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证券交易的原则与种类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
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或转让的活动。
证券交易与证券发行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一方面,证券发行为证券交易提供了对象,决定了证券交易的规模,是证券交易的前提;另一方面,证券交易使证券的流动性特征显示出来,从而有利于证券发行的顺利进行。
交易主体有证券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两类。
证券投资者是买卖证券的主体,他们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就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基本途径来看,主要有两条:一是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自行买卖证券,例如,投资者在柜台市场上与对方直接交易;二是委托经纪人代理买卖证券。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中,除了按规定允许的证券商自首买卖外,投资者都要通过委托经纪人代理才能买卖证券。此时,证券投资者也就是委托人。
在我国,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市场上,证券公司可以在证券的发行承销、代理买卖、受托投资管理等方面起积极的作用。在证券代理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经纪商,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发挥着沟通买卖双方并按一定要求迅速、准确地执行指令和代办手续的媒介作用,二是提供咨询服
务, 证券经纪商一旦和客户建立了买卖委托关系,就有责任向客户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这些咨询服务包括上市公司的详细资料、公司和行业的研究报告、经济前景的预测分析和展望研究、有关股票市场的近期变动态势的商情报告、有关资产组合的评价和推荐等。
证券交易场所是供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证券交易市场的作用在于:一是为各种类型的证券提供便利而充分的交易条件;二是为各种交易证券提供公开、公平、充分的价格竞争,以发现合理的交易价格;三是实施公开、公正和及时的信息披露;四是提供安全、便利、迅捷的交易与交易后的服务。证券交易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场所两大类。
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当年8月,沈阳开始试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9月,上海开办了股票柜台买卖业务。从1988年4月起,国家先后在61个大中城市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开业。1992年初,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一时期,投资基金的交易转让也逐步开展。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到,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而发展起来的。
二、证券交易的原则
证券交易的原则是反映证券交易
宗旨的一般法则,它贯穿于证券交易的全过程。为了保障证券交易功能的发挥,以利于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证券交易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指证券交易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交易活动,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证券交易参与各方应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发布自己的有关信息。从国际上来看,《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确定公开原则后,它就一直为许多国家的证券交易活动所借鉴。在我国,强调公开原则有许多具体的内容。例如,对股票上市的股份公司,其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资料必须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股份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也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等等。按照这个原则,投资者对于所购买的证券,就可以进行充分、真实、准确、完整的了解。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获得平等的机会。它要求证券交易活动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公平保护。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有各种各样的交易主体。这些交易主体的资金数量、交易能力等可能各不相同,但不能因此而给予不公平的待遇或者使其受到某些方面的歧视。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应当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以及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事务。在实践中,公正原则也体现在很多方面。例如,公正地办理证券交易中的各项手续,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等。
三、证券交易的种类
证券交易种类通常是根据交易对
象来划分的。证券交易的对象就是证券买卖的标的物。在委托买卖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对象也就是委托合同中的标的物,即委托的事项。按照交易对象的品种划分,证券交易种类主要有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等。
(一)股票交易
股票交易是以股票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股票交易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进行,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前者通常称为上市交易,后者的常见形式是柜台交易。在股票上市交易后,如果发现不符合上市条件或由于其他原因,可以暂停上市交易直至终止上市交易。暂停上市交易后,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具备了条件,亦可以恢复上市交易。
在股票交易中,根据交易场所接受报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口头报价。采用这种方式时,证券公司的场内交易员接到交易指令后,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台前或者指定的区域,用口头方式喊出自己的买价或者卖价,同时辅以手势,直至成交。第二,书面报价。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公司的交易员将股票买卖要求以书面形式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然后按规定的竞价交易原则撮合成交。第三,电脑报价。电脑报价是指证券公司通过计算机联机系统进行股票买卖申报。其做法是:证券公司将买卖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并通过计算机联机系统传给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电脑主机接收后即进行配对处理。若有合适的双方,电脑主机便自动撮合成交。目前,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股票交易均采用电脑报价方式。
(二)债券交易
债券交易是以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债券主要有三大类: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这三类债券都是债券市场上的交易品种。
债券交易方式有现货交易和回购交易等,除了回购交易外,债券交易通常与股票交易类似。这里着重介绍债券交易标价的不同处理。
从交易价格的组成看,债券交易标价有两种,一种是全价交易,另一种是净价交易。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债券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也按该全价价格进行清算交割;净价交易则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的票面利息的价格报价。但以全价价格作为最后清算交割价格。在净价交易的情况下,成交价格与债券的应计利息是分解的,价格随行就市,应计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
过去,我国证券交易所国债交易是采用全价交易。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债交易采用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就采用净价申报和净价撮合成交,报价系统和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显示净价价格和应计利息额、应计利息额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额=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三)基金交易
基金交易是指以基金证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基金有封闭式与开放式之分。对于封闭式基金来说,在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即可申请其基金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果获得批准,则投资者就可以像买卖股票、债券一样,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基金证券。竞价原则和买卖程序与买卖股票、债券一样。对于开放式基金来说,其成立一定时期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进行基金证券的柜台转让。由于开放式基金设立后还可以不断增加投资或赎回基金证券,因此有必要对某一时点上基金证券实际代表的价值即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在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再加一定的手续费,使得出基金证券的买价和卖价。
(四)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是在债券现货交易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它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在债券回购交易中,当债券持有者有短期的资金需求时,就可以将持有的债券作抵押而融进资金;反过来,资金供应者则因在相应的期间内让渡资金使用权而得到一定的利息回报。由于债券回购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所以从性质上看,它可以归属于货币市场。
(五)可转换债券交易
可转换债券是指持有者依据一定的转换条件可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普通股票的证券。可转换债券交易就是以这种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性质。一方面,债券持有者可在规定的转换期间内选择有利时机请求发行公司按规定的价格和比例将债券转换为股票;另一方面,也可继续持有债券直至偿还期满时收回本金和利息。同时,这种债券持有者还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将其抛售来实现收益。
(六)认股权证券交易
认股权证是由上市公司发行,给予持有权证的投资者在未来某个时间或某一段时期以事先确认的价格购买一定量该公司股票的权利。所以,持有这一证券者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买入公司发行的股票。从内容上看,认股权证具有期权的性质。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因为认股权证具有一定的权利,故也有交易的价值。认股权证的交易既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上进行,它的具体交易方式与股票交易类似。
(七)金融期货交易
金融期货交易是指以金融期货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金融期货合约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成交时所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金融商品的标准化契约。这里的金融商品是指诸如外汇、债券、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在实践中,金融期货主要有外汇期货、利率期货以及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三种。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曾于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开展过国债期货交易,至1995年5月停止。
(八)金融期权交易
金融期权交易是指以金融期权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金融期权合约也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合约的买入者在支付了期权费以后、就有权在合约所规定的某一特定时间或一段时期,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向卖出者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期货合约;当然,他也可以不行使这一权利。金融期权的基本类型是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前者赋予期权购买者有买入的权利;后者赋予期权购买者有卖出的权利。金融期权大致可以分为外汇期权、利率期权、股票期权以及股票价格指数期权。其中,除股票期权只有现货期权外,其他各种金融期权又均可再分为现货期权与期货期权。
四、证券登记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具体负责为证券的发行和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活动提供集中的登记、
存管、结算与交收服务。其具体业务范围和职能包括:股权登记,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和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记名证券的存管和过户,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或权益分派及其他代理人服务,实物证券的保管,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服务等,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为证券市场提供安全、公平、高效的服务,需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具备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健全的业务、财务安全防范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对于重要的原始凭证,其保存期不少于20年;同时需设立结算系统风险保证基金,用于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损失。风险保证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同时由证券公司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目前,我国原上海和深圳的证券登记公司已并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成为其上海和深圳的分公司。
第二节 证券交易方式
一、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
按交易的对象和交割时间划分,证券交易可分为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两种方式。期权交易则是期货交易的派生形式。
(一)现货交易
现货交易方式又称即期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中,出卖者将证券立即或经过很短时间(1~3天)交付给购买者,而购买者则要以现款支付的一种交易方式。
依据数额和交易条件的不同,现货交易又可分为普通交易、特种交易和回转交易。
通常所说的现货交易一般是指现货的普通交易,其特点是:每一笔交易的数量不大,当天成交的证券不能立即作反向交易。
特种交易是指同一种上市证券买卖数额很大的交易。特种交易的范围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一般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巨额买卖;二是拍卖:三是标购。
回转交易又称T十0交易,是指在不改变现行清算交收期的前提下,投资者买卖的证券在交易当天得到成交确认后进行的反向交易,即买进(卖出)委托成交确认后,清算交割前可以再委托卖出(买进)。
成交到交割这段时间各国的长短不一致,各种不同证券交易所也不同,交割形式通常由当日交割(T+0)、次日交割(T+1),以及第三日交割等几种。因此,证券现货交易就是要求必须要持有证券现货才能卖出证券,必须要拥有足额的资金才能买入证券,不能卖出自己手里没有的证券。
(二)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是交易双方在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规定的条款,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商品的行为。
期货交易方式的特点在于证券的交割和结算要在一定时期进行,结算时要按交易成立时的证券价格结算,而不是按照交割时的交易价格结算。
由于证券价格在交易成立时和交割时不一致,就会给购买者带来收益(证券价格上涨时),或给卖出者带来收益(证券价格下降时)。采用这种交易方式的购买者通常并不是真正要购买证券,出卖者也不一定持
有证券,他们交易的目的或者是为了相关的现货作套期保值,或者是为了投机获利。
期货交易的对象既可以针对某种证券的价格,也可以针对所有证券价格的指数,其中使用最广的当属股票指数期货交易。
我国目前之所以禁止期货交易,是因为尚不具备条件。具体表现在:
(1)从国内外期货发展历史看,每一个期货交易品种的推出,都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如该品种的价格可以自由浮动、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有众多的市场参与者。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尚不具备开展金融期货交易的条件,如国内市场化进程刚刚开始探索,资本项目下的货币可兑换尚未实现,利率和外汇市场中还不具有回避价格风险需求的内在动力。
(2)作为一个高风险市场,相对于其它市场而言,期货市场更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规范,国外也大多是先立法、后发展。在法律法规和监控体制不健全的条件下,盲目引入金融期货交易会造成很大的制度性风险,甚至成为引发金融危机的隐患。
(3)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还远未到位,现代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尚在建立健全过程中,健全的市场机制还未完全形成,市场的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还相当薄弱,整个金融体系还不适应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
(4)我国股票市场目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上海、深圳两个股票市场也都有代表各自股市行情的股票指数。但客观地说,发展股票指数期货的条件还不够成熟,一是股票市场投机成份高,离规范成熟标准还历很大差距;二是由于股票市场参与者多为散户,大量持有股票的机构投资者通过期货市场来回避股票现货市场风险的需求并不强烈;三是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对市场风险的控制手段还比较薄弱,对金融期货的风险控制也缺乏经验,搞不好会事与有愿违,加大证券市场波动,增大市场风险。
(三)期权交易
期权交易又称“选择权交易”,是指证券买卖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时期内,购买者有按双方协议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某种证券的权利。期权看涨时,购买者以低于市场的协议价格买进证券,可取得
收益;期权看跌时,购买者以高于市场价格的协议价格卖出证券,可获得收益。
二、现款(现券)交易与信用交易 按照付款方式划分,可分为现款(现券)交易和信用交易两种。
现款(现券)交易是买方以现款付给卖方,以取得卖方证券的交易方式。
信用交易又叫“垫头交易”,是指证券交易者在买卖证券时只向经纪人交付交易量一定比率的现款或证券(称为保证金),不足部分由经纪人自己或是通过银行贷款提供而进行的交易形式。
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买进(即买空)和融券卖出(即卖空)两类。
当投资者想要购买一定数量的某种证券但缺少资金时,可采取融资的交易方式。在交易时投资者只需要支付部分价款,其余不足部分由交易所经纪人垫付,但投资者要支付利息。
当投资者想要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证券但缺少证券时,可采取融券的交易方式。
信用交易虽能活跃市场,但有可能加剧投机,因此,许多国家对信用交易都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在允许信用交易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都要由政府批准,成立专门的证券融资公司,对证券商提供融资融券,收取利息。为了保证提供融资融券的证券商能够有效控制风险,法律一般规定证券商在客户不能按期支付融入的资金和证券时,有权直接变卖客户保证金账户中的证券予以抵偿。
我国目前严格禁止证券交易中采用信用交易,客户支付的保证金实际上为余额保
证金,即投资者的每笔交易都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才能进行。
信用交易目前在我国表现为透支交易,透支交易指客户在没有自有资金或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买入证券,使其资金账户透支,差额部分由证券商垫付。从事透支交易的客户,往往是与证券商达成协议或者经过默许。双方之所以能够达成透支协议,在客户一方是为了获取差价利益,而证券商只是为了获取更多的佣金收入和透支款高额利息。
透支交易在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属非法交易,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透支交易的危害主要有:
(1)这是一种纯粹的过度投机行为,会助长市场盲目投机和虚假市场繁荣,侵蚀、冲击甚至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利于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和证券商都还不成熟,市场运作也还没有达到规范化要求,市场价格波动比较大,隐藏着一定的市场风险。透支交易活动对股市有明显的助涨助跌特点,在股市上涨时,推动市场价格盲目上涨;在股市下跌时,以透支交易方式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又害怕造成损失而不计成本地抛售,加剧市场下跌速度。因此,透支交易活动会助长股市的暴涨暴跌,加大证券市场风险。
(3)在缺乏规范化法律制度情况下,违规从事透支交易活动易产生纠纷。
第三节 证券交易程序
一、证券交易程序的沿革
证券交易程序的沿革,是一个历史的和逻辑的发展过程。 (一)传统的证券交易程序
传统的,或者说是经典的证券交易程序,总的分为五大环节,即委托、成交、清算、交割和过户,每个环节又包含若干个小环节。
第一步:委托。就是客户向证券经纪商发出表现其愿以某种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某种证券的指令或请求,有时这些指令或请求还附带有其他条件。委托一般包括客户开设账
户,客户发出委托指令和证券商填写委托书三个环节。
第二步:成交。双边拍卖,竞价成交。“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是最基本的游戏规则。有“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第三步:清算。就是将买卖同一证券客户X …… 客户 …… 客户Z 的数量和金额相互抵销,然后通过证交所交割净差额的证券或价款的过程。一般由
经纪公司B 专门的清算公司进行。 经纪公司A 第四步:交割。就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证券,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行为。交割
经纪公司A的 证券交易所 经纪公司B的 过程是由经纪商交割和经纪商为客户送
场内经纪人 场内经纪人 达确认书。
第五步:过户。就是指证券所有权从
原所有者转移到新的所有者所作记录的过程。
(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全球全日交易系统(GLOBEX)
GLOBEX是建立在Windows操作系统平种开拓业务的工具。银证业务的开通,SARS台上的现代化、自动化的交易系统。终端的猖獗,为中国证券业开拓网上交易业务的屏幕由五个窗口和菜单组成,有交易现提供了绝佳的契机。 状窗口、交易信箱窗口、行情窗口、路透发展网上交易,将给中国的证券市场信息窗口和监视交易窗口。 带来一些深层次的东西。①使证券公司能
交易现状窗口可以显示28种期货合约够摆脱客户地域分布的限制,相互之间开的即时买卖价格,可翻页查看信息。交易展真正的良性竞争;②使证券公司的竞争信箱是交易者下达交易指令所用的,可显焦点集中到改进客户服务上来。 示交易者下达的交易指令,或修改的指令,网上交易必将带来中国证券业界脱胎或已经成交的通知。行情窗口可以显示所换骨的变革。如刚刚形成的经纪行业可能有交易市场正在进行的交易信息。路透信即面临解体。 息窗口是显示现货市场即刻的交易信息和(四)我国的证券交易程序 统计资料。监视窗口是为了协助交易者监我国的两个交易所成立时间虽然不视价格行情的波动,当价格达到交易者预长,但由于很好地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先设置的水平,监视窗口即发出警示。 起点较高,已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有序、
(三)证券业发展的新趋势:网上交安全的无纸化交易系统。基本的交易过程易 是开户委托、竞价成交、清算交割和过户。
网上交易是美国人的发明,他们用这开户委托过程。开户手续办妥后,可种工具攻破了证券行业最顽强的堡垒——采用当面、电话、电报、传真、信函、网美林证券(从反对网上交易迅速转向网上络等方式委托,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市价交易),并引发了证券市场持续的调整及一委托或限价委托。 系列的制度创新。2000年,美国证券市场竞价成交过程。全部交易均由电脑自通过网上交易完成的交易额约占个人投资动撮合成交。 交易总量的40%,也有人声称网上交易额已结算过户过程。A股采用“T+1”清算经占整个市场交易量的14%。 交割制度。B股曾采用“T+0”交易、“T+3”
互联网是平民化的工具。促使网上交结算交割制度。 易迅速发展的最为基本的因素就是交易成本的降低和多样化的选择。 二、开户委托过程
中国目前的网上交易,对IT企业,是一种技术产品;对网络服务商,是一种增
(一)证券账户的开立
值业务;而对中国的证券公司,则只是一
1.证券账产及其种类
证券账户是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投资者设立的,用于准确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账册。证券账户是认定股东身份的重要凭证,具有证明股东身份的法律效力,同时也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自然人和法人开立证券账户和买卖证券品种的限制,按目前上市证券品种和证券账户的用途,证券账户主要分为三种:
⑴股票帐户。这是目前我国使用最早、用途最广、数量最多的一种通用型证券账户。它既可用于买卖股票,也可用于买卖债券和基金及其他上市证券。
⑵债券账户。这是只能用于买卖上市债券的一种专用型账户。目前,我国使用的主要是国债账户,它是为方便投资者买卖国债而专门设置的。
⑶基金账户。这是只能用于买卖上市基金的一种专用型账户,是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为方便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而专门设置的。
2.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
证券经纪商为投资者办理经纪业务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投资者必须事先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坚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⑴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只有国家法律允许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到指定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对国家法律、法规不准许开户的对象,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不得予以开户。根据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开户:证券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开立股票账户);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不得开立股票账户);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开立股票账户);末成年人未经法定监护人的代理或允许者;未经授权代理法人开户者;因违反证券法规,经有权机关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未满者;其他法规规定不得拥有证券或参加证券交易的自然人。根据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在同一证券交易所只能开立一个同一类型的证券账户,禁止多头开户。 ⑵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隐匿。
3.开立证券账户的要求
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账户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管理,投资者需持有关资料、证件前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由其指定的代理点,填写开户登记表,经审核后领取股票账户。此外,投资者还可以开立基金账户和债券账户。
⑴自然人开户要求
自然人开立的证券账户为个人账户。开立个人账户时,投资者必须持有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一般为居民身份证)去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证券账户。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证券账户时,应载明登记日期和个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职业、学历、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并签字或盖章。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理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001年2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境内居民可以投资B股市场的决定;2月21日又发出《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这样,境内自然人投资者也能买卖B股了。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境内居民个人从事B股交易前,先要开立B股资金账户,再开立B股股票账户。即,境内居民个人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原外汇存款银行将其可投资B股的外汇资金,转入某一可经营B股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的B股保证金账户,然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账凭证到该证券公司开立B股资金账户,最后凭B投资金帐户开户证明开立B股股票账户。
⑵法人开户要求
法人开立证券账户应提供有效的法人注册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社团组织批准件,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书面授权书;此外,还应提供法人的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机构性质等。
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开户,还需
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⑶境外投资者开户要求
境外投资者欲进入中国证券市场进行B股交易,必须开立B股账户。
目前,可以买卖B股的投资者除了境内居民个人外,还包括外国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
境外从事B股交易的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B股账户时,必须提供其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国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境外从事B股交易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其机构名称、商业注册登记证明、董事证明文件、注册地、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境外投资者申请开立B股账户,必须通过具有B股代理开户资格的境内外名册登记代理机构,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首先要填写投资者开户登记表。名册登记代理机构对投资者开户登记表审核并盖章后,将客户填制的投资者开户登记表、有效证件和文件的复印件等送达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登记号,完成开户手续。
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名册登记时,还须选择一家结算会员为其办理股票结算交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B种股票实行中央托管。客户在办妥名册后就得到股票存管账户。该账户记载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B段股票数额及变更情况。与此同时,境外投资者须在选择的证券公司处办理开设外汇资金账户——在上海为美元账户,在深圳为港币账户。
(二)资金账户的开立
投资者委托买卖股票,须事先在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存入交易所需的资金。资金账户用于投资者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记录资金的币种、余额和变动情况。
1.开没资金账户的要求
投资者在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如系替他人代办开户手续,还应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如投资者是企业、经办人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券账户卡、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应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证券账号、证券买卖及资金调拨权限、授权有效期等内容,并由授权人签字。证券经纪商应将投资者的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投资者签署的证券买卖代理协议书一并作为客户资料保存备查。
对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B股,有关制度规定,境内居民个人从事B股交易,允许使用其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以及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不允许使用外币现钞。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资金账户的做法是: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原外汇存款银行,将其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划入可经营B服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在同城、同行的B股保证金账户,然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账凭证到该证券公司开立B股资金账户(开户时账户的最低余额为等值1000美元)。
根据我国目前证券营业部的发展现状和做法,证券经纪商在为投资者开户时一般都同时为其开通自助委托和电话委托功能。因此,开户时除了审查客户证件、授权委托手续之外,还应为投资者预设证券交易、资金存取密码,发给委托买卖证券资金账户卡。投资者若需要预留印鉴,亦可在开户时一并办理。
投资者在证券经纪商处开户后,证券经纪商即为其提供代理、托管、出纳等服务。投资者存入的资金、证券交易后的资金交收及资金余额等情况,全部储存在证券经纪商独立的电脑系统内,并反映在投资者的资金账户中。投资者在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可随时提取,证券经纪商按活期存款利率定期计付利息并自动转入投资者的资金账户。投资者委托买入时,资金账户要有足够的余额。
2.办理资金存取业务的主要方式及要求
投资者在证券营业部的资金存取目前主要有三种方式:
⑴证券营业部自办资金存取。这一方式就是证券营业部自设资金柜台来办理客户的资金存取。这是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证券经纪商最通常的一种方式,目前仍有许多证券营业部采取这种方式。
⑵委托银行代理资金存取。这一方式是将证券营业部资金柜台或资金存取业务委托给银行代理,银行负责办理投资者的现金收付、登记客户明细账和证券营业部在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账。证券营业部每日与代理银行对账并进行相应账务的核算。
证券营业部若采取上述两种方式,则投资者在资金柜台取款时,都应按要求填写取款凭证、输入客户预设密码,然后资金柜台要审核客户身份证和资金账户卡并与本人核对一致。对大额取现还应实行提前预约和营业部内部分级审批制度。
⑶银证联网转账存取。这一方式是将证券营业部资金核算电脑系统与银行储蓄网络系统实现联网,投资者可在银行开立储蓄账户、申领借记卡,并在向证券营业部和银行申请开通银证转账功能后,可以通过银行的POS机或电话银行功能,实现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和银行储蓄账户之间的转账。这种方式是以前两种方式为基础,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客户需求,利用电脑网络技术,开展银行、证券之间的业务合作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客户资金管理方式。开通银证转账业务,一般做法是投资者向证券营业部提出申请,由投资者本人如实填写“银行借记卡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营业部应由专人负责受理、审核,并将有关资料送交联网银行为投资者办理借记卡。银行办妥后将借记卡及密码封送交证券营业部经办人签收,证券营业部再将借记卡和密码封发给投资者本人并签收。
(三)委托买卖
投资者开立了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后,就可以在证券营业部办理委托买卖。所谓委托买卖是指证券经纪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从中收取佣金的交易行为。委托买卖是证券经纪商的主要业务。
投资者办理委托买入证券时,必须将委托买入所需款项全额存入其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办理委托卖出证券时,必须是其证券账户中实有的股票、债券或将债券足额交给证券经纪商。投资者不得采用透支方式用证券经纪商的资金买卖证券,未经授权不得动用他人名下的资金或证券。个人投资者如委托他人买卖证券,必须有书面委托书,并且出示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1.委托指令
委托指令的内容有多项,正确填写委托单或输入委托指令是投资决策得以实施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环节。以委托单为例,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包括:
⑴证券账号
投资者在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时,须填写在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号码;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时,须填写在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号码。
⑵日期
即投资者委托买卖的日期,填写年、月。
⑶品种
这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名称,也是填写委托单的第一要点。填写证券名称的方法有全称、简称和代码三种。通常的做法是填写代码及简称,这种方法比较方便快捷,且不容易出错。上海证券代码为一组6位数字,深圳证券代码以前为4位数字,现在也改为一组6位数字。证券简称通常为四个汉字。委托买卖的证券代码与简称必须一致。
⑷数量
这是指买卖证券的数量,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整数委托是指委托买卖证券的数量为一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一个交易单位俗称“1手”。按现行规定,股票以100股为l手,基金以100份基金单位为l手,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l手,债券回购以1000元标准券或综合券为l手(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以100手或其整数倍申报)。但在实际应用小,股票一般按股填写。零数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一
个交易单位。按现行规定,1股至99股均为零数委托。目前,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
另外,我国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还规定,股票(基金)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股(份),债券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同种类或流通量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⑸价格
这是指委托买卖证券的价格。它是委托能否成交和盈亏的关键。一般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市价委托的优点是:没有价格上的限制,证券经纪商执行委托指令比较容易,成交迅速且成交率高。市价委托的缺点是:只有在委托执行后才知道实际的执行价格。尽管场内交易员有义务以最有利的价格为投资者买进或卖出证券,但成交价格有时会不尽加入意,尤其是当市场上市价委托买入多而卖出少的时候,卖出报价会较高;而市价委托买入少而卖出多时,买入报价会较低。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要求证券经纪商在执行委托指令时,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即必须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进证券,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限价委托方式的优点是:股票可以投资者预期的价格或更有利的价格成交,有利于投资者实现预期投资计划,谋求最大利益。但是,采用限价委托时,由于限价与市价之间可能有一定的距离,故必须等市价与限价一致时才有可能成交。此时,如果有市价委托出现,市价委托将优先成交。因此,限价委托成交速度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在证券价格变动较大时,投资者采用限价委托容易坐失良机,遭受损失。
我国目前规定,证券交易所只接受其会员的限价申报。限价委托必须填清委托买入或卖出的具体价位或限价幅度。
另外,不同的证券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报价为“每股价格”,基金报价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现货报价为“每
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回购报价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率”(去除百分号)。
在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方面,我国目前规定:A股、基金和债券现货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B股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为0.001美元,深圳证券交易所为0.01港元,债券回购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为0.005,深圳证券交易所为0.01。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各类证券申报价格的最小可变动单位。
⑹时间
这是指投资者填写委托单的具体时点,也可由证券经纪商填写委托时点,即上午×时×分或下午×时×分。这是检查证券经纪商是否执行时间优先原则的依据。
⑺有效期
这是指委托指令的有效期间。如果委托指令未能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证券经纪商应继续执行委托。委托有效期满,委托指令自然失效。委托指令有效期一般有当日有效与约定日有效两种。当日有效是指从委托之时起至当日证券交易所营业终了之时止的时间内有效;约定日有效是指委托人与证券公司约定,从委托之时起到约定的营业日证券交易所营业终了之时止的时间内有效。如不在委托单上特别注明,均按当日有效处理。我国现行规定的委托期为当日有效。
⑻签名
投资者签名以示对所作的委托负责;若预留印鉴,则应盖章。
⑼其他内容。其他内容涉及委托买卖的方向,即是买进还是卖出;委托人的身份证号码、资金账号等。
2.委托形式
投资者发出委托指令的形式有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两大类。
⑴柜台委托
柜台委托是指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到证券营业部交易柜台,根据委托程序和必需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e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采用柜台委托方式,投资者和证券经纪商面对
面办理委托手续,加强了委托买卖双方的了解和信任,比较稳妥可靠。
⑵非柜台委托
非柜台委托主要有电话委托、函电委托、自助终端委托、网上委托(即互联网委托)等形式。另外,如果投资者的委托指令是直接输人证券经纪商交易系统并申报进场,而不通过证券经纪商人工环节申报,就可以称为投资者自助委托。证券公司提供自助委托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①电话委托。这种委托是指委托人通过电话方式表明委托意向,提出委托要求。在实际操作中,电话委托又可分为电话转委托与电话自动委托两种。电话转委托是指投资者将委托要求通过电话报给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根据电话委托内容代为填写委托书并将委托内容输入交易系统申报进场。委托人应于成交后办理交割时补行签章。电话自动委托属于自助委托方式,它是指证券经纪商把电脑交易系统和普通电话网络联结起来,构成一个电话自动委托交易系统,投资者通过普通的双音频电话,按照该系统发出的指示,借助电话机上的数字和符号键输入委托指令,以完成证券买卖的一种委托形式。
②传真委托和函电委托。它们是指委托人填写委托内容后,将委托书采用传真或函电方式表达委托意向,提出委托要求。证券经纪商接到传真委托书或函电委托书后,代为填写委托书,并经核对无误以后,及时将委托内容输入交易系统申报进场,同时将传真件或函电件作为附件附于委托书后。
投资者采用电话委托、传真委托等方式必须在证券经纪商处开设委托专户。办理开户一般需要具备四方面条件:投资者必须持有符合规定的合法证件,个人为身份证或护照,法人为工商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书;投资者必须按规定存有足够数额的资金或证券;投资者和证券经纪商签订电话或传真委托买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资者确定交易密码或预约印鉴。
③自助终端委托。这是目前常见的自助委托方式,是委托人通过证券营业部设置的专用委托电脑终端,凭证券交易磁卡和交易密码进入电脑交易系统委托状态,自行将委托内容输入电脑交易系统,以完成证券交易的一种委托形式。证券经纪商的委托系统应对自助终端委托过程有详细记录,并在代理协议中充分说明自助终端委托的风险,明确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各自的责任。
④网上委托。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许多证券公司纷纷开展网上经纪业务,—种全新且方便快捷的委托方式——网上委托——应运而生。网上委托就是证券经纪商的电脑交易系统与互联网联结,委托人利用任何可上网的电脑终端,通过互联网凭交易密码进入证券经纪商电脑交易系统委托状态,自行将委托内容输入电脑交易系统,完成证券交易。
网上委托处于全开放的互联网之中,其相关技术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各种安全防范技术还不完善,还存在技术系统被攻击、入侵、破坏,委托指令、客户资料、数据等被盗取或篡改等风险。因此,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0年3月制定并发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开展网上委托必须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网上委托业务。开展网上委托业务必须遵守《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规范和技术规范,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及《网上委托风险揭示书》、《网上委托协议书》等文件。投资者若要求开办网上委托,应向证券公司提出申请。证券公司在办理网上委托有关手续时,应要求投资者提供身份证原件并经投资者本人核对一致,向投资者提交《网上委托风险揭示书》和《网上委托协议书》,向投资者解释有关网上委托的风险和双方的法律责任,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并理解后签署。
(四)委托受理
证券营业部在收到投资者委托后,应对委托人身份、委托内容、委托支出的实际证券数量及委托买入的实际资金余额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接受委
托。
⑴验证
验证主要是对证券委托买卖的合法性和同一性进行审查。验证的合法性审查包括投资主体的合法性审查和投资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投资主体的合法性审查一方面包括委托买卖行为人本身按国家法律和交易规则的规定是否允许参与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得委托;另一方面,则包括要由证券营业部业务员验对“三证”,即投资者本人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非投资者本人委托的,还要检查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有效代理委托证件。
程序合法性审查是指委托程序必须根据交易场所规则进行。证券经纪商不得受理未按程序或者违反有关规则的委托。例如,未办妥开户手续,使用他人的股东账户或资金账户,电话委托无记录,传真委托无传真件等。
同一性审查是指委托人、证件与委托单之间的一致性的审查,包括委托人与所提供的证件一致及证件与委托单一致两方面。前者是指委托人本人必须与提供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性别、年龄一致,各类证件上记载的姓名、号码须一致。代理委托证件要与代理人出示的本人身份证件相符。如果是机构投资者,那么,经办人必须与法人代表的授权人一致。后者是指委托单上所列内容应与各类证件一致,如委托人姓名应与身份证、股东账户、资金账户相同,委托单上证件编号、账号应与证件一致等。如果不一致,则必然会造成业务差错与纠纷。
⑵审单
主要是审查委托单的合法性及一致性。证券营业部业务员首先应审查该项委托买卖是否属于全权委托,包括对买卖证券的品种、数量、价格的决定是否作全权委托;其次要审查记名证券是否办妥过户手续;再次是审查是否采用信用交易方式。对全权委托、记名证券未办罢过户手续或采用信用交易方式的委托,证券营业部一律不得受理。
同时,要注意审查委托单上买卖证券代码与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涂改或字迹不清,委托种类、品种、数量和价格是否适当合理。这些审查都是为了提高成交率,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⑶查验资金及证券
投资者在买人证券时,证券营业部应查验投资者是否有足够的资金,而在卖出证券时,须查验投资者是否有足够的证券。
证券营业部审查完毕后,即可在委托单上注明受托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字盖章后,就作为正式受托。
(五)委托执行
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买卖证券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1.申报原则
证券营业部将客户委托传送至证券交易所撮合主机,称为申报或报盘。
证券营业部接受投资者委托后应按“时间优先、客户优先”的原则进行申报竞价。这里的时间优先,是指证券营业部应按受托时间的先后次序为委托人申报。这里的客户优先,是指当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申报与客户委托买卖申报在时间上相冲突时,应让客户委托买卖优先申报。在我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取得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设专门管理人员和专用交易终端从事自营业务,不得因自营业务影响经纪业务。这样,就从制度上限制了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申报抢先客户委托买卖申报的情况。
证券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申报时还应该做到: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均须公开申报竞价;在申报竞价时,须一次完整地报明买卖证券的数量、价格及其他规定的因素;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买进委托与卖出委托且种类、数量、价格相同时,不得自行对冲完成交易,仍应向交易所申报竞价;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证券营业部不得接受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
证券营业部收到客户的柜台递单委托时,柜台工作人员在确认委托者身份的真
实性和合法性后,利用柜台电脑终端录入委托指令。电话自动委托、自助终端委托和网上委托的身份确认由密码控制。柜台电脑终端在收到工作人员录入的委托指令或其他委托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时,会自动检测委托密码是否正确,委托是否符合要求和相应账户中是否有足额数量的证券或资金等。如果检查无误,则冻结相应数量的证券或资金,并将此笔委托传送至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
2.申报方式 ⑴有形席位申报
证券营业部采用有形席位申报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其业务员在受理投资者委托后,要按受托先后顺序用电话将委托买卖的有关内容通知场内交易员,由场内交易员通过场内电脑终端将委托指令输入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
⑵无形席位申报
在证券营业部采用无形席位申报进行交易的情况下,证券营业部的电脑系统要与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联网,投资者的委托指令经证券营业部电脑审查确认后,由前置终端处理机和通信网络自动传送至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或是由证券营业部业务员在进行委托审查后,将委托指令直接通过终端机输入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无需场内交易员再行输入。
另外,B股的境外投资者在境外委托时,有一些不同于境内委托申报的特点。境外投资者若要买卖B股,必须通过境外的证券代理商进行。境外证券代理商通过国际通信设备将客户的指令传给其派驻证券交易所的B股场内交易员,再由驻场B股交易员将委托指令通过终端输入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电脑在核查通过后撮合成交。
(六)委托撤销 1.撤单的条件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证券营业部申报竞价成交后,买卖即告成立,成交部分不得撤销。
2.撤单的程序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变更或撤销委托,在证券营业部采用有形席位申报的情况下,证券营业部柜台业务员须即刻
通知场内交易员,经场内交易员操作确认后,立即将执行结果告知委托人。而在证券营业部采用无形席位申报的情况下,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员或委托人可直接将撤单信息通过电脑终端告知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办理撤单。对委托人撤销的委托,证券营业部须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
三、竞价成交过程
证券市场的市场属性集中体现在竞价成交环节上,特别是在高度组织化的证券交易所内,会员经纪商代表众多的买方和卖方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公开竞价,达成交易。正是这种竞价成交机制使证券市场成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也使市场成交价成为合理公正的价格。
(一)竞价原则
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
1.价格优先
价格优先原则表现为:价格较高的买进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进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
2.时间优先
时间优先原则表现为:同价值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即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二)竞价方式
目前,证券交易所一般采用两种竞价方式,即在每日开盘时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在日常交易中采用连续竞价方式。
1.集合竞价
所谓集合竞价,是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25,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对9:15至9:25接受的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的过程。
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是: 首先,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使所有有效委托产生最大成交量的价位。如有两个以上这样的价值,则依以下规则选取成交价位:高于选取价格的所有买方有效委
托和低于选取价格的所有卖方有效委托能够全部成交;与选取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如满足以上条件的价值仍有多个,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取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深圳证券交易所选取离上日收市价最近的价值为成交价。
其次,进行集中撮合处理。所有买方有效委托按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电脑交易主机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卖方有效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也按照进入电脑交易主机的时间先后排列。依序逐笔将排在前面的买方委托与卖方委托配对成交。也就是说,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条件不满足为止,即所有买人委托的限价均低于卖出委托的限价。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2.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结束、交易时间开始时,即进入连续竞价,直至收市。我国目前规定,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连续竞价阶段的特点是,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的处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按照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①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②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③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另外,竞价申报时还涉及证券价格的有效申报范围。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无论买入或卖出,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跃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但股票、基金在上市当日无此限制。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土涨跌幅比例)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时,申报价格无限制;连续竞价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报为有效申报:①买入(卖出)申报价格不高(低)于即时揭示的最低(高)卖出(买入)申报价格的规定幅度。②无卖出(买入)申报的,买入(卖出)申报价格不高(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低)买入(卖出)价格的规定幅度。③既无卖出又无买入的,买入(卖出)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规定幅度;当日无最新成交价格的,按前收盘价计算申报限价幅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上述幅度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①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150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5元。②非上京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 5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5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调整有效竞价范围并予以公告。另外,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可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三)竞价结果
竞价的结果有三种可能: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1.全部成交
委托买卖全部成交,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委托人按规定的时间办理交割手续。
2.部分成交
委托人的委托如果未能全部成交,证券公司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结束。
3.不成交
委托人的委托如果未能成交,证券公
司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等待机会成交,直到有效期结束。对委托人失效的委托,证券公司须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
四、结算过户过程
(一)清算、交割、交收的涵义 1.清算、交割、交收的概念
清算与交割、交收是整个证券交易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两个重要环节。
清算一般有三种解释:一是指一定经济行为引起的货币资金关系的应收、应付的计算;二是指公司、企业结束经营活动,收回债务,处置分配财产等行为的总和;三是银行同业往来中应收或应付差额的轧计及资金汇划。
证券清算业务,主要是指在每一营业日中每个证券公司成交的证券数量与价款分别予以轧抵,对证券和资金的应收或应付净额进行计算的处理过程。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当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应根据证券清算的结果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约,买方需交付一定款项以获得所购证券。卖方需交付一定证券以获得相应价款。在这一钱货两清的过程中,证券的收付称为交割,资金的收付称为交收。
证券清算和交割、交收两个过程统称为证券结算。
2.清算、交割、交收的原则
证券清算、交割、交收业务主要遵循两条原则:
⑴净额清算原则
净额清算又称差额清算,就是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证券公司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有的清算机构采用逐笔交收,即对每一笔成交的证券及相应价款进行逐笔交收,主要是为了防止在市场风险特别大的情况下净额交收会使风险积累)。差额清算方式的主要优点是可以简化操作手续,提高清算效率。应该注意,清算价款时,同一清算期内发生的不同种类证券的买卖价款可以合并计算,但不同清算期发
生的价款不能合并计算;清算证券时,只有在同一清算期内且同种证券才能合并计算。
⑵钱贷两清原则
钱货两清又称款券两讫、货银对付,就是在办理资金交收的同时完成证券的交割,这是清算交收业务的基本原则。钱货两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买空卖空行为的发生,维护交易双方正当权益,保护市场正常运行。
3.清算、交割、交收的联系与区别 ⑴清算与交割、交收的联系
从时间发生及运作的次序来看,先清算后交割、交收,清算是交割、交收的基础和保证,交割、交收是清算的后续与完成,正确的清算结果能确保交割、交收顺利进行;而只有通过交割、交收,才能最终完成证券或资金收付,结束交易总过程。从内容上看,清算与交割、交收都分为证券与价款两项。在清算中,各类证券按券种分别计算应收应付轧抵后的结果,价款则统一以货币单位计算应收应付轧抵净额;交割、交收时,同样分证券与价款两部分,习惯上称证券交割与资金交收。
从处理方式来看,证券公司都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对手办理清算与交割、交收,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与之进行清算、交割、交收。投资者一般由证券经纪商代为办理清算、交割、交收,而证券公司之间、各投资者之间均不存在相互清算、交割、交收问题。
⑵清算与交割、交收的区别
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清算是对应收应付证券及价款的轧抵计算,其结果是确定应收应付净额,并不发生财产实际转移;交割、交收则是对应收应付净额(包括证券与价款)的收付,发生财产实际转移(虽然有时不是实物形式)。
(二)清算交割与交收模式 1.法人结算模式
当一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根据交易数据(在T十l清算方式下,通常是根据前一日的交易数据)与当日非交易数据进行资金清算,产生每一证券公司T日结算头寸账户余额。结算头寸表现为借方
余额即为证券公司透支,表现为贷方余额即证券公司有头寸余额可用。交易清算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某一会员T日清算应收(付)金额=((T-1)日卖出总金额十派息款-(T-1)日买进总金额-交易经手费-印花税-配股扣款-其他费用
会员T日结算头寸余额=(T-1)日结算头寸余额±(T-1)日清算应收(付)金额+T日存款-T日提款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采用的是法人结算模式。法人结算是指由证券公司以法人名义集中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资金清算交收账户,其所属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均通过此账户办理。但沪、深证券交易所在具体操作上有一定的差异。
2.清算交割与交收的业务类型
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同证券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各证券公司T日的清算数据文件中的实际收付金额,在T十1日规定的时间内进行T日交易的资金交收。计算机系统自动将证券公司T日应收净额计入该公司资金交收账户,将应付金额从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账户中扣除。证券公司需及时接收清算文件,核查资金交收账户余额情况,如出现资金账户透支,可通过法人结算资金划拔银行在规定的T十1日交收时点前补足头寸,完成交收。
在法人结算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公司之间的划款方式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资金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到账,按时完成资金交收。
⑵证券营业部与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清算
证券营业部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清算就是证券营业部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来的资金交收数据,将投资者的应收或应付款项划入或划出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这一过程只是证券营业部对客户资金的账务核算,不涉及投资者现金的存取。如果将证券营业部与投资者的交割和现金存取均纳入清算环节来考察,则会因现金出纳是证券营业部自办或者是由银行代理而在操作程序上略有不同。另外,有的证券公司甚至将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完全委托银行管理,以客户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代替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由银行代理证券营业部与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清算。
(三)交割与交收方式 1.一般交割、交收方式
交割与交收的实质是依据清算结果实现证券与价款的收付从而结束整个交易过程。在实际操作中,从交易日到交割、交收日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同的市场或同一市场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当日交割交收。 证券买卖双方在证券交易达成之后,于成交当日即进行证券的交割和价款的收付,从而完成交易的全过程。
(2)次日交割交收。证券买卖双方在交易达成之后,于下一营业日进行证券的交割和价款的收付,从而完成交易的全过程。
(3)例行日交割交收。
证券买卖双方在交易达成后,按证券交易历的规定,在成交日后的某个营业R进行交割、交收。这种交割、交收的时间完全由证券交易所规定,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股例行日交割、交收即为次日(T十1日);B股例行日交割、交收则为成交日后的第三个营业日(T十3日)。通常,若无特别指明,证券交易都为例行日交割、交收。
(4)特约日交割交收。证券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后,6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在从成交日算起15天以内的某一特定契约日进行交割、交收。这种交割、交收方式是为了方便那些无法进行例行交割、交收的客户(如异地客户)而设立的。
(5)发行日交割交收。这是指买卖双方同意等新证券发行以后再办交割、交收事宜。这种交割、交收方式适用于;上市公司分割股份并通知原股东更换新股,在新股末发行之前,多以此种方式买卖股票,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时,原股东亦可采用此种方式卖出其新股优先购股权。
2.我国现行交割交收方式
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交割、交收方式
有两种,即T十l交割、交收与T十3交割、交收。
(1)T十1交割、交收:A股、债券。所谓T十1交割、交收,是指达成交易后,相应的证券交割与资金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个营业日(T十1日)完成。这种交割、交收方式目前适用于我国的A股、基金、债券、回购交易等。
(2)T十3交割、交收:B股。目前,我国对B股(人民币特种股票)实行T十3交割、交收方式,其程序如下[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
①T十0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提供的B股当日成交资料编制各结算会员的清算交收表,并以《交收通知书》的形式送交有关的结算会员(包括B股托管银行)。
《交收通知书》包括发生在T十0日的各B股账户的逐笔交易清单、交易及清算费用清单和应收应付交收款清单。
②结算会员须在T十2日上午11:00前,就其根据《交收通知书》中应履行的交收事项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送交交收指令。B股托管银行最迟须在T十3日上午11:00之前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送交收指令。
B股托管银行对其客户的每笔交易的交收,可以选择“银货对付”的交收,也可以选择“免付款”的交收。对托管银行的“免付款”交收,其交收款由完成交易的结算会员交收。
③T十2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结算会员的交收指令,进行交收指令的预对盘,并在对盘后向结算会员发送《T十2预对盘结果报告》。对任一交收方持有异议的交收事项以及需要更改的交收事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于同日通知有关的结算会员,请其进行确认。
一般结算会员针对错误交易而不能履行交收责任的交收,则由授权代理的基本结算会员代行交收。
结算会员均须保证于T十2日美国东部时间下午18:00前将交收款足额汇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指定的美元账户。
④T十3日(下午),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收到的交收款入账报告,进行交收款对盘,完成所有交收指令的核对,并根据最后的对盘结果向结算会员发送《对盘结果报告》。T十3日的对盘结果生成股票交收的最终清单。
对结算会员未确认的交收,均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T十3日完成正常交收后作待交收处理。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根据最后对盘结果实施买卖方账户间股票过户的同时,向结算会员指定的银行账户汇付应付结算会员的交收款。
在完成T十3日的股票与资金的交收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向结算会员发送《交收确认书》。结算会员应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T十3日《交收确认书》向投资者作出B股交易交收的最后确认。
(四)股权与债权的过户 1.股权与债权过户的概念
所谓股权(债权)过户,简述之,即股权(债权)在投资者之间转移。
在这里,需要对两个问题进行说明:其一,现代证券交易的对象多为无纸化证券,由于没有实物载体,股东(或债权人)对相应证券的所有权无法凭借实物券来体现,而是在股东名册(或债权人名册)上对股东(或债权人)的姓名等资料进行登录从而确认其股东(或债权人)身份,并明确相应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这即是股权(债权)登记的由来。其二,在证券交易中,股东(债权人)的身份会不断发生改变,权利、义务不断地在交易者之间转移,从而要求能够对已有的股权(债权)登记进行修改,这便是股权(债权)过户。
2.股权与债权过户的种类 (1)交易性过户
交易性过户是指由于记名证券的交易使股权(债权)从出计人转移到受让人从而完成股权(债权)过户。
记名证券申报时,申报人必须输入股东编号,电脑主机先校验股东编号是否正确,若卖出还须在股东数据库中确认是否有足够的证券。根据成交记录,由电脑主机自动办理过户手续,即在买方的账户上增加相应证券,在卖方的账户上减少相应证券,从而完成股权(债权)过户手续。
(2)非交易性过户
股权(债权)非交易性过户,是指符
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或法院判决等原因而发生的股票、基金、无纸化国债等记名证券的股权(或债权)在出让人、受让人之间的变更。受让人需凭法院、公证处等机关出具的文书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代理机构申办非交易过户,并根据受让总数按当天收盘价缴纳规定标准的印花税。
(3)账户挂失转户
由于实行无纸化流通,证券账户一旦遗失,即可按规定办理技失手续。在约定的转户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主动办理转户手续。
3.股权与债权过户的规则
(1)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过户规则 ①交易过户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开业初期,采用“双向过户”方式,其操作规程为:卖方填制过户单并签字,经卖方证券公司审核后在交割时集中送证券交易所。买方证券公司在交割时将过户单取回交买方确认签字,再在交割时集中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根据双方确认的过户单办理过户手续。
这种过户方式难以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自1991年初开始,改为单向过户。同年7月1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股票账户制和无纸化流通方式,7月8日起实行电脑自动过户。交易员或投资者申报时加输股东账号,凡卖方须首先确认在股东数据库内是否有足够的股数,方可进入撮合系统。每日交易结束后,电脑主机自动完成股东数据库的过户处理。投资者的股权登记变更反映在由证券公司提供的根据证券交易所传送的清算数据扣印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上。
从1991年12月21日起,由于电脑系统更新,股票交易和过户同步进行,即实行T十0交收制,当天买入可于当天卖出。1995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又改为实行T十l交收制。
②非交易过户规则
下列情况允许办理非交易过户: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继承、财产分割等引起的记名证券权益人变更;因股票账户遗失而发生重新开户的过户;交易所和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允许的其他特殊原因引起的过户。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受让人须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提以L交易过户申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文书。证券公司审核无误后,将申请过户文件及有关证明发送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到上述申请及文书证明后,若审核无误,即填制过户单,办理非交易过户,并于下一营业日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人。
③账户挂失转户规则
实现全面指定交易后,己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应由其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负责办理该投资者的证券挂失。证券营业部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认真审查投资者的本人身份证(如身份证同时遗失,
须提供户籍管辖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并贴本人近期证件照加盖公章);证券营业部在受理挂失后,须立即将该证券账户所有的证券予以冻结;在投资者提供由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理机构开出相同证券账户登记资料的新证券账户后,为其办理相应的证券转户手续;证券营业部在受理投资者转户并登记其证券明细账户后,应于半日闭市的将变更情况传送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用于变更登记;证券营业部可办理投资者撤销挂失申请,但已办理证券转户手续的证券账户不能撤销挂失;证券营业部在受理投资者证券账户挂失时不收费;对证券营业部申报挂失的证券账户,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把挂失账户内的全部证券权益一次性变更登记到转入方的账户。
(2)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过户规则 (1)交易过户规则
1995年1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实行T十1交收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管理二级明细股份后的交易过户操作规程:每天收市后。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传送的成交数据,完成股份数据库的过户处理。T日下午收市后约半小时,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结算通讯系统向证券公司发送结算数据包和股份明细包两个数据包。证券公司解包后,可得到相关数据库,进行对账和处理。
(2)非交易过户规则
因继承、赠与和法院判决等原因,当事人可就近选择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直接向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申请人提出过户申请时,应提交过户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转让人和受让人身份证(包括复印件)以及证券账户等合法凭证,并填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非交易过户申请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验申请材料无误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非交易过户申请表”上提出处理意见,井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非交易过户申请表”及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证件传真至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随后将原件特快专递至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非交易过户申请表”的下一工作日办理非交易过户,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瓜证券非交易过户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传真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到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传回的处理结果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按过户股数×前一工作日收市价的一定比例收取经手费,同时按规定的税率代收代缴相应的的印花税(分别向转让方与受让方收取)。
〔3)账户挂失转户规则
投资者若遗失了证券账户卡,应先到托管证券公司处办理证券冻结手续,然后个人投资者可凭身份证到原开户处,也可就近选择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直接到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挂失、补办手续,法人机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个人投资者若同时遗失了证券账户卡
和身份证,需持本人户口簿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先到托管证券公司处办理证券冻结手续。托管证券公司在验明投资者身份后,应即时冻结投资者所有证券,打印证券冻结证明并加盖印章后交给投资者,由投资者持本人户口簿、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及证券冻结证明就近选择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投资者申请挂失时应填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挂失申请表”。
受理挂失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仔细审查投资者提供的挂失凭证,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挂失申请表”上提出处理意见。营业终止后,按日打印出“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挂失清单”。然后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挂失清单”传真至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挂失清单”的次一工作日,通过电脑查验股东开户资料,审核无误后,办理挂失并补发新证券账户号码,同时进行相应的股份调账,然后打印“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挂失补办确认单”。当日,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挂失补办确认单”传回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到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回传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挂失补办确认单”后,根据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新证券账户号码给挂失申请人补办新的证券账户卡,同时收取规定的手续费。
第四节 证券交易制度
四、证券交易所会员制度
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取会员制。它们通过吸纳证券公司入会,组成一个自律性的会员制组织。
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有权部门批难设立并且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公司。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特
别会员的资格及权利、义务由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
证券交易所要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其中重要的一环是制定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这一规则的内容包括: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席位管理办法,与证券交易和清算业务有关的会员内部监督、风险控制、电脑系统的标准及维护等方面的要求,会员的业务报告制度,会员违规行为的处罚,以及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证券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的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情况进行抽样或全面检查,并格检查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 (一)会员资格
证券公司要成为会员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来说,证券交易所是从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资格及能力、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等方面规定入会的条件。上海证券交易历和深例证券交易所对此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有: 1.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2.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4.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各项会员经费;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会员的权利
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享有某些权利,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探圳证券交易所在这方面的规定基本一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参加会员大会;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6
(3)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4)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享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 (5)对证券交易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6)按规定转让交易席位等。 2.会员的义务
证券交易所会员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须承担一定的义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达方面的规定也大致相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 (2)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
(3)派遣合格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此项规定); (4)维护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5)按规定缴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以及相关的业务报表和账册; (6)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等。
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定的处分。 (三)会员资格的申请与审批
证券公司要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其申请程序如下:
1.证券公司将以下一系列的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部门:申请报告,机构设立的有效批准文件,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章程,主要业务规章制度,部门设置和证券业务人员名册,法定代表人和证券业务负责人简历,经注册会计师查核鉴证的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当地有权部门同意加入证券交易所的批准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2.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3.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合格者上报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由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会员资格的暂修与撤销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内容如上所述。如果发生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如违反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其他规定,则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证券交易所除了有权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给予暂停业务、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证券交易所撤销会员资格,须经理事会审定。
另外,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交易席位
(一)交易席位的合又及种类 就传统含义理解,交易席位是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了一种交易资格的意义,即取得了交易席位后才能从事实际的证券交易业务。 交易席位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类型。
第一,根据席位的报盘方式,有有形席位和无形席位之分。从表面上看,6形席位是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厅内有实际工作位置的席位,而无形席位是在证券交易所内无实际工作位置的席位。但从实质上看,两者主要是报盘方式的不同c有形席位是属于一种场内报盘,即证券公司在柜台按到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并审查后,以电话等通信方式向驻交易所场内交易员(俗称“红马甲”)转达买卖指令;该证券公司场内交易员接到指令后,将其输入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无形席位是属于一种场外报盘,它无需证券公司派驻场内交易员,而由证券公司的电脑交易系统宜接向交易所电脑主机发送买卖证券的指令。
采用场外无形席位报盘方式,与场内有形席位报盘相比较,一个特点是交易速度有了提高。这种方式节省了申报时间,也使得一笔证券交易从下单到收到成交回报的间隔缩短。另一个特点是无形席位减去了场内红马甲的人工报盘环节,使交易申报的差错率降低,有利于减少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的纠纷。
第二,在我国,根据席位经营的证券种类,有普通席位和专用席位之分。普通席位(八股席位)是从事A种股票、国债、债券及基金等买卖的席位。专用席位主要是指只能从事B种股票买卖的席位和银行用于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质押席位。
第三,有些国家,根据席位用于代理业务或自营业务的不同目的,有代理席位和自营席位之分。代理席位是证券公司专门接受投资者委托,为投资者代理证券买卖的席位。自营席位是证券公司专用于自营证券业务的席位。 (二)交易席位的管理 1.取得席位的条件
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权利之一是参加交易。参加交易先要取得交易席位,取得普通席位的条件有两个:第一,具有会员资格。如果某证券公司还不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则不能提出申请席位。第二,缴纳席位费。 如欲取得B股席位,境内证券公司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许可证,并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业务,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许可证,并委托境内有资格的证券公司代理申请B股专用席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专门用刁:卖出证券公司抵押股票的专用席位。 2.取得席位的程序
证券公司取得会员资格后,根据如下程序办理席位:
(1)向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部门提出席位申请,填写席位申请表。
(2)出示会员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如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等。
3.取得席位的批准
证券交易所会员办理席位申请后,证券交易所的席位管理部门将情况报与总经理批腔。正式批准后,会员向证券交易历缴足席位费,证券交易所即授予该会员席位并安排席位开通和使用事宜。
4.交易席位的使用
证券交易所为了保证证券交易正常、有序地进行,要对会员取得的交易席位实施严格管理。陈交易所批准外,会员的席位只能由会员单位自己使用,严禁会负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交易席位通常不得退回,但会员在至少保留一个席位的前提下可以转让席位。会员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管理规定由交易所审批。席位受让方应当是证券交易所会员。 5.交易席位的变更
会员公司因营业部迁址、更换席位使用单位、公司更名、席位转让等原因,需要变更席位名称和使用单位的,应向交易所席位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席位变更的有关手续。
(四)金融期货的主要交易制度 金融期货交易有一定的交易规则,这些规则是期货交易正常进行的制度保证,也是期货市场运行机制的外在体现。
1.集中交易制度
金融期货在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期货交易所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和必要的交易设施,制定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为期货交易制定规章制度和交易规则,监督交易过程,控制市场风险,保证各项制度和规则的实施,提供期货交易的信息,承担着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的重要职能。
期货交易所一般实行会员制度,只有交易所的会员才能直接进场进行交易,而非会员交易者只能委托属于交易所会员的期货经纪商参与交易。期货经纪商又称期货经纪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井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中介机构。期货交易的撮合成交方式分为做市商方式和竞价方式两种。做市商方式又称报价驱动方式,是指交易的买卖价格由做市商报出,交易者在接受做市商的报价后,即可与做市商进行买卖,完成交易,而交易者之间的委托不直接匹配撮合。竞价方式又称指令驱动方式,是指交易者的委托通过经纪公司进入撮合中心后,按照一定的规则(如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直接匹配撮合,完成交易。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期货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保证期货交易正常、有序地进行。
2.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 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设计、经主管机构批准后向市场公布的标推化合约。期货合约对标的商品的品种、交易单位、最小变动价值、每日限价、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交割地点、交割方式等都作了统一规定,惟一的变量是标的商品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在期货交易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产生的。
期货合约设计成标准化的合约是为了便于交易双方在合约到期前分别作一笔相反的交易进行对冲,从而避免实物交割。标准化的合约和对冲机制使期货交易对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产生强大的吸引力,他们利用期货交易达到为自己的现货商品保值或从中获利的目的。实际上绝大多数的期货合约并不进行实物交割,仅有2%左右的期货台约到期需要进
行最终交割。
3.保证金及其杠杆作用
为了控制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提高效率,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公司必须向交易所或其附属的结算所缴纳结算保证金,而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后都要通过经纪人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由于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都有可能在最后清算时发生亏损,所以双方都要交保证金。双方成交时缴纳的保证金叫初始保证金,以后每天都要以结算所公布的结算价格与成交价格加以对照,调整保证金账户余额。因市场行情的变化,交易者的保证金账户会产生浮动盈亏,因而保证金账户中实际可用于弥补亏损和提供担保的资金就会随时发生变动。保证金账户必须保持一个最低的水平,称为维持保证金,这一水平一般为初始保证金的50%~75%。当交易者连续亏损,保证金余额不足最低维持水平时,结算所会通过经纪人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要求交易者在规定时间内追交保证金直达初始保证金水平。交易者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所有权将交易者的期货合约平仓了结。
设立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当交易者出现亏损时能及时制止,防止出现不能偿付的现象。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是买卖双方履行其在期货合约中应承担义务的财力担保,起履约保证作用。保证金制度使每一笔期货交易都有与其面临风险相适应的资金作财力保证,并对交易中发生的盈亏作及时处理。这一制度为期货合约的履行提供了安全可靠的保障。
保证金的水平由交易所附属的结算所制定,一般初始保证金的比率为期货合约价值的5%~10%,但也有低至1%或高达18%的情况。由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比率很低,因此有高度的杠杆作用,这也是期货市场具有吸引力的重要原因。这一杠杆作用使套期保值者用少量的资金为价值量很大的现货资产找到回避价格风险的手段,也为投机者提供了用少量资金获取盈利的机会。
4.结算所和无负债结算制度
结算所是期货交易所附设的专门清算机构,但又以独立的公司形式组建。结算所通常也采取会员制。所有的期货交易都必须通过结算会员由结算机构进行,而不是由交易双方直接交割清算。
结算所的职责是确定并公布每日结算价及最后结算价、负责收取和管理保证金、负责对成交的期货合约进行逐日清算、对结算所会员的保证金账户进行调整平衡、监督管理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以及公布交易数据等有关信息。
结算所实行无负债的每日清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制度。就是以每种期货合约在交易日收盘前最后1分钟或几分钟的平均成交价作为当日结算价,与每笔交易成交时的价格作对照,计算每个结算所会员账户的浮动盈亏,进行随市清算。由于逐日盯市制度以一个交易日为最长的结算周期,并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头寸按不同到期日分别计算,并要求所有的交易盈亏都能及时结算,所以能及时调整保证金账户,控制市场风险。
期货合约成交后,买卖双方都无需了解自己的交易对手是谁,因为所有的交易都记载在结算所的账户上,结算所成为所有交易者的对手,充当了所有买方的卖方,又是所有卖方的买方,当合约对冲或到期平仓时,结算所又负责一切盈亏清算。这样一种清算制度为期货交易提供了一种简便高效的对冲机制和结算手续,从而提高了期货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由于结算所成了所有交易者的对手,也就成了所有成交合约的履约担保者,并承担了所有的信用风险,这样就可以省去成交双方对交易对手的财力、资信情况的审查,也不必担心对方是否会按时履约。这种结算制度使期货市场不存在潜在的信用风险,提高了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5.限仓制度
限仓制度是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和防范操纵市场的行为,而对交易者持仓数量加以限制的制度。根据不同的目的,限仓可以采取根据保证金数量规定持仓限额、
对会员的持仓量限制和对客户的持仓量限制等几种形式。通常,限制制度还实行近期月份严于远期月份、对套期保值者与投机者区别对待、对机构与散户区别对待、总量限仓与比例限仓相结合、相反方向头寸不可抵消等原则。
6.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以便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并判断大户的交易风险状况。
通常,交易所规定的大户报告限额小于限仓限额,所以大户报告制度是限仓制度的一道屏障,将大户操纵市场的违规行为防患于未然。对于有操纵市场嫌疑的会员或客户,交易所有权随时限制其建立新的头寸或要求其平仓。如果会员或客户不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平仓,交易所有权对其强行平仓。
限仓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是降低市场风险,防止人为操纵,提供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有效途径。
(四)清算交割交收中的禁止行为 一、禁止交收中的资金透支
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交易量也大增。有些证券公司为追求交易量,置清算纪锦于不顾,致使在清算交收中出现资金透支,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资金运转,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此,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融资、融券?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人。交易所对资金透支严格禁止仆采取了相应的防范与处理措施。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各会员单依、结算划款银行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中,对资金透支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
(一)处罚办法
1.在交易日的次日(T十1日)上午,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支付交收款的会员单位,必须在T十1日下午17:oo之前将资金补入交收账户,逾期按透支金额o.0366%罚款。
2.T十2日下午17:oo透支资金仍未补足,按透支金额0.5%罚款。 (二)处理程序
资金交收中透支的处理程序可用固4.7表示(“十”表示“是”,“一”表示“否”)。 在实物券的交易中,如果证券公司的库存分户账上出现负数,则发生实物券欠库。 (一)处罚办法(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实物券交易为例)
1.对国债现货交易和回购业务实行“先入库,后卖出”的制度。
2.根据“先入库,后卖出”的原则,若有证券公司欠库发生,则按差额扣除相应卖出价款,同时该部分资金款项也不能参与当日资金结算的轧差。
3.对因欠库而被暂扣的资金,实行T十3日以内的“钱货两清”,即在成交日后3个营业日内,国债实物券入库即由结算公司主动退回相应价款。
4.超过上述期限,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执行强制补仓,以哲扣的款项在市场上买入相应数量的国债券,由此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卖空”方承担。
5.国债回购业务也按上述规定办理,即在回购交易中作为融资方成交的证券公司也同样必须实行“先入库,后卖出”的制度。若标准券不足,扣收相应价款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补足实物券库存,将作“真空”处理。
(二)处理程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实物券交易为例) 国债交易中对欠库行为的处理程序如图4.8所示(“十”表示“是”,“一”表示“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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