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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策划方案安全生产

来源:九壹网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策划方案

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安全管理方面的责zd任。

第一,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施工单位应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三,施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应在施工现场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施工单位应为现场工作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回康的防御性装备。

第五,在施工过程中,常常会涉及特殊设备以及很多工艺、设备、材料。施工单位必须对它们的使用安全负责。

其次,是对于安全投入方面的责任。

安全投入是投入安全活动的一切人力答、物力和财力的总和。安全投入一般包括安全专职人员的配备、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的投入、安全设施维护、保养及改造的投入、安全教育及培训的花费、个体劳动防护及保健费用、事故救援与处理费用等。安全活动的正常进行必然需要一定的投入,施工单位应保证该方面的资金投入。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

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

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策划方案扩展资料:

施工单位全部负责制是通常是指行政上有独立组织机构、经济上独立核算、专门从事组织基本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接受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通过签订承包合同,负责完成工程建设全部任务的一种经营管理责任制。属于承发包方式的范畴。

施工单位全部负责制,依承包合同的范围、内容的不同,分两种:一种是对整个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组织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施工和竣工投产或交付使用,均由施工单位(如: 以施工单位为主体的工程承包公司)全部负责;

另一种是对建设项目中的主要部分,必须经过兴工动料,进行施工生产活动才能建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由专门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单位(如: 建筑公司、安装公司)根据承包合同确定的范围、内容,负责按要求全部完成施工任务。

后一种方式,在我国被长期广泛采用,其好处: 一方面是施工单位一般均为专业机构,配有熟练专门业务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工种齐全的施工力量,并具有一定的施工技术设备和组织施工管理经验,利于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全部任务;

另方面,利于施工单位积累经验,扩大施工技术装备,提高职工专业素质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降低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果。

4、6月是安全生产月,我们建筑单位要我给个施工安全生产方案,有谁能能给个模板吗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

划。

各行政区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中央企业所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合同约定缩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必须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建立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要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四)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五)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二)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使用、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费率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八条 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照《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工信部规[2008]75号),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九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条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

第二十二条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监理单位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请款书,并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未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直接提请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其余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按期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

第三十六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企业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建设工程及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提供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或未按期足额支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未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

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施行。

5、施工单位安全工作计划。

一、安全工作目标

本标段工程的安全管理目标为: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轻伤事故发生率控制于千分之一,实现施工全过程安全生产。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我部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同时,我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细则,使安全目标责任层层细化与量化,落实到各职能部门、班组、重要岗位及特殊岗位个人。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组织参加安全检查,听取安全生产汇报,保证人、财、物的投入,做到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提高管理及业务素质,加强机构人员配备

1、及时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做到安全工作有法可依、有理有据,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安全管理重点,根据人员调动,调整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积极主动的迎接各项上级安全检查工作,总结各项安全工作中的不足,积极改进,创新创誉。

2、加强我部安全人员的配备,加强专业学习培训,逐步提高安全人员业务能力,以提高整体安全人员素质。

3、我部安全员的配备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4、坚决执行事故隐患整改领导负责制。实行逐级管理,施工现场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由我部分管领导负责,限期整改落实。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会议

1、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每月不少于四次安全例会、安全大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安全综合评比,奖罚分明,促进安全工作。对安全意识淡薄,不重视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要进行相应的处罚,确保安全体系正常运行。

2、重视安全培训教育,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安全培训教育活动,组织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竞赛、观看安全影片、 更好的达到安全宣传的效果。

3、加强特殊工种岗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复审的检查管理,定期分批组织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到有关单位进行上岗证培训,严禁无证上岗。

4、广泛利用施工安全简报、黑板报、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方式,深入开展各种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各工种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宣传、培训记录用图片

或书面资料的形式存档。

5、对工地新进场人员进行安全“三级”教育,教育形式应多种多样,切实可行,并作好教育记录,经考试合格者后方准上岗作业,教育率应达100%。

6、组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施工队安全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增强安全管理的法制观念,提高认识水平和业务水平。

7、组织实地借鉴安全管理到位的工地,学习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单位的有益经验和管理理念。

五、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奖罚

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巡检相结合的方式和随机抽查的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强化隐患整改及跟踪反馈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应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复检或两次检查不合格的将按我部及业主有关文件执行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强制停工整改直至合格。

凡在本项目安全检查中被下发整改指令书不按期整改或检查不合格的,将给予相关工队50-500 元罚款;被指令停工整改的,将给予相关工队给予1000 元以上的罚款,并责令如期整改后按规定处罚有关人员;被上级检查罚款通报的,加倍处罚。

六、强化项目管理、制定达标计划

结合单位及项目实际,制定达标计划,在组织机构上落实好人员,充分发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中,

严格奖罚。

1、按照安全标准工地建设要求,搞好文明施工,严格组织施工管理,创标准化施工现场,为保持一个清洁适宜的施工环境和生产环境。

2、施工现场要挂有文明施工标牌、条幅,使施工现场安排做到布局合理,材料定位堆置,机具进出场有序,设备要集中堆放,特别是有危险的物品,实行专人专项保管。

3、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本工程沿线附近建筑物,地上或地下的管线设施。

七、加强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的监督管理

1、实行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准入制度。凡进入我合同段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包括安全帽、漏电保护器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合格产品。

2、做好设备的管理、验收、定期检查保养工作。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小型机械设备应实行进场验收、禁止使用不合格机械,并养成定期检查施工设备的习惯,做好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修,防止机械伤害、人员伤亡。

(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策划方案扩展资料

正确对待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事故是违背人们意愿,且又不希望发生的事件。一旦发生事故,不能以违背人们意愿为理由,予以否定。关键在于对事故的发生要有正确认识,并用严肃、认真、科学、积极的态度,处理好已发生的事故,尽量减少损失。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1、发生事故后,以严肃、科学的态度去认识事故、实事求是的按照规定、要求报告。不隐瞒、不虚报,不避重就轻是对待事故科学、严肃态度的表现。

2、积极抢救负伤人员的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利于调查清楚事故原因,从事故中找到生产因素控制的差距。

3、分析事故,弄清发生过程,找出造成事故的,人、物、环境状态方面的原因。分清造成事故的安全责任,总结生产因素管理方面的教训。

4、以事故为例、召开事故分析会进行安全教育。便所有生产部位、过程中的操作人员,从事故中看到危害,激励他们的安全生产动机。从而在操作中自觉的实行安全行为,主动的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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