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不同层次的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有效性。 分析金融监管范围有效性的方法通常有两种:成 本一收益分析法和以成本有效性分析替代成本一收益 分析方法。 (一)成本一收益分析法。 如图1所示,设金融监管的总预期收益为r(x), 又称为预期收益曲线,其中X为监管强度。金融监管 收益主要包括金融监管使社会总体福利水平提高的程 度、使金融体系总体收入提高程度及使被监管机构收 入提高水平三个方面。假定r(x)具有通常的收益函数 的性质,即有dr(x)/dx>0,d2r(x)/dx2<0。金融监管的 总成本为c(x),又称为成本曲线。金融监管成本包括 金融监管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包 括监管的行政成本和执行成本。间接成本包括监管可 能带来的道德风险、不公平竞争、阻碍金融创新等所 导致的效率损失。同样假定c(X1具有通常成本函数性 质,dc(x)/dx>0,d2c(x)/d x>0。则当预期边际收益等 于边际成本时,即MR=MC时,监管的预期净收益 n(x)=r(x)一c(x)达到最大,此时达到理想的监管状态, 监管强度则为理想的监管均衡强度x ,监管达到最 佳效率水平。当监管强度低于理想监管均衡强度时, 监管的预期净收益随监管强度的提高而增加;当监 管强度高于理想监管均衡强度时,监管净收益随监 管强度的提高而递减。但是,这种监管均衡强度x 会随着市场条件和金融深化程度的变化而改变,因 此监管强度也会随之在市场与监管不同层次问变化。 如美国对对冲基金的监管,之前更多地强调收益而 采取了完全行业自律的监督模式;而随着对冲基金 规模的急剧扩张,这种监管模式已经不能有效控制 风险,因此危机后逐步向注册及监督等更严格层次 的监管递进。 0 X 图1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边际分析 (二)成本有效性分析法。 成本一收益法最大的缺点在于监管成本、收益难 以量化,一种替代的思路是进行成本有效陛分析。其基 本思路是:当无法确定某公共项目具体收益时,可用目 标完成程度与付出成本之间的比例来分析。若能同样有 效地完成目标,那么成本更低的方案当然优于成本较高 的方案;在监管成本相同的情况下,目标的完成程度越 好,也就说明其有效程度越高。这种分析方法运用目标 完成的程度(即监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监管的收 益,避免了金融监管收益难以确定的缺陷。 二、危机后国际社会对金融监管范围的反思 (一)危机反映金融监管范围过窄问题。 此次金融危机显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范围设定 明显过于狭窄,其根本原因在于新古典自由经济主义 主导下,对市场的过度信任和对政府作用的质疑。20 世纪70年代的“滞胀”危机带来了自由主义理论的 复兴,以批判“金融压抑”和主张“金融深化”理论 为代表的金融自由化理论在管制还是自由的争论中逐 渐占据上风。监管当局因此尽可能缩小监管范围,特 别是放弃了对一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和产品 的监管,是促成金融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 X X2 约束线 束线 X1 Y1 Y2 Y 图2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约束范围 注:X2Y2为监管制度供给使监管制度范围外延可能达到的均衡约束线, 其外延由监管制度稀缺程度和边际成本收益关系决定,理想状态为边际收益 (MR)=边际成本(MC1o下同。 1、监管制度范围设计缺陷明显。传统审慎监管 以最小化金融机构(及清算体系)失败潜在的负外部 性为中心,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对资本和流动性 的最低要求、监管检查、存款保险制度及类似金融安 全网体系、监管者早期介入机制及对突发危机的应对 机制等。在这种监管理念指导下,保护存款人利益、 并防范存款人挤兑对银行体系稳定性的破坏性影响是 首要监管目标,因此传统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是存款 类金融机构。虽然一些准银行机构,如投资银行也接 受一定程度的监管,但侧重于对投资者的保护和交易 的合规等方面,而不是审慎监管。因此,危机前以美 国为代表的主要发达国家监管范围制度设计中,只对 以零售客户为主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 实施监管,对投资银行、评级机构、贷款公司、共同 基金等机构,不实施监管或只对其市场行为进行有限 监管。对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也只针对其经营行为 进行监管,而对于它们的经营模式、激励机制和产品, 则基本不管。对于金融创新和衍生品可能产生的问题 交由市场自身来解决(见图2)。 2、大量系统重要性机构、市场和产品游离于监 管体系外。大量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系统重要 性金融机构、产品、市场成为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来源。 例如,未纳入监管范围的庞大的“影子银行体系”成 为危机爆发的主要推手。“影子银行体系”承担了商 业银行的信用转换功能,却不属于传统商业银行,包 括结构投资工具、管道工具、对冲基金、私募股权等。 2007年末,美国的“影子银行体系”总资产约为10 万亿美元,与同期美国全部银行体系总资产规模相当。 场外衍生品市场也是本次金融危机导火索之一。据国 际清算银行统计,截至2008年6月,场外衍生品在 外流通名义金额达684万亿美元,市值达20万亿美元。 由于场外衍生品结构复杂,交易透明度低,金融监管 缺位,最终给金融体系造成巨大损失,并引发了席卷 全球的金融危机。 3、对系统重要性大型金融机构并表监管缺位。 银行控股公司多样化经营所带来的范围经济和潜在竞 争造成了监管真空。在全球化和混业经营背景下,一 些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经营业务覆盖银行、证券、保险、 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经营触角延伸到世界各地,组 织架构日趋复杂,面临较大的跨境经营和综合经营风 险。但相应的金融监管特别是并表监管却严重缺位, 主要表现为缺乏对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的公司架构、资 产负债情况、风险及风险管理的深入了解和把握,尤 其是对系统内的关联风险、创新金融产品潜在风险特 别是表外业务风险等没有实施有效监管,导致系统性 风险蔓延和失控。 4、监管范围交界套利问题突出。金融危机表明, 监管与未监管交界领域的大量监管套利行为削弱了金 融监管的有效性。为规避监管,一些金融机构将一些 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从受监管领域转移到监管标准较低 甚至没有监管的领域。监管范围的局限、监管套利的 驱动加上市场约束的失灵同时激发了过度金融创新, 引发了证券化和其他衍生品的急剧扩张,并给金融体 系造成了巨大的风险。 (二)国际社会分层次改进金融监管范围的实践。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基本达成共识,要求扩大金 融监管的范围,并以强化审慎监管为重点,进一步厘 清市场自律、注册、监督及审慎监管不同层次的界线 和组合,在设定更加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范围同时, 确保金融市场保持创新和发展,维持金融监管强度的 均衡。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的监管动议包括: 1、提升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审慎监管程度和覆 盖面。按2009年4月二十国集团峰会要求,金融稳 定理事会(FSB)提出了加强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的 一揽子政策框架:一是减少系统重要性机构倒闭的可 能性和冲击,包括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附加资本要求、 流动性要求以及法律和运营结构方面的监管要求。二 是提高金融体系处置有问题机构的能力。相关政策旨 在提高有序处理倒闭机构的能力,完善事前的危机应 对机制、应急计划、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安排等。三 是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市场。相关政策旨在完善 金融基础设施,减少金融机构的相互关联程度。2009 年11月,FSB—BIS.IMF联合发布了《系统重要性金 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的评估指引》,按照规模、关联 性和替代性三个方面评估系统重要性影响,并考虑业 务复杂性和杠杆率等指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下设的宏观审慎工作组正在评估对大型复杂银行的监 管安排。2008年10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正式提 出建立全球统一的跨境保险集团监管标准,建立数据 监控和分析工具,检测跨境保险集团的系统性风险因 素,并加强监管协调。 2、以注册和行业自律为重点加强对冲基金监管。 国际证监会组织等监管者正在通过立法制定统一的对 冲基金和(或)对冲基金经理监管框架,包括强制注 册要求、持续监管、提供系统性风险信息以及监管者 之间信息披露和交挽2010年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文件, 包括各国监管框架的评估、对冲基金管理人的最佳做 法。监管当局正在协调相关工作,确保不同国家尽可 能统一实施对冲基金监管。美国金融改革法案要求对 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顾问在证券交易委员会 注册,并提供他们交易和资产组合的相关信息,同时 将联邦管制的投资顾问的资产门槛从3000万美元提 升到1亿美元。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对这些基金进行定 期的检查,并每年向国会报告监管情况。“沃尔克原则” 也提出限制银行实体(包括存款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 子公司)发起或者投资于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 要求,包括规定银行实体在对冲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 中的权益必须限制在基金所有权益的3%以内;银行 实体在对冲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中的权益合计不能超 过其自身一级资本的3%,且银行实体不能从事与客 户服务无关的自营交易。 3、加强评级机构的外部市场监督约束。国际证 监会组织发布了《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基本准则》,美 国、欧盟、日本等国公布了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法规。 国际证监会组织等监管者正在评估各国和地区性的立 法建议是否符合国际证监会组织规定的原则和行为准 则,以及立法建议的差异是否会使信用评级机构的合 规义务相互冲突。 4、以监督为重点推进场外衍生品交易进入场内 和信息透明化。2009年5月,国际证监会组织发布了 场外衍生品的监管文件,主要内容:一是证券化市场 的信息披露要求,交易链中的激励机制,投资者的标 准和尽职要求。二是信用违约掉期市场(CDS)的透 明度、标准化、中央交易对手,以及国际合作等。目 前国际上正在通过监管激励推动场外衍生品交易进入 场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10年发布新标准, 全面考虑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以及集中清算合约和提供 担保品的益处。支付与结算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 将发布《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的标准》,全球监管当局 将采取协调行动监督并实施场外衍生品中央交易、对 手方标准和交易托管国际标准。按照这些监管思路, 美国已在推动场外衍生品进行场内交易、增加交易透 明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监管要求。 三、我国金融监管范围存在的问题 由于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和制度设计的差异,我国 金融监管范围方面的问题既与发达国家有相似之处, 也有自身的特点。在金融分业经营的情况下。我国现 阶段实行的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 证券、保险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近年来,我国金融 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工作取得 较大进展,交叉性金融业务发展较快,金融体系内不 同行业之间、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之间联系日益加深, 传统的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模式面临较大挑战。在此 背景下,金融监管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覆 盖不足、监管范围重叠交叉及监管标准不统一、不连 续等问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范围未能有效覆盖的 领域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见图3)c (一)各类金融控股公司。 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还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 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非银行金融 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 平安集团等;另一类是企业集团形成的金融股控公司, 如海尔集团、山东泛海集团、东方实业集团等。虽然 金融控股公司控股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 和保险公司等子公司受到各自的行业监管,但在金融 控股公司层面尚未建立统一的并表监管规则,缺乏整 X X2 束线 束线 X1 Y1 Y2 Y 图3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约束范围 体监管要求。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层级多,组织架构复 杂,公司治理不完善,关联交易缺乏透明度,整体风 险难以管控。 (二)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交叉渗透领域。 目前,随着监管政策的调整,银行、证券、保险 之间的业务合作与渗透不断加深。根据监管规定,商 业银行可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入股 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投资非上市 银行的股权和证券公司,还可设立或投资非金融类企 业。在业务合作方面,银行、证券、保险企业的业务 合作不断加强,如商业银行开展基金托管和资产托管 业务、代理基金销售及代理保险等业务,保险公司参 与证券市场业务以及跨银行、保险两个行业的银保业 务等。同时,银行、证券、保险企业还通过相互交叉 持股和购买对方发行的次级债,加强渗透。随着银行、 证券、保险企业交叉持股和业务合作的不断推进,风 险传染的途径增多,金融体系的关联度加强,容易形 成监管空白和监管交叉重叠,带来监管成本增加和效 率降低,其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值得关注。 (三)投资于金融市场的私募基金、社保基金和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私募基金根据具体投资范围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目前除了通过信托方式规 范为阳光私募的基金,其他大多数私募基金处于监管 空白地带,且规模庞大,与金融机构和市场的联系紧 密,一旦出现重大不利政策或市场调整影响,容易带 来比较严重的金融系统性风险。社保基金和补充养老 基金主要由各级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其投资金融市场 的活动游离于规范的金融监管体系外。 (四)信用评级机构。 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现有 各类信用评级机构100家左右。在监管方面,缺乏一 个对评级机构统一监管的部门,既没有成立行业协会, 进行统一管理,又没有制定相应法规,统一标准规范 业务活动,使信用评级的指标不统一,评估方法各异, 既不利于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的规范发展,也难以有效 控制相关风险。 (五)网络金融业务。 当前网络金融业务,尤其是新兴电子商务中的电 子结算业务,如以“支付宝”、PayPal等为代表的第 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发展较快, 并形成了与银行结算网络紧密的联系,使得金融监管 面临新的挑战。目前,我国对网络金融监管政策主要 有《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网上证券交易委托管 理暂行办法》这两个监管规定,对于网络保险业务还 没有纳入监管的范围,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等电 子结算业务的监管还没有纳入议事日程。 (六)产权交易市场。 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各地方产权交易所, 其初衷是为了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和服务于国有企业的 改制重组,交易品种涉及企业股权、实物资产、知识 产权、债权等。而随着各类国有企业改制的逐步完成, 产权交易市场向非国有企业进一步开放和向市场化推 进的步伐也在加快。目前,各类产权交易所由各级地 方政府主管,政府既是出资人,又是监管者,容易导 致监管效率低下和道德风险。因此,对于产权交易市 场,应尽早纳入规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并 明确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管部门。 四、政策建议 基于以一t:分析,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范围的调整 和延伸已是大势所趋。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 融监管范围面临的问题与其既有相似之处,也有自身 面临的特殊问题。因此,在金融监管范围的调整中, 既要借鉴国际社会的做法,也要充分考虑到我国金融 发展和金融深化程度,区别监管层次推进监管范围扩 展,达到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管的有机统一。同时,要 探索建立金融监管范围有效性分析识别的方法和机 制,及时将一些应该纳入而未纳入监管范围的金融机 构、产品和市场,特别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产 品和市场,及时纳入有效的监管体系。 (一)分层次调整监管范围,减少监管真空和缝隙。 在审慎监管层面:一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 审慎监管制度。主要措施包括进~步完善大型金融集 团的监管分工和合作,建立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等大 型复杂金融机构的“主监管”和并表监管制度,研究 制定交叉性金融业务标准、规范,减少监管真空和重 叠。同时,在不同市场间的机构设置、业务限制、融 资渠道等方面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二是强化网络 金融监管。要完善现行金融监管法规,补充适用于 网络金融业务的相关法律条文。特别是加强对以“支 付宝”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新兴电子银行 经营模式以及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的有效监管。 在注册监管层面:重点是规范私募基金监管。借 鉴国际经验,明确对一定资产规模以上的私募股权基 金、风险资本基金的注册或备案要求,并对投资者和 交易对手披露部分信息。同时,对于公募基金,也应 建立基金注册登记业务集中统一备份制度,改变目前 基金公司自建注册登记系统和委托中登公司注册登记 并行的现状,以保障基金持有人的权益。 在强化监督和行业自律层面:一是将信用评级机 构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包括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统一监 管部门,完善统一监管制度标准,建立信用评级机构 准入监管要求、业务许可制度、日常管理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和“退市”制度,有效监督管理信用评级机构。 二是将产权交易市场纳入资本市场统一监管。改变产 权市场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外的格局,将其纳入统一 的资本市场,由证券监管机构对其进行规范监督管理, 并坚持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促进产权市场加快自身改 造和市场化、规范化进程,推动中国证券市场与产权 市场统一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二)加强金融监管协作,实现不同金融市场监 管范围无缝对接。 建立国务院层面的协调机制,加强银行、证券、 保险不同监管机构信息沟通和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 分析和评估,实现不同领域监管范围无缝对接,并进 一步完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明确不同监管当局的监 管责任,实施有效的联合监管等,形成防范系统性风 险合力。同时,进一步增强与境外金融监管部门和国 际组织间的协作,进一步完善双边基础上建立的信息 交换与保密、市场准入合作、跨境现场检查协同、人 员交流和培训等工作机制。 (三)探索建立金融监管范围有效性识别评估机 制,实现监管范围动态调整。 要探索建立金融监管有效范围评估模式,定期对 金融监管范围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确保监管强 度和监管层次结构合理有效。同时,要积极而全面地 参与国际监管合作机制,充分借鉴巴塞尔委员会等国 际组织要求,探索建立需纳入监管范围的系统重要性 机构、市场和产品的识别机制,使监管有效性在监管 制度约束条件卜达到理想的均衡状态,在防范金融市 场系统性风险同时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The Joint FoRlm Repo ̄.Review ofthe Diferentiated Nature andScope ofFinancialRegulation:(下转第98页 ) 专项资金作为科技风险基金和贴息资金,并允许风险 成果转化风险评估体系。在投资前或运营中对科技成 果进行评估,并加以有效控制,降低科技成果转化风 投资机构从风险投资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 基金。其次,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民间筹资的 方式,以产学研各方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我发展 为原则,建立一些科技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产学研 各方合作提供急需的资金。最后,政府有关部门也可 设立产学研合作的专项贷款,有重点地扶植合作项目 中具有产业化前提的项目。对那些风险大、周期长、 资金需求多、企业投入困难的高科技项目,提供必要 险。建立风险投资的综合评价体系,制定科学的评估 程序,提高识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坚持通过建立多 渠道的风险投融资体系,灵活运用投融资策略,分散 资金投放的风险,促进产学研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文岩.产学研合作模式的分类、特征及选择[J].中国科 技论坛,2008,(5). 的配套资金,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在多元化的投 资主体中,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 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集资和引进外资为补充 的多元参与的投融资体系。进一步深化教育、科研和 生产领域的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投资 新机制,为投融资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尽快建立金 [2]杨永华.广东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理论探讨[J].广东金融 学院学报,2008,(6). [3]丛泽.基于技术与市场的跨国集成创新模式一跨国公 司与我国大学、科研机构的技术合作分析[J].中国软科 学,2003,(2). 【4]涂俊,李纪珍.从三重螺旋模型看美国的小企业创新政 策一对美NSBIR计划和STTR计划的比较[J].科学学研 究,2006,(6). 融信用制度,降低投融资风险。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 保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放开民间投资 实业的领域限制。政府应采取税收优惠、资金担保、 财政补贴等措施引导投资者从事风险投资,为产学研 的科学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科技 (《《上接第57页)KeyIssuesandRecommendations[R]. The Joint Forum,2010. [5]王君.促进共性技术有效供给,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J].宏 观经济研究,2006,(11). (特约编辑:李剑;校对:LJ) 【5]Chase Jr.S.B.,Mingo J.J..The Regulation ofBank Holding Companies[J].The Journal ofFinance,1975,30(2). [2】FSB Repo ̄.The Diferentiated Nature and Scope of [6]李兵.银行监管边界问题研射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7】吴婷婷,余锐.金融监管边界分析:对成本一收益分析法的 质疑及新方法的提出【J】.特区经济,2002,(12). [8]郑少华.论金融监管权的边界[J].法学,2003,(7). [9]谢平,尹龙.网络银行:21世纪金融领域的一场革命[J].金 融与保险,2000,(11). Financial Regulation[R].FSB,2010. 【3]Ana Carvajal,Randall Dodd,Michael Moore,Erlend Nier, Ian Tower and Luisa Zanfodin.IMF StafrPosition Note: The Perimeter ofFinancial[R].IMF,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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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ruments:Initial Considerations[R].IMF/BIS/FSB,2009 Theories and Practices of Regulation Scope after Financial Crisis Yang Yi’and Liu Jun (1.Guanghua School ofManagement,Peking University,Beijing,100871 China;2.Chongqing Branch,CBRC, 400011 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rket failure and regulation failure using the theories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It also probes into the birth,hierarchy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problems of ifnancial regulation scope, and emphatically compares the rethinking and practices of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on the issue of regulation scope.Meanwhile, with full consideration of the design of our financial regulation system and current status of the financial sector development, this paper studies the main problems existed in our ifnancial regulation scope and raises suggestions to hierarchically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scope in China. Key Words:Financial Regulation;Financial Crisis;Scope;Theory and Practice (特约编辑:苏基溶;校对:ZH) 特约英文编辑:李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