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又称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方(又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甲方堆场资源和满足乙方煤炭存放的需要,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有偿的基础上就甲方所有煤堆场租赁事宜进行磋商,现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
堆场情况
堆场位于 ,面积为 平方米。 二、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 三、
租金计算方式
本合同项下煤堆场的租金与乙方每年存放的总量挂钩。每年存放量达到15万吨以上(含15万吨)的,每吨收取租金 元;每年的煤炭存放量低于15万吨的,每吨收取租金 元。年煤炭存放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四、
租金的支付
本合同生效后15日内,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行支付甲方场地租金 元。年终再对乙方存放量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租金后,应为乙方开具相应的发票。
乙方未如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可按乙方应付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 五、
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作业设备和人员,对乙方煤炭要及时归垛、堆高和清理现场,并负责存放货物的安全。
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使用甲方煤炭堆场的配套设施,但应支付相关的费用。应乙方原因造成煤炭堆场配套设施的损坏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会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如当地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限制乙方进行煤炭经营等其他情况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 七、
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到合同
履行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裁决。 八、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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