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以4 000元的含税单价销售50辆,以4 500元的含税单价销售10辆,以4 800元的含税单价销售5辆。当月以20辆同型号的摩托车对甲企业进行投资。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请问企业采用实物投资是否划算?应该采用什么方式节约税金?
补充:
1.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将一批价值16万元的原料加工成A半成品,加工费12万元。甲公司将A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B产成品,发生加工成本16万元。该批产品不含税售价112万元。A半成品消费税税率为30%,B产成品消费税税率40%。如果甲公司将购入的原料委托乙公司直接加工成B产成品,加工费共计28万元。请分析,企业应选择哪种加工方式更有利? 案例6-1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120元、一瓶指甲油40元、一支口红60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100元、一瓶摩丝3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分析要求:从税务筹划角度,分析企业采用成套销售是否有利?
2、因为,按照规定,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进行投资、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抵偿债务等,应当按纳税人销售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为:4 800×20×10%=9600(元) 采用实物投资计税依据高,不划算。
可以将这20辆摩托车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价销售后,再以现金投资,则应纳消费税为: (4 000×50+4 500×10+4 800×5)÷ (50+10+5)×20×10%=8276.92(元) 这样,企业可减轻税负1323.08元。
补充: 1、 方案一 方案二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16+12)÷(1-(16+28)÷(1-
30%)=40 40%)=73.33
委托方支付消费税额 40×30%=12 73.33×40%=29.33
0 B产成品后应缴销售112×40%-12=32.8 消费税 应纳税所得额 112-16-(12+16)112-16-28-
29.33=39.67 -12-32.8=23.2
5.8 9.67 所得税额(25%)
17.4 30 税后净利
应选择第二种方案。
案例6-1解题思路::
随着人们生活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成套”消费品的市场需求日益扩大。销售成套消费品,不仅可以扩大生产企业产品的市场需求,而且能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征消费税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货物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非应征消费税货物一并计缴消费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但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则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缴纳消费税。
税负比较:
成套销售应交消费税:
(120+40+60+100+32+10+5)×30%=110.1(元)
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 (120+40+60)×30%=66(元)
可见,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每套化妆品消费税税负降低44.1元,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因此,企业从事消费税的兼营业务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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