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煤交函﹝2015﹞ 003号
关于重庆西部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考勤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强化劳动纪律管理,提高员工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和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范围。
公司在岗员工均属执行本管理规定的范围。
第三条 上下班作息时间。
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二天。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30 第四条 考勤程序。
(一)公司本部实行指纹考勤 ,各部门实行上、下班签到考勤制度.员工上下班必须由本人指纹考勤或在“部门考勤签到表”上签字.
(二)综合部设置考勤员,并建立《员工个人考勤登记簿》。凡员工因工出差或经批准休假不能签到,考勤员均要在《员工个人考勤登记簿》上注明并做好登记,休假要附上假条。
(三)考勤员应按月填写《考勤汇总月报表》,每月出勤不是全勤的员工,必须在《考勤汇总月报表》上签字,并附上假条,经部门负责人签字,于次月5日前报公司办公室,并留底备查。如部门未按时报送《考勤汇总月报表》,本部门工资缓发。
(四)员工请事假和因公出差一天(含一天)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含三天)以内,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三天以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请事假或因公出差三天以上必须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五)紧急、特殊情况。
1、员工因公出差不能指纹考勤或签到的,由部门主任在次日内补办出差申报单;
2、部门负责人因公出差由分管领导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口头备案,出差人返回后完善手续。
(六)因各类假不能出勤的需提前填报请假单,按审批权限审批,危重病或家庭突发情况等特殊原因,需2个工作日内凭有关证明资料补办请假单,报送办公室。无故未指纹考勤或未出勤,或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出差(假)申报单,或弄虚作假填报出差(假)申报单,视为旷工. 第五条 迟到 早退。
(一) 超过公司规定上班时间为迟到,迟到一次交纳罚金20元。
(二) 未到下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者早退,早退一次交纳罚金20元。
其罚金由员工本人交到办公室,如不上交,在固定工资或效益工资中按每次30元扣除。
(三) 每月迟到、早退3次以上(含3次)除每次罚金外,扣发次月效益工作的5%,半年内迟到、早退10次以上(含10次)扣发半年业绩考核后的效益工资的10%(剔除已扣发部分);全年内迟到、早退15次以上(含15次),扣发全年业绩考核后的效益工资的15%(剔除已扣发部分)。
第六条 旷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 未经批准不上班或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为旷工。
(二) 利用病、事假时间从事其他有报酬工作的。 (三) 不服从工作安排而造成的停工时间。
(四) 未经领导批准在工作时间从事其他活动的。 (五) 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
(六) 利用工作时间干私事,从事第二职业及炒股的.
(七) 在上班时间打架斗殴,纠缠围攻领导,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打牌、赌博的以及因打架造成受伤的治疗时间和休息时间。 (八) 因违法乱纪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收审的。 (九) 以上未包括的其他旷工.
第七条 凡旷工的员工,扣发旷工时间的工资,当月无效益工资,合同制员工连续旷工十五天,累计旷工三十天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工旷工超过一天以上,给予辞退。 第八条 病假.
(一)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部门领导同意 ,可到规定范围内的医院就医,凭医疗费收据、病历计为看病假;若不能坚持工作,需停工治疗或休息者,需凭规定医院证明,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能离岗病休,否则离岗时间视为旷工。(急诊除外,但当天必须与部门领导取得联系,方为有效)。
(二)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渝府发[2000]47号文件规定的扣发比例.
短期病假(六个月内),扣发比例: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30%扣发; 2、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20%扣发; 3、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扣发; 4、连续工龄三十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5%扣发. 员工病假当月奖金扣发比例:
1、员工请病假一天的,不扣发当月效益工资;
2、员工每月累计请病假二天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10%; 3、员工每月累计请病假三天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20%; 4、员工每月累计请病假四天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40%; 5、员工每月累计请病假五天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60%;
6、员工每月累计请病假六天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80%; 7、员工每月累计请病假超过六天的,当月无效益工资。
(三)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其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的,由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其病假工资按以下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且每月发给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区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根据伤病等级办理退休或一次性处理,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事假。
(一) 员工因有特殊事由(如父母、配偶、子女生病或发生意外事故等)必须在工作时间内本人亲自前往处理,可请事假,请事假应事先填写员工假期申请表,按规定的请假程序,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二) 员工事假当月效益工资按以下标准扣发:
1、员工请事假月累计一天以内(含一天)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20%;
2、员工请事假月累计二天,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50%; 3、员工请事假月累计三天,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80%; 4、员工请事假月累计超过三天的,扣发当月全部效益工资。 第十条 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必须由本人写出受伤经过,在场人员写出证明材料,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公司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员工受伤情况,填写因工负伤登记表,送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认定,确定为工伤者,按国家有关工伤待遇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婚假。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五天(包括节假日)。实行计划生育晚婚者,按有关文件规定增加婚假十天(不包括节假日)婚假只限从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且不得跨年,不得分期使用.如配偶不在本地,需一天以上路程者,按路程的远近给路程假,路程往返所需一切费用,由员工本人自理. 第十二条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含配偶的父母)死亡必须亲自处理者,给予一次丧假五天,如需一天以上路程者,按路程的远近给路程假,路程往返所需一切费用,由员工本人自理。 第十三条 探亲假。
(一) 凡在本企业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员工,与父母、配偶不住在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次年可享受探亲假。
(二) 未婚员工每年探望一次父母,假期七天(包括节假日在内,下同);已婚员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假期十五天,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 假期15天,费用自理.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内,工资照发。探亲假期间不发效益工资(跨月只影响一个月)。
(三) 员工父母与员工配偶同居一地的,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
望父母,不再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四条 产假。
(一) 有生育指标的女员工,顺产产假98天,难产产假105天,多胞胎生育者,多生育一个子女另给产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24周岁以上)并保证只生一胎者,另加产假30天.晚育者产假期间给男方护理假7天视为出勤.
(二) 孕妇在预产期前,可安排两周时间休息,视同产假。 (三) 对有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员工,在一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喂奶时间;每次喂奶时间为30分钟,如路途比较远,两次喂奶时间可合并使用为每天一小时(只限当天使用).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假。
(一) 已结婚女员工采取了节育措施而失败的人工流产,凭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未采取节育措施的手术休息时间,第一次计为计划生育假,第二次计为病假,第三次计为事假。 (二) 计划生育假视同全勤,期间效益工资按基本数计发. 第十六条 带薪年休假。
(一) 凡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均从下一年起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二) 公司保障员工享受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待遇。带薪年休假必须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各部门有计划地、合理地安排员工休假。未经许可,不得打乱年休计划。
(三)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 工作时间(年限)的确定:以本人实际工作时间年限(计算到月)为休假依据,不在公司的工作时间年限需出具相关单位劳动合同或证明等资料.
(五) 员工休假,需填报《带薪年休假审批表》,按员工管理权限审批,未予审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公司所有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员工原则上必须在当年休完年休假,带薪年休假不跨年使用。
享受探亲假原则上与年休假合并使用,年休假折半。
因工作需要确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申报,部门审查,公司批准,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200%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七) 员工休假期间,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员工休假期间外出旅游等一切费用自理。
(八) 公司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员工与公司因年
休假发生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补假。
因工作需要由部门安排加班,按规定可给予补假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发补假单,安排补休。补休假当年有效,跨年作废. 第十八条 加班。
因工作需要,在国家法定节日需安排加班的,按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以日工资的300%支付报酬;在法定节日期间调休的公休日支付200%的报酬.日常加班支付150%的报酬,加班原则上安排调休,无法安排时必须支付加班费,加班或年休假可冲减事假,但是必须经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九条 本规定经公司领导审议后,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总经理签字: 抄送: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层、公司各部门 2015年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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