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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

来源:九壹网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

4。1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检验和化学清洗单位按国家或部颁有关规定,实施资格许可证制度。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运行操作、检验、焊接、焊后热处理、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单位和个人的资格审查、考核发证,按部颁或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4.4 国产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应经检验,检验工作由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组织,按部颁《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大纲》执行。 5.1 锅炉结构应安全可靠,基本要求为: a) 各受热面均应得到可靠的冷却; b) 各部件受热后,其热膨胀应符合要求; c) 各受压部件、受压无件有足够的强度;

d) 炉膛、烟道有一定的承压能力和良好的密封性;

e) 承重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防腐性;并能适应所在地区的抗震要求;

f) 便于安装、维修和运行操作。

5。18 锅炉应有热膨胀设计。悬吊式锅炉本体的膨胀图中应有明确的中心,并注明部件膨胀的方向和膨胀量,为实现以膨胀中心为起点按预定方向膨胀,并保持膨胀中心位置不变,应设置膨胀导向装置。汽包和水冷壁下联箱上应装设膨胀指示器。

5。41 在地震烈度7度~9度的地区,锅炉构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新设计的锅炉应装设能满足抗震要求的抗震架;

b) 悬吊式锅炉应有防止锅炉晃动的装置,此装置不应妨碍锅炉的自由膨

胀;

c) 汽包应安牢固的水平限位装置。 6。5压力容器出厂前按设计要求进行超水压试验

7。6 合全钢部件和管材在安装及修理改造使用时,组装前后都应进行光谱或其他方法的检验,核对钢种,防止错用。

7.9 仓库、工地储存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用的全属材料除要做好防腐工作外,还应建立严格的质量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经长期贮存后再使用时,应重新进行质量检验。

8.4.2 除设计规定的冷拉焊口外,焊件装配时不允许强力对正,以避免产生附加应力.焊接和焊后热外理时,焊件应垫牢,禁止悬空或受外力作用。安装冷拉焊口使用的冷拉工具,应待整个焊口焊完并热外理完毕后方可拆除.

8.6.4 受压元件焊接后应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应在热处理和无损探伤合格后进行。规定如下:

a) 联箱及其类以的元件,应以计压力的1。5倍在制造长进行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min。

b)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及管件,应在制造厂逐根逐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两倍。在试验压力下保持10s~20s。对于额定蒸汽不大于13.7Mpa的锅炉,此试验压力可为1。5倍。

c) 锅炉受压元件的组件水压试验在组装地进行。试验压力:再热器为设计压力的1。5倍;过热器、省煤器为设计压力的1.25倍。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min。

d) 锅炉整体水压试验及水压试验的合格标准按本规程第14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9.1.1 每台锅炉至少装两个全启式安全阀。过热器出口、再热器进口和出口、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都必须装安全阀。

直流锅炉一次汽水系统中有干截断阀者,截断阀前一般应装设安全阀,其数量和规格由锅炉设计部门确定。

9。1.15 安全阀校验后,其起座压力、回座压力、阀瓣开启高度应符合规定,并在锅炉技术登录簿或压力容器技术档案中记录。

安全阀一经校验合格就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锺、将阀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启座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锅炉运行中禁止将安全阀解列。

9。1.16 安全阀未经校验的锅炉在点火启动和在安全阀校验的过程中应有严格的防止超压措施,并在专人监督下实施。安全阀校验中,校验人员不得中土撤离现场.

9。2.6 弹簧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a) 有限止钉的压力表,无压力时指针移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时;无限止钉

的压力表,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的允许误差量; b) 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c) 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d) 表内泄漏或指针压力的缺陷。 e) 其他影响正确指示压力的缺陷.

9.2.7 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时,禁止任意关闭、切换压力表管上截止阀、旋塞。 9。7.8 燃油、燃气锅炉必须装有速断阀,并实现远方控制,以保证事故时能迅速切断入炉燃料。速断阀应伴有旁路阀门,以便运行中定期试验。试验完毕,旁路阀门应关闭并预闭锁。

10.2 锅炉制造厂供应的管束、管材和部件、设备均应经过严格的清扫,管子和管束及部件内部不允许有存水、泥污和明显的腐蚀现象,其开口处均应用牢固的罩子封好。重要部件和管束,应采取充氮、气相缓蚀剂等保护措施。安装单位应按SDJ68—1984《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的规定进行验收和保管。锅炉正式投入生产前应做好停用保护和化学清洗、蒸汽吹扫等工作。

管材、管束及设备部件封闭的密封罩,在施工前方允许开启。

10.5 禁止锅炉上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水。不具备可靠化学水处理条件时,禁止锅炉启动.

10.13 运行锅炉化学清洗按SD135—1986《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规定执行.应定期割管检查受热面管子内壁 的腐蚀、结垢、积盐情况。当受热面沉积物(按酸洗法计算)达到表9的数值时,或锅炉化学清洗间隔时间超过表9中规定的极限值时,应安排锅炉的化学清洗。以重油作燃料的锅炉和液态排渣炉,按高一级蒸汽参数标准要求。

表9 锅炉化学清洗间隔

锅炉类型 工作压力 沉淀物 清洗间隔 Mpa <5.88 汽包锅炉 g/m 600~900 2 年 12~15 10 6 4 5。88~12。64 400~600 ≥12。7 300~400 200~300 直流锅炉 采用酸洗法进行锅炉化学清洗时,应注意不锈部件(如节流圈、温度表套、汽水取样装置等)的防护,防止不锈钢的晶间腐蚀。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5.9Mpa的锅炉,在系统设计时应考虑: a) 清洗设备的安装场地和管道接口; b) 清洗泵用的电源;

c) 废液排放达到合格标准应具备的设备和条件。

11.11 锅炉房内应有必要的消防设施。电缆应有防火、防高温措施。非阻燃电

缆不应直接敷设在锅炉构架上

12。6 构架、汽包、联箱、压力容器、主要管道安装前,安装单位应查阅制造

质量检验记录(包括无损探伤等记录)。质量证明资料不全或对质量有疑问时,应会同建设单位向制造单位提出质疑,要求补检或复查。未经检查、检验,不得安装。

12.7 锅炉受热面在组合和安装前必须分别进行通球试验。试验用球直径应符

合规定。通球后应做好封闭措施。

12.14 安全联锁系统和保护装置、化学取样及加药系统、锅炉房内消防系统(如

用临时系统,其功能不应低于正常系统)、预热器吹灰系统,未经试验和调整,禁止锅炉启动。

锅炉整套启动时,下列热工设备和保护装置应经调试并投入运行;

a) 数据采集系统; b) 炉膛安全监控系统

c) 有关辅机的子功能组和联锁; d) 全部远方操作。

13。10 禁止向已经熄火停炉的锅炉炉膛内排放煤粉仓存粉.

由于事故引起主燃料跳闸,熄火后未及时进行炉膛吹扫,应尽快实施补充吹扫。

13。21 禁止在压力容器上随意开检修孔、焊接管座、加带贴补和利用管道作

为其他重物起吊的支吊点.

14。10 锅炉进行超压试验时,水压应缓慢地升降。当水压上升到工作压力时,

应暂停升压, 检查无漏泄或异常现象后,再升到超压试验压力,在超压试验压力下保持20min,降到工作压力,再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维持不变.

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不低于50 C.环境温度低于50C时,必须有防冻措施。水压试验水温按制造厂规定的数值控制,一般以300C~700C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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