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与社会2014年8月上 第22期总第568期 实质法治到形式法治 别、煜东 (河北大学研究生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柏拉图的思想涉及哲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美学、教育学等学科,无不被认为是上述诸学科发展的滥 觞和研究的高地,通过研究柏拉图的思想,以此来了解实质法治到形式法治的一个发展过程。 【关键词】实质法治;人治;形式法治 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一公元前347)被西方学者 誉为“一切时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的思想涉及哲学、 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美学、教育学等学科,无不被认为 是上述诸学科发展的滥觞和研究的高地。单就法学而言,柏 拉图的法律思想成为法学特别是法律思想史学者们乐此不疲 的研究领域。 一、实质法治or人治 在笔者所看到的文献中,几乎所有的学者都称柏拉图《理 想国》中的法律思想为“人治”思想,经过《政治家》和《法 律篇》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实现了由“人治”到“法治”的转 变。笔者承认,柏拉图在其《理想国》、《政治家》和《法律 篇》三部作品反应了其法律思想的转变过程,但不认为其前 期的法律思想是一种“人治”思想。 正义是柏拉图追求的主要内容,也贯穿其思想的始终。 他认为国家的目的在于维护和实现正义。在《理想国》开篇 柏拉图就对正义是什么进行了探讨。在先后否定了正义就是 “欠债还债”、“正义的本质就是最好的与最坏的折中”三种 正义观后柏拉图提出了自己的正义观。他认为正义分为城邦 正义和个人正义。城邦正义就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 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个人的正义就是有理性来支配意 志和欲望。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没有提到法律,或者说否定哲学 王依靠法律来治理。柏拉图之所以如此是有原因,其原因可 大致归为:第一,法律并不代表正义,这个他在反驳“正义 就是强者的利益”时就指出法律是根据强者的利益制定,但 “强者有时候也会犯错误而违背自己的利益”因而遵守法律 并不一定是正义的。第二,柏拉图以医生给病人看病作比喻 指出法律是呆板僵化的,而现实情况总是千变万化,哲学家 依靠自己的智慧可以灵活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最适宜的处理 从而实现正义。正如萨拜因在谈到《理想国》中没有关于法 律的规定时曾指出:“这一省略并非随心所欲,而是哲学本 身合乎逻辑的结果。因为如果像柏拉图所想象的那样,合乎 科学的知识总是高于一般人的意见,那就没有理由要尊重法 律使之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用法律条文束缚哲学家—— 国王的手脚是愚蠢的,就好像是强迫一个有经验的医生从医 学教科书中的处方中去抄袭药方一样”。正是基于这种原因 柏拉图把法律从《理想国》中排出出去,但这并不代表柏拉 图否认“法治”而只是否认依单纯的文本的法律来进行治理。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也提到就是理性的命令。哲学王在柏 拉图眼中无疑就是知识和智慧的化身,是理性的代表,他的 命令就是法律。哲学王具有超人的知识和智慧,拒绝偏私和 受腐蚀而且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对象实施最适宜的 统治。说哲学王的统治为人治毋宁说其为智慧和知识的统治、 理性的统治。这是柏拉图追求正义的必然选择。 二、无奈的转向——法治 柏拉图在构建这种哲学王的理想国是就考虑到它实现的 困难:首先是能够具备这种哲学家天赋的人很少。其次,即 使有的话他们也不愿意参与政治生活“因为看到善的理念的 哲学家是不屑与常人为伍的,他们不愿意做零碎琐事,他们 对权力表现出一种体面地冷漠,他们的心灵永远渴望逗留在 高处的真实之境”因而需要“通过劝说或强制的方式让他为 城邦服务”。但此时的柏拉图对哲学王的存在还抱有幻想。 三次叙拉古之行使柏拉图的理想彻底破灭。人性的缺陷使得 现实中不可能存在具有知识和智慧的杜绝偏私和腐蚀的高度 理性的哲学王,因而在现实中建立这样一个国家是不可能的。 为了实现正义,柏拉图开始试图构建一个“第二等好的理想 国”重视法律的作用。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 而在短时间内有没有好的办法使他成为哲学家,那么,法治 要比人治要好。在一封信中柏拉图曾写道:“不要让西西里 或其他城市的人服从人类的主子(虽然这样的服从是我的学 说),而要服从法律。服从对主子和臣民都是不利的,对他 们本身,对他们的子孙后代统统都是不利的。”因为制定良 好的法律是没有感情的,可以避免人性的种种缺陷。在《法 律篇》中柏拉图树立起法律的至高地位,无论是统治者还是 臣民都在法律之下,都要服从的法律。这是在寻求哲学王而 不得后的一种无奈的选择。对于实现正义而言,哲学王无疑 是最佳的选择。由于人性的缺陷,具有哲学王特质的人是不 存在的,此时若只是强调哲学王具有人的形式而由某个人来 统治无疑会导致极恶。 .三、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 对于法治柏拉图的弟子亚里士多德有一个经典的表述: 已制定的法律得到大家的普遍遵从;大家所遵从的法律是制 定良好的法律。通常意义上所讲的法治,即柏拉图所讲的第 二等好的统治,就是形式法治。从现实的角度来讲,即便 法律都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但由于法律总是概括性的、抽象 的。以一般性的法律规定作为社会的最高权威实现形式上的 法治,可以排除人的偏私和缺陷,最大意义上实现公平正义。 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追求。但现实总是具体的、丰富 多变的。以抽象的、一般性的法律适用于具体化的事实对于 具体个案来讲并不能总是保障正义的,例如我国刑法上规定 14岁为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但对于实施同样犯罪行为的 一个刚满14岁1天和一个差1天未满14岁的两个人严格依 形式法治的规定处以刑罚显然是不正义的。因而,在法治的 今天还是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对法律灵活适用以实现实质的法 治,这也是实现正义的要求。柏拉图所追寻的哲学王统治状 态就是一个实质状态的法治,是其追求正义的必然取向。只 是承载这一法治的主体的缺失导致其不得不放弃这一过高的 追求,依靠没有人性缺陷同样也没有灵活性的法律。从实质 法治的追求转向一种形式法治的妥协,以最大程度上实现其 所追求的正义。 参考文献 [1】[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M】_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第143页. 【2】【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 书馆,1986年版第7丽. 作者简介:孙煜东(1987.11一),男,河北大学研究 生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2014.VOL.568.NO.2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