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潜水作业安
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03.10.13
• 【字 号】沪市政建[2003]891号
• 【施行日期】2003.10.1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市政(公路)工程潜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沪市政建[2003]891号)
市政行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市政、公路工程潜水作业的安全和人员的健康,防止中毒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从事市政、公路工程潜水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满足如下安全生产条件:
(一)施工队伍中专业潜水人员不少于四人,并具备国家认可的由潜水专业机构颁发的潜水员证书。
(二)配备TF—2型通风式潜水装具,JQ83—I型潜水装具或其他隔绝式潜水防毒装具各二套以上。
(三)配备硫化氢检测仪、一氧化碳检测仪及可燃气体和氧气检测报警仪各一套。
(四)配备防爆型照明灯具,现场急救车辆,潜水作业通风设备和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
二、市政、公路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拆封窨井头子等潜水作业任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潜水作业单位。
三、潜水作业施工单位应自觉遵守由各企业共同商定、市政工程行业协会认可的“市政、公路工程潜水作业安全自律公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潜水作业安全行为。
四、市政工程行业协会负责对潜水作业安全资质的管理,对潜水作业单位的安全业绩和自律行为,组织年度检查和考核,并定期向行业发布信息。
五、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安全监督站对不具备潜水作业安全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制止,并加强动态安全监督和行政执法力度,防止施工中毒和淹溺事故的发生。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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