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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九壹网
动力分厂柴油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柴油罐区(含柴油泵房)是为锅炉开车提供升温、点火用燃油,也是火灾易发部位。为确保柴油罐区(含柴油泵房)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包括柴油罐区(含柴油泵房)安全防护制度,柴油罐区(含柴油泵房) 安全管理制度,柴油罐区(含柴油泵房)防火制度;柴油罐区(含柴油泵房)用火管理制度.

二、柴油罐区(含柴油泵房)安全防护制度

1。 柴油罐区周围要建立禁区,并有严禁烟火标志.柴油罐区周围必须设有防火堤,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堤内的净容积应不小于油罐的总容积,一旦出现事故时,可以容纳全部存油。防火堤要坚固耐用。

2. 罐区的附近应设符合规定要求的避雷装置,将强大的雷电电流沿防雷设备导入大地,避免在油罐上产生火花。

3。 消除静电。一切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都要严格接地。具体如下: 1) 凡与管道相连,用于油罐、油槽车和油桶装卸油的所有胶管,都必须用缠在软管外或设在软管内的铜导线进行接地. 2) 槽车在装卸作业时,车体应严格接地.接地线的一端在卸油管道法兰接头或系统接地线上,另一端接在车上。 4. 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消防设备、器材及工具要齐全完整。 5. 严禁在油罐区进行会产生火花的锤击物件等作业。 6。 禁止未带防火帽的机动车辆进入柴油罐区。 三、柴油罐区(柴油泵房)安全管理制度

1。检修后灌注油品时,各种安全设备必须在灌注油品前安装配备好。 2。 不能悬空向罐内输油,以免产生静电。向罐内输油的油泵的工作能力不应超

过呼吸阀的工作能力,以免损坏油罐.

3. 严禁在雷电时输送油品,防止雷电感应而引起火灾事故。

4。 在开启蒸汽管线时,应缓慢进行,防止产生强烈水击而损坏设备。在开启蒸汽管线之前,应放净管内的冷凝水。

5。 为了保证油品不从贮罐溢出,在卸油品时,要注意罐内液面. 6. 严格监视油罐区的加热温度.罐内油的温度不得超过40℃.

7. 带油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要经过油水分离,符合国家的污水排放标准后才可排放。

8。 柴油罐区(柴油泵房)的动力作业必须严格按动火级别规定进行审批,并做好严密的防火措施后方可动火,动火中应有监护人始终在场,动火后应彻底清理动火现场并对现场安全状况进行确认后方可离开。

9. 严禁携带火种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非油罐区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

10。 柴油罐区内禁止使用一切电热用具、生活用火及非防爆的电器和电动工具。11. 柴油罐区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期间,禁止穿着化纤类工作服和带铁钉类的鞋子。

四、柴油罐区(含柴油泵房)防火制度

1. 柴油罐区严禁烟火。禁止穿带钉鞋、携带火种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柴油罐区.

2。 油罐区严禁各类非计划性的及未经审批的违章动火和用火。

3. 严禁外来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柴油罐区,对能产生电火花的电瓶车、汽车等及设备如果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严禁进入。

4. 柴油罐区工作人员必须对消防器材做到熟练掌握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维护,定

期保养,以确保设施的完好可靠.

5。 柴油罐区的罐顶不得装设非防爆电器和仪表.采用电气仪表测量油罐油温、油位时,严禁将电气仪表的线接头暴露于柴油蒸气内,以免线接头产生火花,导致发生事故。

6. 柴油罐上的呼吸阀要经常检查维修,应保持灵活好用.

7。 严格遵守柴油罐区操作规程和各项防火安全规定。严防超温、超压、憋压、超高、超速,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8 保障避雷设施、静电接地装置的完好

9。 柴油罐区内不得随意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以确保防火间距和道路的通畅。 10。如需在油罐区内架临时明线,须经安全质量部检查批准,且只准在指定的时间内供电,使用完毕后立即拆除。 五、油罐区(含油泵房)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1. 安全用火范围:1) 生产用火:电气焊、切割作业、使用喷灯、火炉、加热炉、电炉等维修用火。2) 运转机械打火:装卸机械打火、机械设备的运转冲击、摩擦打火等。3) 内燃机喷火:汽车、拖拉机等运输工具的排气管喷火等.4) 电火花:电气线路、设备的漏电、短路、过负荷、接触电阻过大引起的电火花、电弧、电缆燃烧等。5) 静电火花:物料因输送中的摩擦或人员穿戴化纤类衣服导致的静电放电.6) 自行发热自燃:物品堆放储存不当引起的物质自行发热自燃;遇水易燃物品和生热物品的化学反应热以及生产中超过自燃点的物料遇空气的自燃等。7) 生活用火:包括取暖、抽烟、燃放烟花爆竹等.8) 雷击、太阳能热源及其他高温热源等。

2。 动火分级: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1) 特级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柴油罐区、柴油泵房、易燃易爆生产装置

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凡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特级动火证。 2) 一级动火: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的作业。甲、乙类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气的场所。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柴油罐区、柴油泵房等区域防火间距(30米半径的范围)内动火作业。在些范围内的动力应办理一级动火证。 3) 二级动火:指在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在此范围内的动火应办理二级动火证。 4) 遇特殊情况:需要在节假日进行的动火,按原动火级作升一级动火标准进行审批和管理. 3。 动火证的审核、签发按事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4. 动火有关责任人员职责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的安全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的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2) 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整,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人员报告.动火时应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动火. 3) 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措施的检查、落实和现场监护工作。若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制止作业,通知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在动火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作业完毕后,应会同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4) 各级审查批准人: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审批人应了解现场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级别、防火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5。 动火程序和安全要求 1) 审证:动火前办理动火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等,手续不全,不准动火. 2) 联系:动火前应和有关的生产部门联系,明确动火的设

备、位置、由生产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拆卸、清扫等工作。 3) 拆迁: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区域动火的作业不应在现场(禁火区)内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的动火工作量。 4) 隔离:对无法拆迁的需动火检修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用加堵盲板等方法进行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区和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屏隔,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着火事故。 5) 搬移可燃物:将动火地点10米以内的一切可燃物移到安全地点. 6) 落实应急灭火措施:动火期间,动火现场保证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充足的水源、黄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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