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际技术贸易
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概述
一、技术的基本概念和内容
(一)技术的含义
1、狭义的技术
2、广义的技术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于“技术”的定义:技术是指制造一种产品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系统的知识。
4、指人类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反复实践中所积累起来的有关生产劳动的经验和知识,也泛指其他操作方面的技能、技巧。
(二)技术的特点
(三)商业技术的种类
二、技术转让的基本概念和内容
二、技术转让的基本概念和内容
(二)国际技术转让的含义
(一)技术转让的含义
1、联合国对“技术转让”的定义
技术转让指转让关于制造一项产品、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但不包括只涉及货物买卖及货物租赁的交易
2、国际技术转让定义:
国际技术转让是指一国技术的所有者将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另一国的其他人,即技术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
3、技术转让与技术移动的比较
4、有偿的技术转让和无偿的技术转让
有偿的技术转让是一种商业性的技术买卖,无偿的技术转让是非常性质的技术援助
凡是通过双边的政府间的带有援助性的经济合作或科学技术交流等形式进行的技术转让是属于无偿的技术转让
通过贸易途径并以企业为交易主体的技术转让为有偿的技术转让
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技术,技术是无形商品
发达国家---单纯的软件贸易
发展中国家—引进技术与进口设备相结合
或者将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和利用外资
(三) 国际技术转让与国际贸易的比较
1、区别
(1)贸易对象不同
(2)贸易当事人关系不同
(3)交易过程复杂程度不同
(4)政府的干预程度不同
2、联系
商品在国际间的流动实际是各种形式技术的流动
技术贸易可以促进出口商品结构向高级化发展
技术贸易加速了国际贸易方式多样化的进程
技术贸易成为疏通商品贸易渠道的手段。
三、国际技术贸易的产生与发展
四、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
第二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内容
广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狭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
工业产权是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统称。
一 、专利
专利(Patent)是政府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根据发明人的申请,经审核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授予发明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所享有的一种独占实施权。
取得专利权的人称为专利权人,他在专利有效期内,享有对专利的实施、交换、继承、转让和放弃的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 专利权人的义务是将发明内容公开,按时交纳专利年费。
专利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独占的实施权
二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三是专利文献,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等
(一) 专利的类型
发明(Invention)专利
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有三个特征:
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
对于自然规律的利用
具有高水平的创造性技术方案
发明的三种形态:a、产品发明 b、方法发明 c、改进发明
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专利
指对物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的发明。技术价值比较低,创造性要求低,被称为“小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三个特点:a、必须是一种产品 b、一种具有形状的物品 c、必须实用
外观设计(Design)专利
指对产品的外形、图案、色彩或其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
形状指的是平面或立体的轮廓
图案是作为装饰而加上产品之上的花色图样、线条。
美感指形状、图案、色彩等所具有的特点
(二) 专利权的特点
独占性。也称专有性,指同一发明只能授予一次专利权,只有专利权人才有权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地域性。指一个国家授予的专利权,只能在该国的领土范围内有效,受到该国法律保护,而不受其他国家法律的保护。
时间性。专利权是一种有时间限制的权利,一般专利保护期为10-20年,期限届满,权利即告终止。
实施性。要求专利人在专利的保护期内实施专利。
(三)授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新颖性。是指所申请的专利在此之前,从未公开发表,公开使用,也没有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更没有他人向专利局申请过。(时间标准和地域标准)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创造性。也称先进性, 是指该项发明比现有技术先进。
有些国家(如美国)对于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通常根据该专业领域普通水平的技术人员是否能轻易作出这项发明来判断。
实用性。是指该项发明必须能够应用于产业部门,并能取得显著的效果,技术属性和社会属性相结合
授予外观专利的条件
(1)新颖性上,外观专利在申请日前,没有在国内外的出版物公开发表或公开使用过,公开出版以世界新颖为准,使用公开以国内新颖为准
(2)创造性和实用性,个别国家要求美感
专利授权的条件
➢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定条件 ➢不属于国家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前提条件 ➢符合专利性——技术条件 ➢申请人所提交的各类申请文件必须齐全——形式条件 独占实施权
许可权
转让权
标记权
放弃权
请求保护权
专利侵权
二 、商标
商标(trade mark)通称为商品的“牌子”,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上与其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同一商品有所区别的标记,商标可以用文字、图形、字母、线条、数字或颜色等单独组成,也可以是以上几种形式的组合。
种类:
1、根据构图形式分类:
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
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
2、根据用途和作用分类:
营业商标
等级商标
证明商标
3、根据拥有者、使用者的不同分类:
制造商标
商业商标
服务商标:
(二)商标权
商标权是一国的商标主管部门根据商标申请人的申请,经核准后,授予商标申请人的一种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的保护,经注册核准的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的财产。
商标权的内容
•使用权。只有商标注册人才被允许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注册的商标,并取得合法利益。
•禁止权。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禁止他人侵犯注册的商标,并有权向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对侵犯注册商标人提起控告,要求停止侵犯行为,并赔偿损失。
•转让权。商标所有人有权将商标有偿或无偿转让给其他人,自己完全放弃对注册商标所拥有的一切权利。
•许可使用权。商标所有人有权将其已注册的商标有偿或无偿地许可他人使用,自己仍保留法律所授予的一切权利。
•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过商标使用人申请、并经过商标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注册,最后得到确认。各国确认商标权的原则主要有三种:
•先注册原则。即商标权授予商标的最先注册人。
•先使用原则。 即商标权属于商标的最先使用人。
•无异议注册原则。商标权原则上属于先注册人,在商标注册后的规定期限内,若有首先使用人提出异议,并提出了首先使用商标的证明,则已办理的注册予以撤消,否则如果在此期
间无异议,则商标权属于先注册人。
商标权的特征
独占性:独家使用权和禁止权
时间性:10-15年
地域性
五、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一)注册商标权的消灭
1、注册商标的期限是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申请的时间是期限届满前的6个月,届满前没有申请的再给6个月的宽限期,期满仍未申请的注销登记。
2、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商标权消灭。
3、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侵犯商标的的行为类型
1、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2、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具体包括:
(1)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三 、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Know-how)又称技术秘密, 技术诀窍,是一种没有公开的生产技术知识、经验以及技能和经营管理的方法,手段。
(一) 专有技术的特点
保密性。专有技术是不公开的。
经济性。专有技术必须是实用技术。
可传授性。专有技术必须能以言传身教或以图纸、配方、资料等形式传授给他人。
历史性。
(二) 专有技术与专利的区别
四 、著作权
著作权(Copyright)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作品享有的权利。
(一)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修改或授予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
复制权。对作品进行复制的权利。
出版、发行权。以印刷品或软件形式向公众提供传播作品的权利。
展览权。通过技术设备,公开陈列或展览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和科技作品的权利。
播放权。通过电台,电视台或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改编权。把作品从一种形式改变成另一种形式的权利,如改编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等。
翻译权。把作品从一种文字翻译成另一种文字的权利。
注释权。对作品中的名词、术语给出注释的权利。
表演权,通过朗诵,演唱,演奏,舞蹈等现场表演的形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邻接权:
即作品的传播者,如出版者、表演者、录制者,以及广播组织者等对经过其加工、传播的作品所享有的相应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特征
专有性。指著作权是排他的、独占的权利。
时间性。指法律认可的期限,著作人身权永存,但财产权和邻接权各国都有时间规定。
地域性。指著作权只在所在国的地域内有效。
合理使用性。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者可不经作者和版权所有者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就可以使用版权的某些权利。
强制许可性。指不必得到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在付费的情况下就可以使用版权的某些权利。
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
(一)许可贸易(Licensing)
1、许可贸易的概念
许可贸易是指技术的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签订的、允许接受方对提供方所拥有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及产品的制造权和销售权的贸易。
许可贸易的核心内容是转让技术的使用权,以及产品的制造权和销售权,而不是技术的所有权。
许可贸易都是有偿的。
2、许可贸易的种类
1)按交易的标的划分
①专利许可—主要的方式
②专有技术许可
③商标许可
④综合许可
(2)按授权的范围划分
①独占许可
②排他许可
③普通许可
另外两种:
分许可
交叉许可
(1)概念
独占许可:是指出让方给予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独家享有使用被转让商标的权利,或使用被转让专利、专有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出让方自己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也丧失上述已转让权利。
受让方权利:
不仅有权在这一地区内使用该项商标,使用该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
而且还有权在这一地区内出售该项技术、商标;
有权对侵权行为起诉。
受让方义务:
支付较高的转让费。
全权许可:又称排他许可,
是技术许可方给予技术受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使用被转让商标的权利,或使用被转让专利、专有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被许可方和许可方自己都可使用该许可项下的商标、技术和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但许可方不得再将该项商标、技术转让给第三方。排他许可是仅排除第三方而不排除许可方。
普通许可:又叫做非独占性许可。
出让方给予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使用被转让商标的权利,或使用被转让专利、专有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除被许可方该允许使用转让的技术和许可方仍保留对该项技术的使用权之外,许可方还有权再向第三方转让该项技术。普通许可是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权限最小的一种授权,其技术使用费也是最低的。
从属许可:又称分(售)许可或者再转让许可,是指受许可方在其受让许可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经许可方允许,将受让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全部或部分地转售给第三方。
互换许可:又称交叉许可,是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许可方双方将各自拥有的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使用权提供给对方使用,其实质就是双方以价值相等的技术,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相互交换技术的使用权和产品的销售权。
(二)商标权
商标权是一国的商标主管部门根据商标申请人的申请,经核准后,授予商标申请人的一种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的保护,经注册核准的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的财产。
(二)合作生产与合资经营
合作生产是两个不同国家的企业间根据协议,在某一项或某几项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采取联合行动并进行合作的过程。
分别生产同一产品的不同零部件,然后由一方或双方装配成产品出售,也可以分别制造对方所需的零部件,互相交换,各自组装成产品出售,或者一方按另一方的要求进行生产。
合作生产的过程也是技术转让的过程,通常由一方提供技术指导,另一方或双方分别生产按协议规定的零部件,有时也可以共同设计、共同确定产品零部件的规格,在技术上互相合作,互相吸取对方的技术。此外,在合作生产中,往往包括销售合作,建立共同的销售渠道。例如宝钢一期工程是全套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但是到了二三期工程的时候,宝钢就提出了“国产一个宝钢、出口一个宝钢”的奋斗目标,把设备国产化提到宝钢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合资经营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所组成的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企业。
(三)国际承包工程
国际承包工程是指通过国际间的招标、投标、议标、评标、定标等程序或其他途径,由具有法人地位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按一定的条件和价格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人提供技术、管理、材料、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给发包人的一项系统工程。
国际承包工程是一种综合性的国际经济合作方式,不仅包含大量技术转让的内容,而且也有许多劳务合作的内容,特别是在项目建设的后期,承包人要培训业主的技术人员,提供所需的技术知识,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
(四)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是指在信贷基础上,一国企业先从国外厂商那里进口技术和设备,然后以回销产品或劳务所得的价款,分期偿还给外商提供的技术和设备的价款。
直接补偿,以引进技术和设备所生产的产品返销给对方,以返销所得的价款补偿。
其他产品补偿,即技术和设备的进口方不是以进口的技术和设备产出的产品,而是以
双方约定的其他产品补偿。
以进口的技术和设备产出的产品所获取的收入补偿。
以提供劳务的形式补偿,技术和设备的进口方以向出口方提供一定量的劳务来补偿其进口技术和设备的价款。
第四节国际技术贸易价格与税费
(一)技术价格的构成
技术价格:技术接受方向技术的提供方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同时也是双方对超额利润和新增利润的分成。
1、技术的研发成本
2、增值成本 技术提供方为转让技术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如提供技术指导及管理、培训人员
3、利润补偿费 即由于技术转让,使技术提供方在技术的受让国市场或第三国市场失去该技术产品的市场份额而蒙受利润损失所应得的补偿。
(三)影响技术价格的因素
1、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本
2、技术的市场需求
3、技术的成熟程度
4.技术的生命周期
5.支付方式
6.谈判的策略与技巧
(二)技术转让费的支付方式
1、总付
指交易双方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确定一个总价格,然后由受许可方一次或分期支付。
由于无论引进技术的稳定性、适用性、经济性如何,受让方都必须支付规定的金额,因此技术受让方承担了引进技术的全部风险。
总付一般与统包计价结合在一起,适用于较为简单的技术转让项目,或技术可以立即、全部转移的项目,或不需要出让方的后续服务与技术支持的项目,或技术引进方有较为充足的资金,并打算尽快摆脱对技术许可方的依赖的情况。
一般讲,总付对技术引进方较为不利。
2、提成支付(LSLP):双方在签订技术转让协议时,不确定技术的总价格,而是规定根据所转让的技术投产后产生的实际经济效益,在一定的偿付期限内,按一定的比例提取技术转让费的一种方式。
不固定合同执行期间技术引进方应付的技术使用费总额,只有当技术引进方利用许可方技术取得实际经济效果时,才根据合同规定计算提成费,并向技术许可方支付。
提成方法
(1)按产品的单位或数量计算提成费;(2)按销售价格(销售额)计算提成费;(3)按利润计算提成费;
提成率:许可方所得费用与引进方的销售利润之比
计算公式
R=P/S
R提成率;P提成总额 S:受许可方销售利润总额
某企业引进技术后,预计平均年产量为100台机器,净销售额每年达100万美元(每台10000美元),预计可获利润20万美元。
计算:
(1)引进方计划将利润中的15%支付技术引进费用,提成率应为多少?
(2)如合同期为20年,输出方要求先付50万美元入门费,则提成率应为多少?
(1)提成率=提成费/净销售额×100%=利润×利润分配率/净销售额
=20×15%/100×100%=3%
(2)提成率=(入门费+提成费)/总的净销售收入×100%=(50+3×20)/(20×100)×100%
某工厂引进技术后,预计平均每年产量为100台机床,每台售价1万美元,其中5000美元为包装.保险.佣金等费用,可获利润为50万美元。受方计划将利润中的20%用来支付使用费。
问:
(1)按净销售额计算的提成率为多少?
(2)假如合同期为20年,许可方要求先付5万美元入门费,则提成率又为多少?
(1)提成率=提成费/净销售额×100%=利润×利润分配率/(销售额-保险.包装费)
=50×20%/[100×(1-0.5)]×100%
(2)提成率=(入门费+提成费)/总的净销售收入×100%=(5+20×10)/(20×0.5×100)×100%
3、入门费与提成费结合支付
入门费与提成费是总付和提成支付两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
第五节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权,是指对科学、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第2条第7项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有关的产权:
•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或作品;
•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或广播;
•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
•科学发现;
•工业品外观设计;
•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
•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
•知识产权的特点
(1)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与地域性有限性
(4)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的特点
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只有在主张权利的诉讼中才能够表现出自己是权利人
不占据一定的空间,容易脱离知识产权人的控制
转让后,仍然可以利用知识产权获得利益
专有性
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
时间与地域的有限性
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来进行表现
录音
图书
光盘
产品
类型
按客体的性质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第六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二、《欧洲专利公约》
三、《专利合作条约》
四、《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两部分:
–有关专利的国际保护
–有关商标权的国际保护
有关专利权
(一)《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的简称,它1883年签订于法国的巴黎,1884年生效,先后经6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是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文本。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成为该公约第95个成员国。截至2004年7月,成员国已达168个。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公约的影响:迄今为止,《巴黎公约》是世界上参加国最多和影响最大的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为世界各国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提供了一个基本准则。
条款
–实质性条款
–行政性条款
–最终条款
实质性条款
保护专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大原则中:
•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权原则
•专利、商标独立原则
•强制许可原则
四大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指的是各成员国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必须给予其它成员国的国民,平等地享受该国国民能够获得的保护;即使是非成员国,只要他们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即缔约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专利和商标权申请后,又在一定的期限内就同一发明和商标向另一缔约国提出申请时,其第二次申请日应视同第一次
申请日。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而商标和外观设计仅为6个月。优先权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世界上最先提出申请的人。
3.专利权独立原则。即一个缔约国对一项发明授予了发明专利,而其他缔约国没有义务必须对同一发明授予专利。此外,任何一个缔约国不能以同一发明在其他缔约国被驳回或宣告无效,而将此发明驳回或宣告无效。这实际上要求各国的专利法彼此独立,互不影响。
4.强制许可原则。即自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或从专利批准日起满3年,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如无其正当理由而没实施或没充分实施,缔约国的专利主管当局有权根据要求,颁发实施该项专利的强制许可,取得强制许可者,在给予专利权人合理的报酬之后,便可以实施该项专利。
第七节 我国对技术进出口的管理
一、我国对技术引进的管理
我国规定引进的技术必须先进适用,并且应当符合下列一项以上的要求:(1)能发展生产新产品;(2)能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或材料;(3)有利于充分利用本国的资源;(4)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5)有利于环境保护;(6)有利于生产安全;(7)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8)有助于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我国规定引进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l)要求受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2)限制受方
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3)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4)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供方竞争的同类技术;(5)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6)限制受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7)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8)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9)要求受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
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事项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加以明确:(1)引进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和必要的说明,其中涉及专利和商标的应当附具清单;(2)预计达到的技术目标以及实现该各目标的期限和措施;(3)报酬、报酬的构成和支付方式。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引进方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天内,向审批机关报批。审批机关应在收到报批申请书之日起的6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我国对技术出口的管理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禁止出口 控制出口和允许出口。
•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部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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