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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通信业立法新动态

来源:九壹网
国际动态 日本通信业立法新动态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周良 日本政府继2001年、2003年两次对《电信事业法》等通信业法律进行重大 修改后,目前又在酝酿一场新的、更大的法律体系改革,即构建通信与广电融合 的综合法律体系。日本政府2006年6月2O日《关于通信与广电方案的政府执政 党协议》是构建通信与广电综合法律体系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指出:以维持“基 础广电”的概念为前提,抓紧研究通信与广电的综合法律体系。根据该方案,总 务省提出了“通信与广电改革工程”,成立了“通信广电法制规划室”,制定了有 关通信与广电融合的法律体系研究方向,于2006年8月起,召开了若干次“通信、 广电综合法律体系研究会”,并于2007年12月提交了该研究会的有关研究报告。 日本总务省是通信与广电的统一管理机构,承担通信与广电管理职能的是信 息通信政策局和综合通信基础局,主要负责制定通信与广电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发 展政策以及承担对通信与广电的设施及业务的管理工作。可以说,在组织机构上 日本已经实现了通信与广电管理机构的融合。但是,在法律体系上,现行通信与 广电的相关法律还是各自独立的。 日本现有的通信与广电的法律体系为“纵向分割”结构,首先分为通信、广 电两大部分,继而按照内容和基础设施(通信按有线、无线等)划分,这样就形 成了现存的通信、广电相互独立、缺乏合作、融合的法律体系。如日本通信业四 大法律:《电信事业法》主要针对有线和无线及通信业基础设施等;《有线电信法》 主要针对有线通信;《电波法》主要针对无线通信,<<NTT法》主要针对主导运营 商(固话)。广电相关法律也按类似的方式划分。 在2007年12月报告中,总务省提出了建立综合法律体系的具体方案。该报 ・告指出:随着传输基础设施数字化和IP化的普及,形成了由业务内容及与不同传 输设施对应的商务模式和市场,构成了当前信息通信领域的产业结构。所以,现 存的通信、广电法律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各类业务内容及相关业务在网络信息流中 的定位和作用。但如果对每个层面制定通用性的法律规则,则会因立法技术问题, 国际动态 使整个法律体系受到很大制约。因此综合考虑后,日本政府决定制定一体化的综 合性法律体系,即“横向层面”的法律体系。新法的立法结构大致分为:内容、 平台、传输设施3个层面,传输设施中又分为:传输业务和传输设备。该报告明 确提出了现阶段即2010年前,3个层面各类需研讨的问题及管制对象和管制方向 等。 日本总务省决定新的法律暂定名为《信息通信法》,目前正在研究应对通信、 广电融合及合作的具体制度。2008年2月信息通信审议会就《构建通信、广电综 合法律体系方案》进行了讨论,今后还将进行一系列研讨,计‘划于2010年向日本 国会提交正式法案。 根据总务省((2008信息通信白皮书》的阐述,日本政府建立新综合法律体系 的基本理念是:(1)信息自由流通:(2)保障普遍服务:(3)确保信息通信网络 的安全性、可靠性。政府考虑的基本出发点是:(1)能够应对急速发展的技术变 革,重视网络的中立性;(2)通过放松管制和集约化,给运营商一定自由,使之 尽可能推出更多种类的业务;(3)改进涵盖、适用于信息通信业的保护使用者规 定。因此,决定在内容、平台、传输设施3个层面,分别着重抓好以下工作:(1) 内容层面:重点放在“特别有社会影响力”的内容上,重新建立内容规则;(2) 平台层面:为确保平台的开放性,研究必要的相关规则;(3)传输设施层面:① 传输业务方面,统合通信与广电的传输业务规则;②传输设备方面,按业务的大 分类划分设备,确保电波使用的灵活性。 在具体做法上,从促进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研究在最小范同内实施的限制 规则,在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实现跨越层级的统合与合作。 总务省((2008信息通信白皮书》指出:研究日本通信与广电的综合立法制度, 从现行法律的“纵向分割”结构向“横向层面”结构转换,建立世界上最先进的 法律体系,实现通信、广电立法制度一体化。目前,总务省已经提出了新法律体 系的具体时间表,2011年起作为日本通信与广电融合时代的新法律制度,将正式 实施《信息通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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