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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养护施工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九壹网
隧道养护施工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工区隧道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范机电设施清

洁、检修、维修作业及抢险应急等非交通性作业行为,提高各种公路养护施工活动的作业效率,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工区管养范围内的隧道。

第三条 公路养护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防患未然、确保畅通”的原则,具体施工作业按有关规范及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条 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作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检查。

第二章 施工作业的种类

第五条 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内容 (一)隧道机电设施清洁维护;

(二)隧道机电设施检修; (三)隧道机电设施维修; (四)隧道机电设施检查;

(五)应急处置。

第六条 养护施工作业按占用路面时间长短所分的种类

(一)移动性作业(作业地点不断变化,作业范围不超过1个车道);

(二)临时性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

(三)固定式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超过4个小时,包括单侧整幅封闭施工)。

第七条 隧道经常性、定期性检查应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施工作业的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公路管理部门提交施工方案、

操作规程及施工图纸,需经审查同意,并以此作为组织公路施工作业前提条件。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向所辖路段公路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书和施工现场图纸,并应组织现场勘察。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施工项目名称、内容;

(二)施工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方向);

(三)交通安全标志、锥筒的种类、数量及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方向);

(四)安全保障措施(需明确施工现场负责人);

(五)施工期限;

(六)应急处置预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方案)。

第十条 对于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申请,路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予以审批,相关手续的办理均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完结,即审批时限均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移动性作业、临时性作业实行一级审批(公路行政

公益性养护、紧急抢修及公路除雪作业除外)。即经所辖路段路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报上一级路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对固定式作业实行两级审批。即经所辖路段路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路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到交警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未经双方共同审批的任何养护施工作业均为违规作

业,施工单位及业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方承担。有特殊规定方式作业的除外。

第四章 施工作业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人员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注重安全教育,组织安全培训。

(二)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责任人,负责对现场实施安全管理,并配合公路管理部门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三)施工人员在封闭区域内统一着施工作业服。

(四)施工人员必须在施工作业区内活动,不得擅自离开作业区。

(五)施工人员不得横跨、穿行公路。

(六)施工人员严禁在路上拦截、搭乘其他过往车辆。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车辆管理

(一)为确保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安全,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车辆车身应统一喷涂工程黄作为安全示警标识。 (2)施工车辆驾驶室的顶部明显处应该设置黄色示警灯,对于特殊车辆(驾驶室高度不足),应在其最高部位顶部明显处实施设置,且在车箱板尾部两侧最高处各增设一个黄色示警灯。 (3)对于配备车箱板的施工车辆要在后车箱板悬挂移动性施工作业标志,车箱高栏处悬挂施工指示标志(自卸车除外);对于未有车箱板且发动机后置的施工车辆,要在其发动机后盖外侧悬挂施工作业标志。施工作业标志、施工指示标志尺寸、样式按GB5768《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规定执行。

2、非公路管理部门的养护施工车辆应严格依照以上规定执行。

(二)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按有关规定粘贴反光膜或粉刷油漆,悬挂施工作业标志,配置施工作业标志灯。 (三)路面施工期间,施工车辆须开启作业标志灯及双闪警示

灯(在作业区内作业除外)。

(四)施工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得违章行驶。 (五)施工车辆只能在作业区内指定地点停放。

(六)施工车辆进出施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观察并避让其他过往车辆。

(七)严禁农用车、三轮车、畜力车进入公路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 施工作业区管理

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区交通控制要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要求设置养护作业控制区。

养护作业控制区由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纵向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组成,具体布置规定见规范。作业区管理要求如下:

(一)材料、机具、设备等施工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二)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作业区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施工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施工废弃物,确保路容路貌整洁。

(三)施工作业区内长、大型设备进行施工作业时,应保证吊杆、传送带等悬出部分不能伸出作业区,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四)作业区应为施工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出口,进出口处应设专人负责,须着反光背心,手持红、绿旗指挥施工车辆安全出入。

(五)加强对纵向缓冲区、借道通行区、下游过渡区及活动护栏出入口路面出现的坑槽、拥包、高低差等影响行车的病害进行技术处理、保持路面平整,以便车辆通行。

(六)施工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和交通控制方案及奖惩措施,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工程顺利开展。

(八)积极与公安交通部门配合,对施工路段出现的车辆故障及交通事故及时疏导和处理,避免出现大的压车和堵车现象。

(九)施工作业现场夜间不能撤离的,施工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现场保证两人进行值守,并采取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夜间安全维护,确保正常交通通行秩序。 3、发现隐患,及时排除,遇有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4、保障通信渠道,确保联络畅通。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施工人员、车辆及现场安全维护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做出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不服从安全管理,造成交通事故和意外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完成养护施工后,需清理现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进行恢复原状或赔偿;并负责告知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确认后,方可撤出施工现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缺陷维修期线路,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辖区公路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主动接受检查监督,针对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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