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的通知

来源:九壹网
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关于进⼀步做好煤矿⽣产能⼒

登记公告⼯作的通知

⽂号: 发改电[2014]284号颁布⽇期:2014-09-23执⾏⽇期:2014-09-23时 效 性: 现⾏有效效⼒级别: 部门规章

有关省(⾃治区、直辖市)煤炭⾏业管理部门:

建⽴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业平稳运⾏的意见》(国办发

〔2013〕104号)的具体举措,是完善煤矿⽣产能⼒管理、规范煤矿企业⽣产⾏为、营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煤炭⾏业平稳运⾏的重要⼿段。⽬前,河北、⼭西、内蒙古、吉林、⿊龙江、江苏、安徽、福建、⼭东、河南、⼴西、陕西、青海、宁夏等省(区)认真贯彻落实建⽴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的各项要求,已基本完成煤矿⽣产能⼒的登记建档和公告⼯作,但从全国来看,各省(区、市)⼯作进展情况仍存在差距,需要进⼀步加⼤⼯作⼒度,加快完成相关⼯作。为进⼀步做好煤矿⽣产能⼒登记公告⼯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快煤矿⽣产能⼒登记公告⼯作进度

各地要抓紧对本地区⽣产煤矿的⽣产能⼒进⾏建档登记,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产能⼒情况。现有⽣产煤矿的产能登记公告⼯作应于9⽉30⽇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暂停核增⽣产能⼒,并依法依规限制⽣产。 ⼆、及时组织煤矿企业签订⽣产承诺

各地应按照有关要求督促已经完成⽣产能⼒登记公告的煤矿,及时签订《煤矿按照登记公布⽣产能⼒组织⽣产的承诺书》,并将扫描电⼦版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三、确保煤矿产能登记公告信息准确

煤矿⽣产能⼒的认定依据包括原煤炭⽣产许可证的证载⽣产能⼒、煤矿建设项⽬竣⼯验收鉴定书确认的⽣产能⼒和煤矿⽣产能⼒核定结果。各地应根据认定依据加强对煤矿⽣产能⼒的核查⼯作,进⾏产能登记公告的煤矿必须是证照齐全的合法煤矿;对证照不全和⽆⽣产能⼒确认依据的煤矿,不得进⾏产能登记和公告。 四、明确煤矿产能公告的形式

各地煤矿⽣产能⼒应在完成登记建档后及时通过相关⽹站进⾏公告。在相关⽹站公告时,应在⽹站⾸页开设专栏,确保社会公众能够⽅便、快捷、持续查询煤矿⽣产能⼒信息。煤矿⽣产能⼒应根据实际变化动态公告,公告后及时汇总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相关信息将及时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中国煤炭⼯业协会门户⽹站和中国⽹公布。

五、加强煤矿产能登记公告⼯作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进⼀步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建档⼯作程序,加强煤矿⽣产能⼒信息申报采集管理,防⽌错登、漏登、误登。对已经完成产能登记公告的煤矿,各地要再次核实相关信息,允许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更正相关信息,并在9⽉底前完成勘误和整改⼯作。公告的煤矿产能信息作为加强煤矿⽇常⽣产监管的依据,并将作为企业征信的内容之⼀。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煤矿产能登记公告的抽查和评估,发现登记公告内容失实的将督导整改。 联系⼈及联系⽅式: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张少锋 陈磊*********************************.cn国家发展改⾰委2014年9⽉23⽇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4.09.23,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