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级(专升本)法学专业案例分析(共计50分)2019
年
案例分析
1.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农户丁叫卖的西瓜踩碎三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2000元。农户丁的三个西瓜价值18元。对丙、丁损失应由准赔偿?试回答下列问题:
(1)丙可以向准请求赔偿医药费?
(2)丙踩碎西瓜的行为性质是什么,构成要件是什么? (3)农户丁的西瓜损失责任由准承担?
答:(1)丙可以向甲或者乙清求赔偿医药费。《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措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因甲用石头打狗导致丙被咬,丙既可以向狗的饲养人乙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甲请求赔偿。
(2)丙踩碎西瓜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如下:①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能进行目的性条件;②面对实际存在的危险才能进行前提性条件:③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才能进行时间性条件:④在迫不得已、
无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选择性条件;⑤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限度性条件。
(3)农户丁的西瓜损失责任由甲承担。《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因甲用石头打狗导致丙躲避时踩碎了丁的西瓜,故甲应承担丁的西瓜披踩碎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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