辩状以及承认送达的格式,也必须被修正使之适用于第三人之诉。
送达回执
第三人一方必须向本诉正在进行的法院办公室提供送达回执切在14天之内送达。如果第三方不承认送达或没有向法院递交辩护意见书,他就被视为承认通知里的任何主张并应服从本诉的任何判决,包括“合意判决”。
第三人听审传票
因为起诉程序的诉辩状送达程序和证据开示程序被省略,一旦第三人向法院递交了辩护意向书,第三人听审传票则立即被送达。如在第三人诉讼的原告承认收到通知的7日之内,没有向第三人诉讼的被告送达第三人诉讼的传票,第三人诉讼的原告可申请法院指示,或以诉讼主张未实施为由申请驳回。
本诉被告的传票必须被送达诉讼的各方,包括本诉原告。在听审时主事官可以作出以下大量的法庭命令:
(1)第三人诉讼传票的驳回。该命令有终止第三人诉讼程序的效力。如果本诉被告的主张超过了《最高法院民诉规则》16第1条的范围或不便于和本诉原告的主张一并审理见英国法律汇编衡平法分院判例汇编),或第三人诉讼的主张提起过迟(见全英判例汇编)或因诉讼主张未执行而被驳回即是可行的。
(2)追加第三人为被告的命令,如果本诉原告或第三人希望对他人提出主张。
(3)替换第三人为被告或授予第三人许可以对抗本诉原告的主张,例如如果第三人同意补偿被告。
(4)针对第三人的判决,例如在第三人一方的主张中,如果该主张是由起诉令提起的本诉被告可以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规则》第14条获得针对第三人的判决。如果被告对原告的责任尚须在针对第三人的判决中确定,该责任可以经确认宣告该被告有权由上述第三人针对原告的任何在本诉中所确立的主张以及相关的费用的补偿也有权申请任何更进一步的为执行该补偿所必须的命(p241。6)
(5)第三人诉辩状的命令。第三人的诉讼主张陈述书(由本诉被告送达),如果其问题能够在本诉被告辩护状和第三人通知中予以清楚的说明,一般没有必要基于分担或赔偿的请求制作。但针对第三人之诉的诉辩状的命令可以制作。(由第三人送达)
(6)在第三人和本诉被告或原告间的证据开示的命令。虽然在第三人诉讼程序中没有自动的证据开示程序,但主事官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制作此种证据开示的命令。
(7)正式审理第三人问题的指示。通常的指示是“上述第三人应当有权在本诉的审理中出庭参与诉讼并起到法官指示的作用并且服从审判的结果。以及(第三人的问题)应在
本诉审判中审理,但应继本诉之后。”此种指示能够使证据开示命令直接在原告和第三人之间作出。
不论什么原因,如果本诉原告的主张未经正式审判而在以后被确定(如: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规则14条,基于供述或接受向法庭的支付的合意判决,缺席判决)本诉被告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通过向主事官递交申请书申请针对第三人的判决。同样,如果案情需要且合适,第三人可以申请针对被告的判决(如:诉讼费的命令)。
正式审判
由于第三人受到原告诉讼主张结果的约束,他被允许“出席参与诉讼并起到法官指示作用”。通常法官允许他盘诘由原告和被告提出的证人,有时也允许他提出自己的证人。
由于第三人的问题“在本诉中审理,但应继本诉之后”被裁定,因此原告不需要出庭。除非第三人被追加为被告,否则原告无权参与针对他的审判。通常原告参加诉讼以便在有关诉讼费的问题上进行辩述。法庭有权在原告和第三人之间就诉讼费作出命令。通常包括以下命令:
(1)如果原告针对于被告胜诉,而反过来被告针对第三人也胜诉,则法庭可以命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诉讼费,第三人应支付被告必须支付给原告的评定诉讼费以及被告辩护本诉所需的费用和第三人之诉的费用。”
(2)如果原告败诉而该诉讼使第三人诉讼不可避免,则原告应当被命令支付各方当事人诉讼费用;尽管有关诉讼费的命令可直接在原告和第三人间作出,但第三人也无权申请原告交纳担保金:
(3)情况如同命令2但原告是资不抵债或受法律援助的,如果第三人诉讼程序是独立的而被告和第三人间的诉讼费应当被判处,被告可被许可承担第三人的输送费。
被告不能执行他所获得的任何针对第三人的判决除非他已经执行原告所得的针对他的任何判决(法庭另行命令者除外)。
签发
在定期索回财产之诉和要求偿债之诉中,如辩护状或反诉状已经向法院呈送并已由正式大审前的审查确定,被告必须申请签发许可证(基于对原告的通知)并且必须向法院交呈一份拟订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的副本。在要求清偿债务之诉中,如果被告在他递交辩护状或反诉状之前或同时已经签发了第三人通知,则不必要申请法院许可。(似乎没有规定以起诉申请书的方式提起第三人诉讼的情况)。
根据绿皮书,诉讼程序表第7号,被告不经许可签发第三人诉讼通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除那些通常在提交辩护状或反诉状时提交的文件外):
(1)三份第三人诉讼通知的副本;一份送交法院,一份送达第三人,一份
送达原告;
(2)两套正式的完整的诉辩状:一份送达第三人(见下文)一份保留在法
院作为送达记录的法院案卷。
在要求清偿债务之诉中,一旦第三人诉讼通知被送达,原告不能要求法
院作出缺席判决或不得就庭外供述作出判决。相反,法庭通常会召开一个审前审查或在审前审查前进一步进行听审,时间日期在第三人诉讼通知作出中具体的规定。
送达
第三人诉讼通知和起诉令的副本,诉讼主张详细说明书以及任何辩护状或反诉状必须根据可适用的规则在法定送达起诉令的期间内被送达给第三人(例如:回置送达起通常不少于 21 天)。如果是不经许可签发的通知,它的副本也必须向原告送达。在实践中,这由法庭办公室执行,该法庭办公室也应当向原告送达提交的何辩护状或反诉状的副本。
第三人辩护状的递交
第三人必须在送达第三人诉讼通知后14日内递交辩护状。如果他不履行,法官可命令他送达辩护状以加以处罚或被完全剥夺辩护权(见郡法院诉讼规则)
审前审查
如果在要求提起诉讼程序的许可案件中,在是否允许提起第三人之诉的听审法官可做指示(在该听审中,当然,拟订的第三人不予出庭)并且这些指示通常包括一旦诉辩状程序结束就举行审前审查的协议。在不要求许可的案件中(见上)举行审前审查的日期应写在第三人诉讼通知里。
正式审判
如果第三人在正式审判中不出庭他可以被视为承认通知中所载的主张并且将受到任何判决的约束,包括在本诉中作出的合意判决。无论第三人是否递交答辩书本缺席处罚均可
适用。
如果第三人出庭他可以被允许扮演法官所允许的角色。通常讲在审理的过程中,命令(包括诉讼费的命令)以及判决执行的限制条件在高等法院诉讼程序中都是等同的。
被告也可以对其他任何被告(如已经是诉讼中一方的某人)作出第三人主张。在高等法院,在此种案件中签发通知的许可从不被允许,如果收件人已经提交诉讼答辩意向书以在诉讼中辩护,则送达回执是不必要的。
为了将共同诉讼人间的第三人诉讼通知和一般第三人诉讼通知相区分,任何根据所做的通知都可被正确的称作“共同当事人之诉”。然而,在实践中,唯一的主张频繁的由分担责任之诉的通知作出并且因此种通知经常被称为“分担责任通知”如果在要求赔偿之诉中这个替代名是不正确。同样,应当小心不要混淆了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规则(或郡法院——)所做的正式通知以及根据所做的被称为“书面责任分担要求”的非正式通知。
如果两个或多个被告被裁定对同一损害负法律责任(如果他们的法律责任是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违反信托则责任或其他)初审法院有权在他们之间分摊责任(《民事(共同)责任分摊法》)。由于被告所要求分摊的诉讼主张这项权力没有义务向他的共同被告送达一份正式的通知。然而,通常有必要向其他各方送达某项通知,如“书面责任分摊要求”的非正式通知。为谨慎起见,如果一个被告认为原告和其他被告背着他进行了谈判和解,则应送达正式的通知。如果一个被告希望获得针对其他被告的证据开示命令或在与被告的协议中规定了分摊责任权利本身,则有必要递交正式的通知,当然,如果诉讼主张是某种救济而非如赔偿或确认的责任分摊。
经上述相同的程序,第三人可以提起第四人或第五人等等。如果诉讼是由起诉令启动
的并且权利请求人在收到对他的通知的28天之内签发了通知的,在高等法院是不允许签发此类通知的。在郡法院,有关本诉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程序可以被适用但要做必要的修改。
在这些根据规则进行的诉讼中没有专门规定的法律文书的使用。在所有的案件中权利请求人需要修改原来以“第三人通知”为排头的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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